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2020年10月27日茂名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鄉村,促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開發邊界外的村莊的規劃和建設管理活動。
法律、法規對村莊規劃和建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應當按照鄉村振興戰略的部署,堅持規劃先行、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集約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管轄範圍內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將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制定村莊規劃導則、村莊設計導則、建築風貌管控和建設指引,積極搭建村莊規劃建設公共服務平台和產學研合作平台,引導和支持城鄉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志願者下鄉服務,提高村莊規劃建設水平。
茂南區、電白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負責管轄範圍內的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農用地轉用、不動產登記等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房屋建設安全、鄉村建築工匠管理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莊規劃和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修改和管理;
(二)村莊建設巡查等日常監督管理;
(三)村莊資源和環境保護、民俗文化保護、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保護;
(四)建立村莊規劃、村莊建設檔案;
(五)開展法律、法規規定的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其他工作。
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招聘工程技術人員、協管員或者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做好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有宅基地管理任務的街道辦事處,參照鎮人民政府職責執行。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在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領域,將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確定由符合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和引導村民就村莊整體格局、建築風貌、建築層數層高、鄰里影響等村莊規劃建設的具體事務制定村規民約。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開展村莊建設巡查。
鼓勵建立村級規劃建設管理員制度,負責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推廣套用,協同村民委員會做好相關工作。
第九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納入鄉村振興工作考核。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多種方式入村宣傳村莊規劃建設政策法規,加強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教育引導。
第二章 村莊規劃
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是法定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鄉村地區的詳細規劃,是開展村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層次國土空間規劃,綜合考慮村莊建設用地實際,合理確定村莊建設用地規模,保障村莊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產業發展需要。
第十三條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從村莊實際出發,與水利、林業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統籌村莊發展目標、生態保護修復、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產業發展空間、住房布局、村莊安全和防災減災,明確規劃近期實施項目。
第十四條 村莊規劃應當包括:
(一)村莊發展目標;
(二)建設空間、生態空間、農業空間及其控制線;
(三)建設用地範圍,包括產業、居民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村莊發展備用地的布局及其用地規模;
(四)住宅建設的高程、高度、風貌以及鄰里通風、採光和通行等規劃管控要求;
(五)公共運輸、供水、排水、電力、電信、供氣、公共停車、環境衛生、污水處理、畜禽養殖、教育、旅遊、文體活動、衛生健康、養老等農村生產生活、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建設要求;
(六)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具體安排;
(七)近期建設計畫;
(八)其他應當納入規劃的內容。
第十五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程式討論同意後,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村莊規劃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具體編制工作。
第十六條 村莊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採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徵求專家和村民的意見,並依法將村莊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村民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於村莊規劃被批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其在村莊公共場所公告,並在政府網站長期公布。
村莊規劃的成果檔案應當在村莊公共場所公布,由村民委員會保存並供村民查閱諮詢。
第十八條 經批准的村莊規劃,應當嚴格執行。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確需修改的,由鎮人民政府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依照原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程式執行。
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法定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修改村莊規劃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由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域特色,以若干行政村為單元開展連片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十條 對具備集體搬遷條件、實行易地搬遷的村莊,鎮人民政府應當尊重村民意願並經村民會議同意,統一規劃並開展新村莊建設。
第二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協調機制,定期召開有關機構負責人、專家、公眾參加的協調會議,統籌協調村莊規劃編制和調整、村莊規劃實施、農房管控以及村莊風貌提升等事項,研究宜居美麗鄉村建設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莊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一年度村莊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村莊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莊規劃督察員制度,對村莊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情況進行督察。
第三章 村莊建設管理
第二十四條 村莊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合理安排各項建設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域建設,嚴格控制削坡建房。
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村莊建設現狀,制定村莊建設年度實施方案,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村莊規劃。
第二十五條 各地應當加強對村莊建設的規劃管理,結合當地實際,分類提升村莊風貌。
鼓勵有條件的村莊對建築風貌和外立面的建築風格實施統一改造。
第二十六條 對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的建築物,應當加強保護和合理利用。周邊新建建築應當與原有建築風格相協調。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免費向鎮人民政府提供具有地方特色和鄉村特色的住宅設計圖件、施工契約示範文本,供村民參考使用。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建築工匠的管理,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加強鄉村建築工匠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鄉村建築工匠技術水平。
鼓勵和引導鄉村建築工匠設立建築工程企業,進行企業化經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在村莊內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報請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與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契約。契約應當載明臨時用地的地點、四至範圍、面積與土地現狀地類,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復墾整治的措施,土地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金額、支付方式與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臨時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契約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使用的臨時用地,經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超過二年,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屆滿,臨時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行拆除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並負責恢復土地的原使用狀況。
