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南瑤族自治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於2016年11月25日連南瑤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2017年7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連南瑤族自治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連南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17/1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連南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鎮人居和生態環境,促進村鎮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鎮、村的規劃建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綠色環保,保護民族文化,促進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協調發展。
第四條 自治縣城鄉規劃與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村莊規劃實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特色村寨納入村鎮規劃,體現民族文化特色。
第六條 自治縣、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村鎮規劃編制、建設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村莊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集資金建設的,以及民族特色村寨內的建設工程符合規劃要求、體現民族文化特色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和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村鎮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廣適宜村鎮建設的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第八條 在村鎮規劃建設中,對地處洪澇、地震、滑坡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村鎮,應當加強自然災害評估工作。
第二章 村鎮規劃
第九條 自治縣、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確定村莊布點、建設範圍、建設用地規模等內容。
第十條 村鎮規劃的編制應當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重要基礎,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上一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並與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範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其他農用地和綠化用地、綜合防災減災設施用地、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歷史文化保護以及民族特色村寨保護等。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地段內建築開發總量,各地塊的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設高度、綠地率、停車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的具體配置要求,歷史文化保護區以及涉及文物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控制指標等。
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期滿前,應當及時做好下一步規劃的銜接工作。
第十二條 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期間和規劃區範圍,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綜合文化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的具體安排,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其他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不得超出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
第十五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應當聽取村民意見,確保規劃編制符合當地實際,體現地方特色,方便生產生活,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村鎮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村鎮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十七條 村鎮規劃報送審批前,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規劃草案的公告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村鎮公共場所或者其他方便村民查閱的方式進行,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村鎮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八條 經批准的村鎮規劃由自治縣、鎮人民政府在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村鎮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專門場所長期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經批准的村鎮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原審批程式報批,重新公布。
第十九條 村鎮規劃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並取得規劃許可。
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根據實施的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作出規劃許可。
村鎮規劃與上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不一致時,相關建設項目的管理依據上級人民政府編制的規劃實施。
第二十條 自治縣、鎮人民政府定期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村鎮規劃的實施情況,接受監督。
鎮人民政府向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村鎮規劃的實施情況。
村鎮規劃的實施情況應當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
第三章 村鎮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或者其他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後,向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在村莊規劃範圍內進行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宅基地範圍內建設村民住宅的,應當持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土地使用證明、住宅設計圖等材料,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堅持農村村民“一戶一宅”原則,中心鎮轄區村莊一戶宅基地的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其他鎮轄區村莊一戶宅基地的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民自建住宅設計的指導工作,根據轄區內不同地域的民族特點,制定自治縣新農村建設示範圖集,免費提供給村民選用。
在村鎮規劃確定的民族特色村寨內,村民自建住宅應當符合規劃區的專用設計規範。
第二十五條 村民自建住宅的施工單位或者個人與村民訂立施工契約,一般包括工程範圍、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保證期等內容,按照施工契約約定履行建築工程施工義務。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為村民自建住宅免費提供施工契約示範文本,村民可以選擇使用。
第二十六條 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村民自建住宅開工前,村民應當向鎮人民政府提出驗線的書面申請。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派人驗線,未經驗線不得開工。
第二十七條 村民自建住宅的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有關的技術規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
村民自建住宅由村民自行組織質量驗收。鎮人民政府可以對村民自建住宅的施工質量驗收提供諮詢和指導。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建築工匠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村建築工匠技術水平。
第二十八條 村民自建住宅竣工後,村民應當向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規劃竣工驗收。經核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要求的,由核發機關出具規劃竣工驗收證明。
村民申請房屋登記,應當向自治縣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對證件齊全、手續完備、驗收合格的村民新建住宅,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核心發產權證。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鎮規劃建設檔案管理制度,對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中形成的檔案、圖紙、視頻等具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三十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機制,及時發現、查處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第三十一條 村鎮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救護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並報告鎮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搶險、搶修,並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四章 民族特色村寨規劃與建設
第三十二條 自治縣、鎮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民族特色村寨的規劃工作,在村鎮規劃中明確民族特色村寨保護的範圍和要求。
第三十三條 民族特色村寨包括傳統的民族特色村寨和新建的民族特色村寨。
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歷史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物開展普查,根據民族文化傳統、歷史建築保護現狀、地理區位等確定民族特色村寨名單並公布。
第三十四條 民族特色村寨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及時維護,其維修、改造應當符合保護目標,未經批准不得改建、拆除。
民族特色村寨內的自然山水、建築物、構築物、古樹名木及名勝古蹟,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設定保護標誌。
第三十五條 民族特色村寨的開發利用不得影響保護工作。對具備開放條件的景點和傳統建築物,鎮人民政府可以在徵得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後,實行保護性利用。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民族特色村寨修繕、維護的檔案管理。
第三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推進民族特色村寨的規劃、建設與保護。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民族特色村寨的建設、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鎮人民政府、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在協助實施村莊規劃建設管理中,擅自改變規劃內容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無法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拆除。獲得政府資金支持的,停止資金支持。
第三十九條 村民自建住宅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擅自開工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鎮人民政府對個人處二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依法拆除。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法違規占用或者拆除、破壞民族特色村寨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自然資源,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資質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建設工程不符合民族特色村寨的規劃要求,不按照民族特色村寨設計標準進行建設,破壞區域整體風貌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停止資金支持。拒不停止建設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依法拆除。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