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章程

《茂名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章程》是由茂名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7月20日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工作,建立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國土空間規劃決策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控規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廣東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茂名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委員會)是茂名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城鄉規劃條例》《控規條例》及《指引》設立的,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的決策、協調和監督實施,對國土空間規劃重要事項進行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和集體決策,是市政府進行國土空間規劃決策的議事協調機構。其英文名稱是:Territorial Spatial Planning Commitee of MAOMING,簡稱TSPMM。
  第三條 市規劃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市政府公共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規劃委員會的宗旨是:依照《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城鄉規劃條例》和《控規條例》的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和公開的決策原則,鼓勵公眾參與,監督規劃的實施,提高規劃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第二章 主要職能與構成
  第五條 市規劃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國土空間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國土空間規劃方面的重大戰略決策和工作部署;
  (二)審議或審定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含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城市設計、建築設計、城市更新、歷史文化保護、環境工程項目設計等相關規劃設計;
  (三)審議大型及敏感性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意見:1.大型公益設施項目;2.大型工業項目;3.城市敏感性重大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城市重大建設項目、重大交通及市政設施項目);
  (四)審議對城市景觀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主要包括:1.重大公共建築;2.標誌性、紀念性或處於城市出入口、制高點的建構築物;3.重要城市公園;
  (五)審議臨時建築方案;
  (六)審議國土空間規劃年度編制計畫;
  (七)經專業委員會審議後,有必要提交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的項目;
  (八)審議地方性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技術規則、規定等與國土空間規劃有關的規範性檔案;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由公務委員、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委員成員49名,其中專家和公眾代表委員人數應當超過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七條 市規劃委員會公務委員由市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的代表組成,實行部門席位制。公務委員應當包括市長、常務副市長、分管自然資源工作的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協助分管自然資源工作的副秘書長,規劃委員會秘書長、茂南區、電白區區長,濱海新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水東灣新城管委會主任,相關職能部門(包括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應急管理、城管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根據議題需要可增設與議題相關部門的行政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作為列席委員。
  第八條 市規劃委員會中的專家和公眾代表委員要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專家和公眾代表由空間規劃、產權、歷史文化、園林、生態、建築、市政、交通、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由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自願、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進行推選產生。市規劃委員會專家和公眾代表委員由市政府聘任,任期5年。
  第九條 市規劃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市長擔任,設副主任委員2名,由常務副市長和分管自然資源工作的副市長擔任,設市規劃委員會秘書長1名,由市自然資源局局長擔任。
  第十條 市規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下設兩個專業委員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業委員會和建築與環境藝術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對相應的議事範圍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通過控制性詳細規劃專業委員會審議的事項需提交市規劃委員會審議表決。
  第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專業委員會職責是:
  (一)審議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草案;
  (二)審議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重點建設項目和公益性項目地塊的規劃條件論證草案;
  (三)審議城市重點地區城市設計草案和基於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為目的城市設計草案;
  (四)審議符合《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規定的地塊變更規劃條件;
  (五)市規劃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建築與環境藝術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城市設計與建築設計方面的地方性技術規則、規定等提出審議意見;
  (二)對涉及城市風貌管控等專項規劃提出審議意見;
  (三)對城市重點地區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草案及調整提出審議意見;
  (四)對城市重點地區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設計草案及調整提出審議意見;
  (五)對城市重點地區和重要地段的環境工程項目設計草案提出審議意見,主要包括:城市廣場、城市雕塑、城市小品、燈光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
  (六)對歷史建築保護方案、異地保護方案或者改造拆除方案進行評審論證;對歷史建築與傳統村落維護修繕相關技術標準和驗收規範進行評審,為研究制定我市歷史建築與傳統村落保護的政策法規、保護規劃、發展戰略等提供決策諮詢;