第二十九條 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鎮人民政府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確需占用農用地進行村莊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依法應當申請取得用地審批手續和施工許可手續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內辦理。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一條 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未經驗線,建設工程不得開工。
鄉村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就建設工程是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實。
第三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收集村莊建設信息,根據村莊實際實行分類管理,預防和減少村莊規劃建設違法行為;村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三十三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規劃建設農村垃圾、污水和糞便處理設施,推廣生活污水處理技術和無害化衛生廁所技術,實現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處理和污水、糞便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四條 村莊建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
(二)擅自改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的用地面積、位置、規模等進行建設;
(三)違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
(四)應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許可前擅自開工建設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四章 宅基地和住宅建設管理
第三十五條 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統建、多戶聯建等措施,推廣農民公寓式住宅,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
第三十六條 每戶宅基地的面積執行省規定的標準。
宅基地所屬區域的地形類型,由區(縣級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國土調查情況具體確定。
第三十七條 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已依法登記結婚或者本戶中有兩名以上已達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戶,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二)因自然災害、村莊公益事業建設等原因導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三)因實施村莊規劃或者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四)現有宅基地面積低於省規定標準,居住確有困難,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擴大宅基地面積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八條 村民申請新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村莊規劃的;
(二)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賣、出租或者贈與他人的;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徵收,已選擇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的;
(四)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積低於省規定標準,居住確有困難,另行申請宅基地,但拒絕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定的;
(五)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且面積不低於省規定標準的;
(六)所申請的地塊存在權屬爭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村民申請建設住宅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後將具體情況在本小組範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五天;
(二)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材料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審查;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向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
(四)鎮人民政府接受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審查和現場選址勘查,符合批准條件的,在接受申請後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核發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予以公布;不符合批准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公開宅基地和建房審批許可權和辦理流程,實行宅基地用地和建房審批手續集中辦理。
涉及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辦理的事項,相關部門應當限時辦結。
第四十一條 村民申請建設住宅的,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或者多餘宅基地的協定。村民住宅易地新建的,應當按協定在建成新住宅後六個月內拆除原有建築物並退出原宅基地。
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推進村莊閒置宅基地的整治,引導村民適度集中建房。
各地應當積極探索通過有償使用等方式,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
第四十三條 區(縣級市)年度新增用地指標和復墾退出、整治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應當保障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四十四條 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嚴格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宅基地面積、規劃層數、高度等進行施工。
鼓勵村民建設住宅時結合當地特點,採用優秀傳統建築工藝,注重建築風貌,提高質量標準,使用綠色節能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
第四十五條 村民建設住宅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村民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接工程或者委託鄉村建築工匠施工,並簽訂施工契約,明確質量安全責任、質量保證期限和雙方權利義務。
建設二層以上住房的,應當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建築施工時應當架設腳手架並掛設安全網。
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民建房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確保村民自建房施工安全、質量合格。
第四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村莊規劃,對村民住宅建築面積、建築退線等作出基本管控要求。
(一)建築面積: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內,確需超過500平方米的,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建築退線:在村莊內部道路兩側建設住宅,應當與道路保持距離;不得臨近道路建設圍牆、擋坎等影響視線、減損有效路面的設施。
(三)山牆間距:新村建設或者在村莊發展備用地建設的,相鄰建築間距應當預留1米以上;拆舊建新的,相鄰建築間距由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建築風貌:村民住宅建築應當和村莊風貌相協調。
第四十七條 市、區(縣級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村民建設住宅開工前進行地類檢測、定界和驗線,在竣工後進行規劃核實,並加強建造過程中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有關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具體事項,本章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第三章有關村莊建設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編制村莊規劃而未編制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式編制、審批、修改村莊規劃的;
(三)村莊規劃批准後未依法公布或者組織實施的;
(四)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批准用地申請的;
(五)對符合法定申請條件,未在法定期限核心發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建設,以及未依法取得用地審批或者未按照用地審批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臨時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建(構)築物造價一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擅自開工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建設單位處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違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不按約定自行拆除原有建築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建築施工方不按規定架設腳手架和掛設安全網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在國土空間規劃生效前,經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