張家界市農村村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張家界市農村村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張家界市農村村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規定,於2020年9月3日張家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張家界市農村村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張家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0/15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村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節約利用土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開發邊界以外,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擴建住房的規劃建設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農村村民住房規劃建設應當遵循保護耕地、規劃管控、風貌協調、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村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對農村村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的機構設定、人員配備予以保障,將村莊規劃和示範圖集編制、建築風格獎勵和補助、執法管理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文化旅遊、林業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做好農村村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村村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的實施主體,根據法律、法規授權以及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組織編制、實施村莊規劃,開展農村村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村民住房規劃建設的審查、批准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制定村規民約促進本村村民規範住房規劃建設行為。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房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閒地、荒山、荒坡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不占或少占耕地。
對於建在成片耕地區域內的零星分散房屋,鄉(鎮)人民政府經批准後可以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土地整理建設,促進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利用。
經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開墾荒地或復墾宅基地等措施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對於主動拆除廢棄房屋復墾並耕種的新增加耕地的農戶,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新增加耕地面積給予獎勵補助。
第七條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依據,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全域旅遊、生態保護、鄉村振興等規劃相銜接,突出實用性,體現鄉村特色,注重保護和傳承傳統文化。規劃成果內容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利於村民認知、接受和執行。
編制的村莊規劃經該村莊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並公示後,提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規定施行後一年內完成村莊規劃編制工作。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聯合編制、修訂農村村民住房建築設計示範圖集。
編制的農村村民住房建築設計示範圖集應當充分聽取村民意見,尊重村民意願,徵求所在村和鄉(鎮)的意見。
納入農村村民住房建築設計示範圖集的農村村民住房建築設計圖應當符合村莊規劃確定的建築風格,滿足不同經濟水平村民需求和公眾的審美要求,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合理安排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推廣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並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無償提供農村村民住房建築設計示範圖集,並對農村建築施工人員提供技術指導和免費培訓。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住房建設:
(一)無自有農村住房的;
(二)原有住房因災毀損需要重建的;
(三)具備分戶條件,確需另立戶修建住房的;
(四)住房因國家建設項目徵收或政策性搬遷的;
(五)退出原有宅基地向農村村(組)集中建房點建房的;
(六)因改善居住條件等原因需要拆舊建新的;
(七)其他可以申請住房建設的情形。
第十條 農村村民申請住房建設,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住房建設審批表;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三)住房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免費提供的住房建築設計圖;
(四)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格式文書,由申請人到村民委員會免費領取。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建房戶易地新建住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或者入住後及時拆除原有住房。
農村村民建房選擇宅基地應當符合村莊規劃要求,合理避讓地質災害隱患區、地下採空區、山洪災害危險區等不宜建房的區域,確因選址困難需切坡的,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做好坡體防護,確保建房安全。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房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
第十三條 提倡同一居住區域的農村村民依據村規民約選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薦的住宅設計圖,在樣式、體量、色彩、高度上相對統一。
在特色景觀旅遊名村、高速公路沿線、景區公路沿線、重要交通節點等地進行住房建設的,要體現民族、區域、文化、民居傳統和自然風貌等特色,形成統一或相近建築風格。
在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等完整體現歷史風貌和建築特色、有一定保護價值的村莊,應當保護原有建築,新建建築應當與原有建築風格相一致。
第十四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大廳、村級服務平台等,公開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申請條件、申請資料目錄、申請受理機關、審批機關、審批許可權、審批程式、審批時限以及農村建房年度用地計畫等,並定期公布審批情況。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在本轄區公布前款事項。
農村村民申請自建住房,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符合批准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五個工作日內依法發放許可手續。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辦理農村村民建房許可手續時,應當在正文及其附圖、附屬檔案上明確建房戶、建房位置、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高度、四至範圍、建築朝向、建築風格等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房屋建築不規範、基礎和公共設施不完善的村莊,應當按照村莊規劃逐步進行改建、改造,達到規劃的要求。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編制村莊規劃時,設定農村村(組)住房集中建設點。
農村村民選擇集中建房點建設住房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其協調置換宅基地。
因置換土地造成被置換土地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村民住房規劃建設動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加強日常巡查,發現違法建設房屋的,應當立即勸阻,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處理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等行為的;
(二)未依法編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式編制、審批、修改村莊規劃的;
(三)未依法辦理許可手續的;
(四)對村民住房建設違法行為巡查不到位、制止查處不力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房有未經批准、超出批准範圍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等管理機構轄區範圍內的農村村民住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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