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襄陽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襄陽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是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高質量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襄陽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月4日,襄陽市人民政府第11號令予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襄陽市人民政府
發布過程,辦法全文,內容解讀,出台背景,主要內容,

發布過程

2022年12月27日,襄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襄陽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2023年1月4日,襄陽市人民政府市長王太暉簽署襄陽市人民政府第11號令予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襄陽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2023年1月4日襄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高質量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護並重的原則,注重生態與景觀相協調,突出城市風貌和歷史文化特色。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把城市綠化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綠化建設和養護,促進綠地率、綠化覆蓋率、林木覆蓋率和人均公園綠地面積的協調增長,達到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
第五條 市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市城鄉綠化工作。
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綠化工作。縣(市、區)、開發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綠化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由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和湖泊、文化旅遊、城市管理、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優良植物品種,保護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捐資捐物、認種認養、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的建設和養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綠地及綠化設施,有權對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綠化規劃,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單位應當依法予以公示30個工作日,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化規劃確定各類城市綠地範圍的控制線(以下簡稱“城市綠線”),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城市綠線不得擅自更改。應城市綠地布局調整或者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調整的,應當按前款規定報請批准和公布。
調整城市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總量。因調整城市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應當在同一或者相鄰地塊補足不少於原有面積的規劃綠地。
第十條 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公共綠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確需改作他用的,應依照相關規定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並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按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符合《城市綠化條例》《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的標準。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相關手續時,對建設工程配套綠化用地的要求不得低於相關規定標準。
在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區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地面積。
第十二條 利用城市綠地進行地面防災避險設施建設和地下空間複合利用的,有關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設方案時,應當徵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襄陽氣候、土壤等自然條件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編制城市綠化技術設計導則。
鼓勵城市綠化建設單位按照城市綠化技術設計導則實施綠化規劃和建設。城市綠化建設單位應當接受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綠地布局、功能定位、植物配置、項目用地範圍內現有樹木的處置和保護措施等內容。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應當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審查並出具意見。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地面積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
(二)綠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種類、配置、喬木和常青樹比例是否適當;
(四)綠化設計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規範。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應當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確因季節等原因不能同時完成的,配套綠化工程應在不遲於主體工程建成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後,須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城市綠地建設應當嚴格控制大面積硬質鋪裝,合理選擇套用鄉土、適生植物,體現地方特色,均衡配置喬灌花草,適應植物生態習性並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樣性。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綠地應當推廣海綿城市建設技術,因地制宜採用透水鋪裝,建設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植草溝、人工濕地等,提高雨水的滯蓄和資源化利用能力。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次幹道,行道樹應當選用高大濃蔭的鄉土樹種,原則上應當種植雙排或者多排行道樹。
第二十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園林綠化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誠信檔案,健全市場信用監管機制。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公示並如實告知消費者本居住區的綠化設計方案、綠地面積、綠地率等內容,不得將本居住區以外其他綠地或臨時性綠地作為規劃配套綠地對外宣傳。
第二十二條 鼓勵發展屋頂綠化、牆體綠化、陽台綠化、高架及橋體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具體鼓勵措施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實施立體綠化應當確保其所附建築物、構築物及相鄰區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地的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廣場綠地、防護綠地及道路附屬綠地在施工保修養護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驗收合格並移交後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二)居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共同管理或者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附屬綠地由所屬單位負責;
(四)公路、鐵路、河道、水庫、濕地等管理範圍內的綠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
(五)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臨時綠地,由用地單位負責。
管理權屬不明的城市綠地、零星樹木,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標準和行業規範,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綠化養護技術規範。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為管理責任人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定期對其養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城市綠地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備相應的養護管理人員;
(二)制定綠化養護管理制度和救災減災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管理及安全防範措施;
(三)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範進行設施維護和綠化養護,保持冠形完整,防止過度修剪;
(四)及時勸阻損綠毀綠行為,並向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除進行日常養護性修剪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或砍伐城區內的樹木。因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經承擔相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由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勘察並提出意見。
經批准砍伐樹木的,申請人應當補植砍伐株數3倍的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市政、通訊、電力、交通等公共設施建設項目在選址和規劃設計時,應當儘量避免修剪、移植或砍伐樹木。公共設施建設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前,會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或者管理責任人確定保護綠化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符合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古樹名木調查建檔,設立保護標誌,公示相關信息,劃定控制保護範圍,加強監督管理。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樹齡三十年以上或者胸徑三十厘米以上的城市樹木進行登記,統一編號、掛牌,明確養護管理責任。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應經法定程式審查、批准。
第二十八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城市綠化資源調查,建立城市綠化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城市綠化的監測和監控。
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和湖泊等有關部門應當向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提供城市綠化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國家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的,申請人應當徵求權屬人意見,並報承擔相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審批,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申請人應當在占用期限屆滿前恢復城市綠地原狀並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查驗、確認。對城市綠地及其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補救及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就樹蓋房、設定廣告牌、標語牌;
(二)在樹木上牽掛繩索、架設電線;
(三)在樹木下面搭灶生火、傾倒有害物質;
(四)釘或刻劃樹木、攀折、圍圈花木;
(五)在綠地內亂扔廢棄物;
(六)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挖坑取土;
(七)在草坪和花壇內放養牲畜、家禽、堆放物料;
(八)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盜竊綠化設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或者經省決定可行使相應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並按照有關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或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
(三)不按規划進行綠化建設,致使綠地面積減少的,責令建設者採取異地綠化等補救措施,並處以所欠綠地面積綠化費用兩倍的罰款;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責令停止侵害,並處以直接經濟損失兩倍的罰款。其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拒絕、阻礙城市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城市綠化管理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政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出台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新要求,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新時代以立法的形式,進一步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城市綠化,既是堅決有力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精神的實際行動,也是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舉措,更是改善人居環境、提高人民民眾綠色發展獲得感的迫切要求。
促進城市綠化事業高質量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是此次制定《辦法》的出發點。當前襄陽市城市綠化管理工作與省內外其他城市相比、與人民民眾的要求相比,尚有一定差距。出台符合襄陽市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實際的政府規章,提升城市綠化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對推動襄陽市城市綠化事業健康發展,加快推進城市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主要內容

