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湘潭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湘潭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於2020年9月24日湘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村莊規劃和建設管理,保護耕地,維護村民合法權益,促進鄉村振興,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土空間規劃城鎮開發邊界以外的村莊規劃和建設管理活動適用於本條例。
第三條 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規劃先行、因地制宜、節約集約、村民自治、生態宜居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莊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和建設的重大問題,將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村莊規劃、農用地轉用、不動產登記等監督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安全以及村莊建設等監督管理工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林業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莊規劃和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莊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具體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提出修改、實施和管理;
(二)村莊建設的日常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
(三)村民宅基地用地的審核批准、監督管理等工作;
(四)建立村莊規劃和建設檔案;
(五)村莊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村莊規劃和建設管理工作,參與本村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鼓勵通過制定完善村規民約和村民協商議事機制,對村民建設行為進行自治管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莊規劃及建設項目的資料、檔案管理,建立村莊規劃、建設項目審批信息庫,實現信息共享,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二章 村莊規劃
第九條 村莊規劃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和多規合一,注重保護耕地,改善人居環境,彰顯歷史文化,體現地方特色,合理確定分類布局和規模,滿足村民生產生活需求。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村莊規劃編制導則,指導村莊規劃的編制。根據村莊對規劃的需求,將村莊規劃分為城郊融合類、特色保護類、集聚提升類、搬遷撤併類、其他類等五種類型進行編制。
村莊規劃以行政村為單位,做到應編盡編,鼓勵多個村莊連片編制。
村莊規劃應當載明村莊發展目標、生態保護修復、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治、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產業和建設空間安排、村莊安全和防災減災、近期建設行動等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鄉(鎮)人民政府在村莊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採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依法將村莊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公示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鄉(鎮)人民政府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應當附具討論意見清單、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村莊規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公布。
村莊規劃總圖、近期建設項目表和村莊規劃管制規則等村莊規劃基本成果由村民委員會保存並在村莊公共場所公布,供村民免費查閱諮詢。
第十三條 經批准的村莊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並重新公布。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屆任期內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專項報告村莊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三章 村莊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鄉(鎮)企業、村莊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村民住宅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
原有建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村莊規劃的要求逐步進行改建、改造。
第十六條 村莊建設應當根據地理位置、自然條件、文化特色、民風民俗等要素,保護歷史文化遺蹟、自然景觀和人文風貌等優秀農耕文化遺產,尊重傳統村落格局,保留田園風貌。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村莊的交通物流、供水、消防、綠化、公共照明、垃圾和污水治理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投入,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綜合提升田、水、路、林、山風貌,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村莊規劃要求引導零星住戶向中心鎮、中心村或者農村集中居住點有序集聚。
第十九條 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鄉(鎮)企業、村莊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書面意見、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檔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簡要設計說明、農用地轉用證明等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核心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建設項目位置、建設範圍、建設規模和主要功能等內容。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應當在一年內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和施工許可手續,到期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可依法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條 村民建設住宅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供建房申請書、身份證明、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房屋設計圖等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符合批准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辦理規劃許可、用地審批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建房申請人辦理完畢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手續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會同村民委員會到建房現場免費進行定位放線。定位放線後,村民住宅建設方可開工。
住宅建設竣工後,村民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規劃核實,經核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方能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嚴格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宅基地面積、規劃層數、高度、建築風貌、安全質量標準等進行施工。
村民建設住宅應當選擇滿足技能要求的建築工匠或者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
村民建設住宅鼓勵選用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推廣的免費住房建設設計圖。
第二十二條 村民新建住宅依法實行登記發證制度。新建住宅竣工驗收後,權利人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提供登記材料,到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
本條例生效前,已建房屋符合建設時相關規定的,可以由權利人提交符合建房時登記要求的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村莊建設行為:
(一)以虛假資料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中涉及村莊建設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莊建設的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重點加強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管。
村民委員會發現本村行政區域內有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鼓勵村民個人向監管單位舉報違法建設行為。
第四章 宅基地管理
第二十五條 村民建設住宅,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優先使用村內集體建設用地,落實拆舊建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村民建設住宅占用耕地的必須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村民建房承諾退出宅基地,應當建立獎勵和約束制度。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湖南省規定的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以戶為單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資格的具體條件和認定規則,不以戶籍登記作為分戶申請宅基地的前置條件。
第二十七條 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需要搬遷的;
(二)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退回原有宅基地協定,申請新建住宅的;
(三)因原住宅使用的土地被徵收、徵用且無安置或者補償的;
(四)已依法登記結婚或者本戶中有兩名以上已達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戶,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五)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內沒有宅基地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村莊規劃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湖南省規定標準的;
(三)拒絕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諾拆除其地上建築物的協定的;
(四)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五)原有住宅被依法徵收已得到住宅安置或者補償的;
(六)申請人將原有宅基地或者住宅出賣、出租、贈予或者改為經營場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村民申請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等情況在本小組範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
(二)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村民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民委員會審查。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徵求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
(三)經村民委員會審查後,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報送使用宅基地的用地申請書、建設用地審批表、戶口簿(不含分戶證明)、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的書面意見等有關材料;
(四)鄉(鎮)人民政府對符合要求的申請,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核發農村宅基地批准書。
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村民建房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服務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務”,建立“聯審、聯批、聯辦、綜合執法”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鼓勵村民盤活利用閒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託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遊等。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者開展經營的,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契約到期後,雙方可以另行約定。
在尊重村民意願並符合村莊規劃的前提下,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積極穩妥開展閒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優先用於滿足村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莊建設和鄉村產業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村莊規劃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式編制、審批、修改村莊規劃,影響鄉村建設審批的;
(二)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及時調整土地承包經營權,導致村莊規劃難以實施,影響鄉村建設審批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核心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履行村莊規劃實施監督職責,造成違規建設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協助、勸阻、監督、巡查等工作職責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以虛假資料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等涉及村莊建設禁止的行為,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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