  (七)市規劃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由公務委員、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委員成員17名,其中專家和公眾代表委員人數應當超過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分管自然資源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2名,由協助分管自然資源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自然資源局局長擔任,其他委員由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專家和公眾代表由國土空間規劃、建築、交通、市政、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二)建築與環境藝術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分管自然資源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2名,由協助分管自然資源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自然資源局局長擔任,其他委員由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專家和公眾代表由國土空間規劃、建築、生態環境、產權登記、歷史文化、園林、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第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由市規劃委員會聘任,換屆工作在市規劃委員會換屆後的3個月內完成。市規劃委員會委員可以兼任專業委員會委員。
  第十五條 市規劃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為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市規劃委員會秘書長兼任,辦公地點設在市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市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規劃委員會各項章程、規定、議事規則等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二)負責市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各項審議會議的組織工作,包括會議籌備、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決議草案的起草,以及會議檔案的整理和歸檔工作;
  (三)負責市規劃委員會與各機構間的業務聯繫工作;
  (四)負責市規劃委員會及專業委員會委員的換屆前期準備工作;
  (五)負責聘任、增補、取消專家及公眾代表委員資格的準備工作;
  (六)負責組織各類公示工作並協調處理公眾意見;
  (七)對市規劃委員會委員(含專業委員會)進行管理,如委員變更、出勤參會情況和培訓學習等;
  (八)負責市規劃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部門席位制中的委員,因換屆、調任等原因離開的,其繼任人自然成為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其所在職能部門要指派有關業務科室負責人作為聯絡員,負責與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聯繫工作。
  第十七條 市規劃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聘請市內外(包括國外)資深專家組成市規劃委員會專家顧問小組。專家顧問小組由規劃、交通、建築、工程、生態環境、產權登記、歷史文化、藝術、社會、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受市規劃委員會委託,就規劃中的重要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十八條 市規劃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的副主任委員召集。參加會議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2/3,其中專家和公眾代表的委員不得少於到會委員總人數的1/2。
  第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的副主任委員召集,每次參加會議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該委員會委員總人數的2/3。
  第二十條 茂南區、電白區、濱海新區、高新區和水東灣新城管委會以及市直屬部門涉及需提交市規劃委員會或其專業委員會審議的項目或議題,由與項目或議題有關的區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或市直屬部門提出初步意見,並將相關材料報送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對符合相關程式、資料完備並取得專家論證會意見的項目或議題,由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市規劃委員會或其專業委員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會要求的,退回會議申請;對於材料不完備的,要求提出項目或議題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補充或更正申請材料。
  根據會議需要可邀請有關主管部門派代表列席會議。列席會議的代表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向委員介紹有關審議項目的背景、過程和技術內容,並解答委員的提問。
  第二十一條 市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會議的基本議事程式是:
  (一)項目或議題行政主管部門就擬審議的項目或議題向市規劃委員會提交會議申請,並同時將項目或專題材料報送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
  (二)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會議議程,經市規劃委員會分管國土空間規劃工作的副主任審核,報市規劃委員會或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後,提前3天將議程和審議項目的有關材料送達各位委員;
  (三)會前與會委員須履行簽到手續。到會委員符合本章程有關規定的人數,會議方可召開;
  (四)與會委員審議會議材料,對審議項目進行逐一表決;
  (五)當場宣布表決結果,會後形成會議紀要和決議。
  第二十二條 市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得缺席會議。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在會議召開前2天以書面形式向會議召集人請假並說明原因。在1年內累計3次以上無故缺席的委員,視為自動放棄委員資格。
  第二十三條 市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會議實行迴避制度。凡審議項目與委員本人或其所在的組織有利益關係的,有關委員應在會議召開前以書面形式向會議召集人申請迴避,也可由會議召集人提請其迴避。
  第二十四條 市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會議審議事項原則上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市規劃委員會會議表決的事項必須經與會人員的2/3以上(包括本數)同意,且同意人數必須超過市規劃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半數方能通過。
  專業委員會會議表決的事項必須經與會人員的2/3以上(包括本數)同意,且同意人數必須超過專業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半數方能通過。
  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在會議結束後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分管自然資源工作的副主任審核,報市規劃委員會主任審定後生效。市規劃委員會主任審定後,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應將會議紀要傳送給與會委員,並將會議形成的最終審議意見以市規劃委員會的名義公告。
  市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會議紀要和決議作為審批各項規劃和項目建設的重要依據。會議決定督辦的事項,由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或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督促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會議可以邀請公眾旁聽,或通過廣播電視、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審議過程。有關會議安排有涉密項目或議題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市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會議的資料均屬政府內部檔案,各位委員應妥善保管,並在會後將資料全部交回,由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按密級要求統一管理。對會議材料的查閱、諮詢,由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和披露。