(一)關於管理體制及職責分工。總則部分明確了立法宗旨、適用範圍、工作原則、職責分工、倡導條款等內容。著重明確了管理體制,一是規定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把城市綠化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二是由於襄陽市各地承擔城市綠化工作職責的主管部門不同。《辦法》規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法律、法規規定由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二)關於確定城市綠線的程式規範。為了增強對城市綠地系統的規劃管理,《辦法》強化了對各類城市綠地範圍控制線設定、變更的剛性約束,一是確定了“城市綠線”的審批、公示程式;二是規範了“城市綠線”的變更程式;三是規定了調整城市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總量的方式。
(三)關於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公共綠地改作他用的表決程式。為應對在實踐中存在的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公共綠地確需改建為停車棚等相應情況,《辦法》規定了業主委員會或經業主委託的物業公司等主體在向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綠化、行政審批等部門提出申請前,應依照《民法典》第278條相關規定召集履行表決程式。
(四)關於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時限。為保證工程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落實到位,《辦法》明確了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確因季節等原因不能同時完成的,在不遲於主體工程建成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
(五)關於城市綠地管理責任人確定及職責。《辦法》對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防護綠地及道路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綠地等六種類型的綠地,明確規定了不同類型的管理責任人,並規定對管理權屬不明的城市綠地、零星樹木等,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確定管理責任人,確保所有城市綠地均有責任主體管理。在明確管理主體的基礎上,參照先進地區經驗,對城市綠地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的職責進行了界定,並要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為管理責任人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定期對其養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關於臨時占用綠地的程式性規定。《辦法》依據上位法,結合襄陽市實踐經驗,細化了臨時占用綠地的程式性規定。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經行政審批部門審批,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按照批准期限占用。占用期滿後,申請人應當及時恢復城市綠地並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查驗、確認。對城市綠地及其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補救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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