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

經贛州市政府同意,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1月23日印發贛州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贛州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23日
  • 發布單位: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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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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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全省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意見》《中共贛州市委 贛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意見》等檔案精神,進一步規範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公平、公正的國土空間規劃決策機制,推動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贛州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委會”)主要職責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強化規劃統籌協調作用,堅持公平、公正和公開的決策原則,鼓勵公眾參與,切實提高規劃決策的公共性、科學性,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和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市規委會是市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審議和協調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市政府進行國土空間規劃決策提供依據。市規委會下設辦公室,是市規委會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自然資源局。
第四條  市規委會工作經費納入市政府公共財政預算,包括專家聘用、會議組織、業務培訓、會議諮詢、調研考察、日常辦公等必要開支。
第二章  委員
第五條 市規委會由公務委員、專家委員和公眾委員組成。
第六條 公務委員中,設主任1名,由市長擔任;設常務副主任1名,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設副主任3名,由市人大常委會對口聯繫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市政協對口聯繫副主席擔任。
其餘公務委員由市政府對口副秘書長,市人大農業和農村委、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市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文廣新旅局、市衛健委、市體育局、市人防辦、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以及章貢區、南康區、贛縣區人民政府,贛州經開區、贛州蓉江新區管委會等單位(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公務委員在任期間職務有變動的,由其繼任者擔任。
第七條 專家委員和公眾委員由自然資源、交通、市政、建築、生態環境、防災減災、經濟、產業、歷史、文化、社會、法律、經濟等相關行業知名專家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社區代表、有關社會團體代表等組成。專家委員和公眾委員按照自願、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進行推選,推選的委員應遵紀守法、關心和熟悉贛州市規劃事業;敢于堅持原則,處事客觀公正,積極維護公共利益。專家委員和公眾委員名單經市規委會辦公室初審、公示無異議後按程式審定,並及時做好公布工作。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八條  市規委會由市規委會主任召集或委託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全體公務委員參會,邀請部分專家委員、公眾委員和議題相關部門參會(議題所涉專業較多時,由市規委會辦公室匯集專家委員意見),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審議和協調事項主要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方針政策;研究落實市委、市政府在國土空間規劃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
(二)審議依法由市政府組織編制的規劃及其重大修改,包括贛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等需呈報上級批准的相關規劃。
(三)審議跨縣(市、區)行政區域或流域空間利用類規劃及其重大修改,統籌研究協調市域層面規劃建設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依法應報市政府批准實施的綜合交通、市政工程、綠地系統、消防、土地整治、礦產資源、生態修復等各類相關專項規劃。
(五)審議依法應報市政府批准實施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市轄區分區規劃及單獨編制的市轄區鄉鎮總體規劃等規劃。
(六)審議影響城市功能布局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選址方案。
(七)審查年度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計畫及經費預算安排。
(八)審議需上報市委、市政府單獨決策的重點區域、重點地段的城市設計。
(九)審議依法應報市政府批准實施的調整地塊不兼容性用地性質和地塊容積率的修改方案。
(十)審議市級以上公共服務設施、城市標誌性建築、建築高度80米以上的住宅建築、建築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層公共建築,以及城市重要景觀節點、“五江十岸”重要濱水沿岸、歷史文化街區重要建築項目規劃設計方案。
(十一)審議高架快速路,涉及橫跨贛江、章江、貢江、章水、上猶江的大型橋樑等重要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及重要對外交通場站項目方案。
(十二)審議、通報其他需要提請市規委會審議、通報的事項。
第九條  市規委會辦公室會議由市規委會辦公室主任召集或委託辦公室副主任召集。會議前需徵求與議題相關的部門意見、部分專家委員和公眾委員意見。會議原則上每半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審查和統籌協調事項主要如下:
(一)起草市規委會相關章程、規定等。負責籌備組織市規委會會議;負責市規委會的會議決議、審議意見、會議紀要、工作簡報等相關檔案資料整理匯總、信息發布及督辦落實工作。
(二)審查市級層面涉及國土空間規劃的技術標準,規劃實施管理相關制度。
(三)審查建築高度不超過100米、計容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社會投資類公共建築,以及建築高度不超過80米、計容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社會投資類住宅建築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查中心城區需獨立占地的重要市政基礎設施(如供水廠、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及10公頃以上公園綠地等)項目規劃設計方案。
(四)審議具有兼容性、非強制性指標調整的地塊指標修改方案。
(五)組織專家委員和公眾委員的推選、增減等相關工作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六)對擬提交市規委會審查事項進行初審。
(七)市規委會授予的其他職責及交辦事項,協調處理國土空間規劃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以及其他需要研究確定的事項。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條 市規委會會議基本議事規則:
(一)市規委會辦公室收集匯總會議議題,經辦公室審查會通過後形成會議方案,報請會議召集人審定。會議材料必須在開會前一天送各委員。
(二)提交市規委會審議的各項法定規劃,組織編制單位必須組織專家評審方可提交審議,並由項目負責人或組織編制單位分管負責同志進行方案匯報。
(三)出席規委會的委員需履行簽到手續,參會委員達到應參加人數的三分之二方可召開。
(四)市規委會審議事項採取民主集中制。參會委員應充分發表意見,由主持會議的會議召集人進行總結歸納,作出決策、決定。對分歧意見較大的審議事項,會議召集人應當採取票決制決定或暫緩審議。
(五)市規委會會議的審議結果形成會議紀要,由市規委會辦公室整理後報會議召集人簽發。
第十一條 市規委會的審議意見,應當作為批准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的重要決策依據。對市規委會審議未通過的項目,不予審批。
第五章  會議紀律
第十二條  公務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並說明原因,同時告知市規委會辦公室後,指派所在單位其他負責同志參加會議。非公務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市規委會辦公室請假,不得自行授權他人參加會議。
第十三條  委員應提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著對歷史負責、對城市發展負責的態度,積極參與審議工作,並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對表決事項要敢於表明自己的態度。
第十四條  會議資料屬於內部檔案,委員應妥善保管,會後須交回市規委會辦公室,不得透露會議詳情和內容。若會議資料含有涉密內容,市規委會辦公室應在檔案首頁註明,並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相關會議信息發布由市規委會辦公室統一負責,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透露。根據實際情況,市規委會辦公室可邀請公眾旁聽,或通過廣播電視、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審議過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議事規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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