  第二十七條 經市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的相關事項或議題,由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審議意見組織修改完善後報市政府批准。
  經市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審議不予通過的事項,由市自然資源局按程式告知。
第四章 專家和公眾代表委員的聘任資格、推選程式及更替
  第二十八條 專家和公眾代表委員的組成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任職資格條件是:
  (一)愛國愛民,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錄;
  (二)熟悉本市實際情況;
  (三)關心本市國土空間規劃和建設事業,敢于堅持真理,積極維護公共利益;
  (四)具有正式職業,身體健康,有較強的議事能力;
  (五)承認和遵守本委員會各項章程,保證能參加委員會各項會議。
  第二十九條 專家和公眾代表委員的推選程式是:
  (一)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制定推選表,並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專家和公眾代表委員的資格條件、推選辦法及推選日期;
  (二)符合聘任資格條件的專家和個人由其所屬社會團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優先,其次包括各協會、學會或聯合會等)或其所在單位書面推薦報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
  (三)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將材料匯總後進行資格初審,初審合格後報市政府遴選。經市政府按界別公平分配的原則遴選後,由市政府聘為委員,其名單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四)委員辭職或被取消資格而出現的空缺,應在3個月內進行增補;
  (五)委員由市政府頒發委員證,有效期為5年。
  第三十條 專家和公眾代表委員在聘任期間因健康、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員職責的,由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該委員的履職情況專題報告市規劃委員會主任委員並書面通知委員本人,委員可同時向市規劃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出申訴或解釋。
  經市規劃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可免去該委員的委員資格,並由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提出人員增補方案報市規劃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
第五章 市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委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一條 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有關審議會議並具有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權;
  (三)對本委員會提出批評、建議權以及對舞弊行為的檢舉權。
  第三十二條 委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委員會章程,執行本委員會的決議;
  (二)承擔本委員會委託的有關審議任務;
  (三)支持本委員會工作,維護本委員會的聲譽。
  第三十三條 委員的社會責任:
  (一)必須對公共利益負責,正直、尊嚴、公平、誠實地開展工作;
  (二)必須盡力為社會公眾提供機會,讓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到規劃的過程中來,廣泛關注公眾意見;
  (三)應特別關注國土空間規劃決策與實施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影響;
  (四)應特別關注困難群體或個體的合理訴求,並敦促修正與這些需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決定;
  (五)必須關注人居環境標準和環境質量,努力保護自然和人文環境的歷史遺產。
  第三十四條 委員的專業責任:
  (一)向決策者和社會公眾提供的信息應儘可能充分、清楚和準確。發表的建議和意見應當客觀、可靠、公正;
  (二)應保護和加強委員會的尊嚴和聲譽,不得做出有損規劃事業健康發展的行為;
  (三)對委員會其他委員應友好、公平和寬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當的方式故意損害其他委員的名譽;
  (四)委員之間應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經驗,以促進本地規劃事業的健康發展;
  (五)各位委員在審議工作中,應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對表決事項要敢於表明自己的態度。凡會議審議通過的事項應堅決執行,並做好有關宣傳和解釋工作。
  第三十五條 委員的自我責任:
  (一)應不斷尋求和接受國土空間規劃知識培訓,以適應國土空間規劃實踐和專業技術發展的新要求;
  (二)不得發表任何誤導性聲明,不得試圖以不恰當方式影響決策;
  (三)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響其規劃建議公正性、客觀性的錢財或物品;
  (四)必須對本身的行為負責,不得授權他人代理職責;
  (五)在其他專業的範疇內工作時,應尊重該專業的道德準則。
  第三十六條 委員應自覺接受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在工作過程中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影響公眾和社會利益的,或者在工作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嚴重影響規劃委員會聲譽的,取消委員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市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由於形勢發展需要修改本章程的,由市規劃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並經2/3以上多數通過並報市政府批准後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條款的解釋權屬市規劃委員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茂名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茂名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章程(第二次修訂)>的通知》(茂府〔2013〕90號)同時廢止。
  附名詞解釋:
  1.重點地區:系指近期建設範圍中,對城市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以新開發建設活動為主、近期建設規劃重點建設的地區,需要城市政府集中優勢資源進行建設和管理,發揮其對城市整體發展的帶動和提升作用。
  2.重要地段:系指中心政務區、中心商業區、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城市主要道路(快速路、主次幹道)兩側規劃綠化帶外側各100米範圍;高速路、快速路自道路中心兩側各300米範圍,城市主要河流兩岸各150米範圍。具體範圍近期主要是近年新建的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及產業發展集聚地區。
  3.重大項目:系指城市建設與市政交通建設方面的重大工程項目,如鐵路、輕軌、高速公路、快速路、機場、港口等重大工程區域;10萬平方米規模以上的居住區規劃和4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建築設計;標誌性的重點公共建築工程和影響城市景觀的建築物、構築物設計方案及調整;自然保護區和風景旅遊區內5公頃以上的各類修建性詳細規劃及重要的單體建築方案;投資超過5千萬元以上的城市橋樑、道路、廣場、大型城市公共綠地;城市重要景觀節點的城市雕塑方案及人行天橋、地下隧道設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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