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村莊規劃條例於2020年9月28日吳忠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吳忠市村莊規劃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吳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4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村莊規劃管理,建設宜居宜業美麗村莊,促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編制、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活動的聚居點,包括行政村、自然村。
第四條 村莊規劃堅持以人為本、生態保護、因地制宜、節約資源的原則,從鄉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突出村莊特色,體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的要求,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城鄉發展,制定村莊規劃實施方案,推進村莊規劃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村莊規劃編制、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等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編制村莊規劃。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村莊建設綜合協調、農村宅基地管理等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村莊建設監督管理以及指導村民住宅建設等工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履行村莊規劃相關工作,依法提供編制村莊規劃所需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管理的具體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村莊規劃相關工作。
第九條 經依法批准的村莊規劃是開展村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進行各項建設的法定依據。
在村域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村莊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綜合土地利用、產業發展、莊點布局、環境整治、生態保護和文化傳承等,組織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
村莊規劃範圍為村域全部國土空間。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村莊規劃編制經費,可以採取項目推動、產業帶動、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村莊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二條 村莊規劃按照村莊類型進行編制。其中,屬於搬遷撤併類的村莊,可以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適用上位規劃,進行生態修復。
村莊規劃以行政村或者若干個相鄰行政村為單元編制,也可以以自然村或者相對集中的若干個自然村為單元編制。
第十三條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標準、技術規範以及編制規程,依據上位規劃並與農田水利、道路交通、全域旅遊等專項規劃銜接。
第十四條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最佳化調整空間布局,結合村莊基礎條件、資源稟賦和發展趨勢等,確定村莊定位、目標和規模。
第十五條 承擔村莊規劃編制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六條 村莊規劃內容包括:
(一)規劃範圍、莊點布局和風貌管控;
(二)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村莊建設用地界線以及管制要求;
(三)村民住宅、產業發展、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布局、範圍和建設要求;
(四)生態保護修復和自然資源、歷史文化遺產等保護措施;
(五)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災減災和應急管理安排;
(六)其他編制規劃內容。
第十七條 村莊規劃文本包括背景、總則、目標、內容、實施、保障等內容,並附相關圖表、資料庫等資料。
第十八條 村莊規劃可以預留建設用地,用於村民住宅、村莊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產業發展等。
第十九條 村域內自然資源、風景名勝、森林公園、濕地草原、飲用水水源等依法保護的區域以及易發自然災害、不適宜生產生活的區域,不得規劃建設新莊點。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村莊規劃,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二十條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徵求村民意見,進行實地勘查。
村莊規劃草案在村域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二十一條 村莊規劃草案經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報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進行技術審查。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可以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村民代表參與村莊規劃草案技術審查,也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村莊規劃草案進行技術審查。
第二十二條 村莊規劃草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由鄉鎮人民政府報請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批准後的村莊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村莊規劃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村莊規劃公示版應當圖文兼備,簡明易懂。
第二十四條 村莊規劃期限與上位規劃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每五年對村莊規划進行評估。
評估村莊規劃應當徵求村民意見,並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人民政府報告評估結果。
第二十六條 依法批准的村莊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修改村莊規劃:
(一)上位規劃發生變化,影響村莊規劃實施的;
(二)因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確需修改的;
(三)村民委員會提出修改建議確有必要修改的;
(四)經鄉鎮人民政府評估確需修改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修改村莊規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實施的村莊規劃以及美麗村莊建設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評估,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不再另行編制村莊規劃;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依法修改或者另行編制。
第三章 規劃實施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態、生產、生活空間布局,組織實施村莊規劃,推進村莊建設,促進鄉村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條 村莊建設是指在村域內進行的莊點建設以及村莊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企業和村民住宅等建設活動。
村莊建設應當先規劃後建設。
第三十一條 村莊建設應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不得污染環境、破壞生態。
編制村域內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實施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二條 村域內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規劃管理,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紅色文化遺址、引黃古灌區世界灌溉工程遺產、文物古蹟、古樹名木以及受保護建築物等的規劃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村域內新建、改建項目毗鄰河渠湖泊、鐵路公路、通信電力、管道設施以及其他規劃控制線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退讓。
第三十四條 村莊建設應當嚴守耕地保護紅線,節約集約用地,合理利用空閒地、荒山荒地和建設用地,不得突破建設用地指標。
村莊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村莊建設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投入,推進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引導偏遠地區以及零星分散莊點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完善的村莊集中。
