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襄陽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批辦法》是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辦法。

襄陽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有效保護資源環境,合理利用國土空間,規範我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審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襄陽市行政區域內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審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國土空間規劃包括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城市設計及詳細規劃。
第三條  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理念,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尊重自然規律、經濟規律、社會發展規律和城鄉發展規律,延續歷史文脈,突出地域特色,因地制宜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具體編制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土空間規劃工作的領導,將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包括市、縣(市)、鎮(鄉)三級。
襄陽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按照有關規定報請審批。
各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提交上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技術性審查,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結合襄陽實際情況,襄州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襄州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襄陽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襄城區、樊城區人民政府及各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襄陽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基礎上,以行政區或功能區為單元編制分區規劃,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八條  交通、水利、工業、能源、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防災減災、林業等涉及空間利用的某一領域的專項規劃,由市級、縣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共同組織審查後,提交同級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部門組織編制,按有關規定報請審批。
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由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發改部門進行動態管理,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目錄清單報同級政府批准同意後組織實施。
國土空間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規劃年限原則上應保持一致。涉及中心城區空間利用專項規劃應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同步啟動編制、協調一致,保障各類行業空間落位。
第九條  城市設計應當貫穿於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管理的全過程,從整體平面和立體空間上統籌城市建築布局,協調城市景觀風貌,體現城市地域特徵,塑造城市空間格局。
市級、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總體城市設計、重點地區詳細城市設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總體城市設計經審批後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其他城市設計納入相應層級的國土空間規劃。
襄陽市總體城市設計、中心城區重點地區詳細城市設計提交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本條所稱“重點地區”,是依據總體城市設計確定的商業商貿區、歷史風貌區、臨山濱水區、交通樞紐地區、重要街道等區域。
第十條  襄陽市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襄陽市中心城區周邊重點鄉鎮(臥龍鎮、歐廟鎮、牛首鎮、太平店鎮、伙牌鎮、峪山鎮、雙溝鎮、古驛鎮)城鎮開發邊界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提交市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技術性審查,經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它縣(市)城鎮開發邊界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城鎮開發邊界外的鄉村地區,以一個或幾個行政村為單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單位應當依法予以公示30個工作日,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村莊規劃編制應充分發揮村民主體作用,充分聽取村民訴求。規劃報送審批前應村莊內公示30個工作日,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三條  各類開發建設活動不得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因國家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上位規劃調整或行政區域調整等確需修改規劃的,需提出規劃修改建議,對修改規劃的必要性、合理性及修改的主要內容進行說明,經規劃批准機關同級自然資源部門組織論證通過,報規劃批准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按法定程式修改規劃。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調整的,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四條  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報審前應當由組織編制單位導入襄陽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進行規劃合規性核查。
規劃成果批准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由組織編制單位將經批准的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數據及相關成果逐級導入襄陽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疊加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
第十五條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批准後,規劃成果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城市體檢評估制度,按照“一年一體檢、五年一評估”組織定期開展體檢評估,強化對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及生態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的評估,並將體檢評估成果運用於規劃編制、實施、調整最佳化以及城市建設計畫等規劃管理工作中。
襄陽市國土空間規劃城市體檢評估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定期開展。各縣(市)國土空間規劃城市體檢評估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定期開展。
第十七條  規劃編制實行編制單位終身負責制,編制單位對所編制的國土空間規劃合法性、合規性、成果質量負責。不得出現違反國家和省政策、超資質等級、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等行為的情況。
第十八條規劃審查應充分發揮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的作用,實行參編單位專家迴避制度,推動開展第三方獨立技術審查。
第十九條  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明確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及審批主體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襄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襄陽市城鄉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的通知》(襄政辦函〔2018〕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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