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金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已經金昌市政府研究同意,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14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4日
  • 發布單位: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之中,並按照國家規定將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養護資金納入政府預算。
提倡多渠道籌集綠化資金,鼓勵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捐資、領養、認建、共建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
第四條 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綠化先進技術、設備和優良植物品種,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開展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強化綠地病媒生物防制,推廣無公害病媒生物防制技術。
第五條 城市中的組織和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城市綠化義務。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範圍內的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財政、林草、交通、公安、市場監管、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並納入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城市綠化規劃不得擅自變更。
第八條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規劃、勘察道路路線時,應當保護原有樹木。新建建築物和構築物與原有樹木之間應當按規定保持合理距離。
第九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體現城市風格和地方特色,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應當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應當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條 城市綠化建設應當堅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為主,喬灌草合理搭配,選用適合本地自然條件的花草樹木,適當配置一定的園林景觀設施,避免種植對民眾健康造成不利影響的植物,防範有害生物的入侵。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應當按照國家、組織和個人等多元化投資的渠道進行建設。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區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
(二)鐵路公路兩旁、河道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綠地,由各主管單位因地制宜投資建設;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投資建設;
(四)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由其經營單位投資建設;
(五)城市的公園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等其他公共綠地由各級政府主導建設。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職責負責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方案中包括配套綠化建設項目的,應當嚴格按照方案和時限組織建設和驗收。
第十三條 鼓勵沿街單位和商業網點在門前擺放花箱、花盆和花架等進行綠化美化,並符合城市容貌管理標準。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用水管網應當納入城市地下管網規劃。
城市綠化用水應當納入城市用水計畫,應當符合水資源管理的要求,鼓勵優先使用中水和原水,提高中水和原水使用率。
綠化用水應當借鑑、引進節水先進經驗和新技術,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五條 城市綠地的養護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實施:
(一)居住區綠地的養護管理,由居住區的管理機構負責,居民自有庭院內樹木的養護管理,由居民負責;
(二)鐵路公路兩旁、河道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綠地的養護管理,由其主管單位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的養護管理,由該單位負責;
(四)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產綠地的養護管理,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五)城市的公園綠地、風景林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等公共綠地的養護管理,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綠地權屬單位負責。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職責對轄區綠地的養護管理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 各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切實做好綠地養護管理,適時中耕除草、灌溉、施肥、修剪、防治病蟲害和苗木補植。
凡調入或調出本市的苗木、花卉、種子和其它綠化材料,應當按照《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辦理。
縣、區林草部門應當及時做好病蟲預測預報和防治指導工作。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應當經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占用期滿後,申請人應當及時恢復、歸還。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因建設和其它原因需要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時,應當經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據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涉及樹木花草移植、園林設施移位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移植和恢復,產生的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市場監管部門批准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公共綠地和市場監管的規定。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樹木,確需砍伐和移植樹木的,應當經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一條 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國內外稀有的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應由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古樹名木檔案和標誌,規定保護範圍,加強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各單位管界內及個人庭院中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或者個人保護管理。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應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變更古樹名木養護單位或者個人,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綠化應當考慮到綠植對交通安全的影響,道路口不宜種植大型喬木,綠化物不遮擋路牌、信號燈等交通標識。
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應當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
管線管理單位和有關部門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下,確須損壞綠地或者移伐、修剪樹木的,可以先行處理,在險情消除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護城市綠地,確保遊人及園林設施的安全,城市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辦法、技術規範和遊覽制度,鼓勵符合條件的綠地對公眾開放。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日常監管,建立數位化、格線化監管機制,組織巡查、檢查,及時發現、處置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綠化管理投訴、舉報制度,公布電話、網站、信箱和電子信箱等投訴、舉報途徑。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投訴、舉報和勸阻損害城市綠化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關城市綠化管理的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登記,並在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答覆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考核獎懲制度,鼓勵綠地產權單位委託企業進行精細化管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組織責令停止侵害,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綠地內毀損花草樹木,堆置物品,傾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有害廢水等廢棄物;
(二)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等各類綠化植物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其配套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規劃、綠化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建制鎮規劃區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由縣、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統一登記號為:JCSZF〔2022〕7號,有效期五年。

解讀

為進一步鞏固綠化成果,提升綠化品質,有效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市政府安排,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起草了《金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於今年7月制定完成,並由市政府印發施行。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城市綠化工作,以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為契機,建成了一批規模大、檔次高的公園、廣場綠地,並於2013年獲得國家園林城市稱號,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取得較快發展。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綠化工作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綠地建設法定指標執行差、綠化質量和檔次難以保證、損壞城市綠化及其配套設施的現象還時有發生等。為解決城市綠化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參考了《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82-2012、《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2018、《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金昌市城鄉總體規劃》《金昌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金昌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建城〔2012〕166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
三、重點內容
《金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總計三十四條。  (一)第一條至第六條,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義務植樹、工作分工等內容。  (二)第七條至第十四條,明確了城市綠化規劃編制、論證具體要求,明確了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規劃原則,強調了城市綠化建設應當借鑑先進經驗,體現地方特色,應地制宜,以植物造景為主等原則,明確了新建、改建居住小區綠化面積占比要求,同時鼓勵沿街單位對門前進行造景和美化,強調要引進節水經驗和技術,降低綠化成本。  (三)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明確了城市綠化管理和保護實施責任單位和工作要求,明確了綠地更新改造或砍伐、移植樹木的審批部門和具體要求,強調了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和責任義務,明確了城市綠化管理的投訴流程以及表彰獎勵有關事項。
(四)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明確了禁止損壞綠化的幾種行為以及處罰的規定。
(五)第三十二條,明確了建制鎮規劃區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由縣、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六)第三十三條,明確了《辦法》的解釋權歸屬主體。
(七)第三十四條,明確了《辦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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