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位置、功能、規模、建設標準應當與村莊規劃布局相協調。
新莊點建設應當優先安排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鼓勵、支持單位、個人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參與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第三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村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生活垃圾收集、生活污水處理等設施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廁所,落實環境衛生責任,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人居環境整治,改善和提升村容村貌,引導村民分類投放垃圾。
鼓勵村民綠化、美化、淨化庭院和村莊。
第三十七條 村域內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以及新莊點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八條 村域內進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企業建設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符合村莊規劃的,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核心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村莊規劃的,不予核發,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對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企業建設項目進行定位放線、驗線並出具驗線確認手續。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驗線。
新莊點建設的規劃許可以及驗線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依法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建築工程限額規定,向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符合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核心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核發,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其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同意,持戶籍證明、宅基地使用證明和住宅建設圖件等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符合村莊規劃的,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核心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村莊規劃的,不予核發,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建造住宅進行定位放線。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建造住宅驗線。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村民驗線申請後五日內驗線並出具驗線確認手續。
第四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無償提供農村住宅通用設計圖集由村民選擇使用,指導村民建造住宅。
第四十二條 村民自行設計建造住宅應當遵從村莊規劃,符合房屋設計安全、抗震、消防以及村容村貌管控等要求。
村民建造住宅以及附屬設施應當執行建築施工安全規範,不得妨礙他人正常生產生活,不得危及相鄰建築安全。
第四十三條 村民建造住宅申請使用宅基地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宅基地審核批准工作。
第四十四條 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新批准的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自治區規定的標準。
村民在取得新宅基地使用權前,應當簽訂退出原宅基地協定;村民遷入新建住宅後,退出原宅基地。
村民出賣、出租、贈與原有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農村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綜合平衡、合理安排村莊建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鄉鎮人民政府通過村莊搬遷撤併、村莊整治、閒置宅基地騰退等途徑,增加宅基地空間和供給,保障村民戶有所居。
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發展鄉村經濟。
允許進城落戶的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第四十六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內容包括地塊位置、用地範圍、用地性質、建築面積、建築高度和建築風格、外觀形象、色彩要求等。
第四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定位放線、驗線以及竣工等階段進行現場核查,對違反村莊規劃和建築施工安全規範的,予以糾正並依法處理。
現場核查應當製作核查筆錄並由核查人員簽名。現場核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的事項;確需改變的,報原批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建設;不得違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驗線確認手續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五十條 在村莊公共場所申請建設臨時建築的,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後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進行建設。
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為一年。臨時建築期滿或者因規劃建設需要拆除的,由使用人自行拆除,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涉及行政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屬於實行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範圍的,由人民政府確定的機關行使。
本條例涉及行政審批、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村莊規劃實施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對村莊建設行為進行動態監管。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村莊規劃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村莊規劃工作。
第五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莊規劃檔案和信息平台,公布查詢、監督電話,受理利害關係人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外,涉及村莊規劃的政務信息應當公開。
第五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莊建設日常檢查,實行格線化管理,依法對違反村莊規劃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完善村莊規劃民主管理制度,引導村民參與村莊規劃的編制、評估、修改等活動,並對村莊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將村莊規劃管理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村莊規劃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對違反村莊規劃的行為人予以勸阻;行為人不聽勸阻的,村民委員會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報告。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村莊規劃編制、實施及其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違反村莊規劃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屬於依法批准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由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機關實施。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驗線確認手續擅自施工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在村莊規劃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林)場居民點的規劃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