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為美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位,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貴州省綠化條例》《貴州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城市綠地規劃標準》等法律、法規、標準,結合銅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仁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7日
  • 發布單位:銅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銅仁市各區(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化,指運用園林工程及園林建築技術、藝術手段,在城市綠地範圍內種植、養護樹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築園林建築、綠化道路等建設和保護城市生態環境的行為。
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園綠地:指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兼具生態、景觀、文教和應急避險等功能,有一定遊憩和服務設施的綠地。公園綠地分為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遊園。
(二)防護綠地:指用地獨立,具有衛生、隔離、安全、生態防護功能,遊人不宜進入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防護綠地、道路、鐵路及河道防護綠地、高壓走廊防護綠地、公用設施防護綠地等。
(三)廣場用地:指以遊憩、紀念、集會和避險等功能為主的城市公共活動場地。
(四)附屬綠地:指除綠地與廣場用地之外附屬於各類城市建設用地的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中的綠地。
(五)區域綠地:指位於城市建設用地之外,具有城鄉生態環境及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保護、遊憩健身、安全防護隔離、物種保護、園林苗木生產等功能的綠地。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養護資金。
鼓勵和倡導單位、個人積極參與城市綠化工作,對在綠化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各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權劃分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考核全市園林綠化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區(縣)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城市綠地的養護管理,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負責公園、廣場、遊園環境衛生、設施維護、綠地管理與植物栽培養護、科普宣傳以及古樹名木的養護管理和建檔掛牌等工作。
第六條 本市內任何單位和年滿11周歲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城市綠化的義務,老弱病殘者除外。
第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開展屋面、立體綠化。
第八條 林業、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綠化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綠地系統規劃,由城市規劃、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城市綠地分類規劃及城市綠地專業規劃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綠地系統規劃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報上一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負責監督實施。
城市應當編制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綠地系統規劃應明確發展目標,布局重要區域綠地,確定城區綠地率、人均公園綠地面積等指標,明確城區綠地系統結構和公園綠地分級配置要求,布局大型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和廣場用地,確定重要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等,綠地率計算方法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期限應與城市總體規劃保持一致,並應對城市綠地系統的發展遠景提出規劃構想。
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應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明確綠地系統發展的目標、指標、城區的綠地系統布局結構,分類規劃城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和廣場用地,提出附屬綠地規劃控制要求,編制專業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綠化用地性質和經過批准的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確需改變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按法定的程式報批。因調整規劃而減少的綠地面積,應予補足,並按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批准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線、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檢舉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的權利。
第十四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綠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必須按照《城市綠地分類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城市綠地規劃標準》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五條 城市綠地設計方案的審批:
(一)城市公園的規劃設計方案,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獨立園林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三)用地面積(包括水面面積)在3公頃以上的公園綠地規劃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在審批綠化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前,必須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按以下比例和標準安排城市綠化用地:
(一)新建醫院、療養院、學校、機關、部隊、星級賓館、度假村、公共文化設施等項目位於中心區內的,其綠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35%;位於中心區外的項目不低於40%。
(二)單位附屬綠地面積占單位總用地面積比率不低於30%,其中商業中心等綠地率不低於20%,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等綠地率控制在10%—20%。
(三)新區住居類建設項目綠地率不低於35%,舊城改造綠地率不低於30%,其中住宅小區人均公共綠地不低於1平方米;新區商務商業用地綠地率不低於30%,舊城改造綠地率不低於25%;倉儲工業用地綠地率不應大於20%。
(四)道路綠地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得小於40%。
2.紅線寬度大於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30%。
3.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25%。
4.紅線寬度小於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20%。
第十七條 單位附屬綠地和居住區綠地低於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比例,且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限期綠化,不得閒置或改作他用。
第十八條 受損山體的植被生態修復按誰管理誰負責、誰損壞誰修復的原則執行。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相關設施的生產性用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中的園林綠化,按以下規定程式辦理:
(一)城市規劃、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定設計方案。
(二)由建設單位與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明確綠化用地面積、綠化經費、綠化期限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生產綠地的建設,鼓勵、指導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自建苗圃、花圃、草圃,重視培育適宜本地生長的優質鄉土樹種和觀賞花木。引進外來樹種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疫合格後,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方可實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應把綠化工程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後一年內,應按照設計方案完成配套綠化工程。城市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設計達不到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工程項目,不予辦理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具備綠化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和建設項目,除不可抗力外,半年內不能開工建設的,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空地進行綠化或修建圍擋。
對未完成綠化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備施工能力的單位代為綠化,綠化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化建設資金來源:
(一)銅仁市中心城區建設的重大綠化項目所需配套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按比例分攤,其它區(縣)城市綠化工程所需配套資金,由同級財政解決。
(二)屬城市公園綠地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的防護綠地、區域綠地等綠化項目,由同級財政解決。
(三)屬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附屬綠地內的綠化項目,由權屬單位自行解決。
(四)除(一)(二)項外的防護綠地、區域綠地的綠化項目,由權屬單位解決。
第二十四條 各項綠化建設和養護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三章 養護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綠地的養護和管理,遵循專人養護、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公園綠地、廣場、防護綠地、城市道路行道樹及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二)林業、民航、鐵路、公路、水利等單位管理區域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 由各單位自行管理。
(三)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權屬單位自行管理。
(四)居住區綠地,由其物業管理單位管理。
(五)私人庭院的綠地,由業主自行管理。
(六)背街小巷綠化,由各轄區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各責任單位的綠化、養護和管理等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使用性質。擅自改變的,必須限期歸還,恢復城市綠地使用功能。因建設或其它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期限不得超過2年。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臨時使用土地者應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契約,按契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並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綠化費,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被臨時占用的綠地歸還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恢復綠地。
第二十八條 除單位附屬綠地內的樹木花草修剪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修剪、移植。確需砍伐、修剪或移植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進行。確需砍伐、移植的樹木,胸徑在20厘米以下或同地點一次性20株以下的,由區(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一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超過以上標準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查後報省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許可證。
確需砍伐、移植喬木的,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確需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合法的用地手續;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有相應的綠化配套方案。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影響城市交通、管線安全,必須修剪或砍伐樹木的,交通、管線等管理單位可先行合理處置,但應在48小時內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補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鋪設通訊電纜、輸電、燃氣、供排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設施,影響城市綠化的, 在設計中和施工前, 建設或施工單位應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綠化措施。
第三十條 城市綠地的病蟲害防治提倡生物防治,確需使用藥物防治的, 不得危害市民健康。
第三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珍貴稀有樹木、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名木(以下簡稱古樹名木),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掛牌建檔、重點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傷、移植和砍伐。
第三十二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樹名木,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護;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養護;單位附屬綠地內或居民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的單位或個人負責養護。
第三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剝樹皮和挖樹根。
(二)利用樹木搭棚、架設線路、拉直金屬材料。
(三)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樹木及攀折樹枝、採摘花果。
(四)在樹木上刻字、釘釘、拴系牲畜和懸掛物品。
(五)損壞草坪、花壇、綠籬和園林設施。
(六)在城市綠地內擺攤設點、傾倒廢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割草、打鳥、開山採石、取土、種菜、砌灶野炊、占地葬墳和燒香燒紙。
(七)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
(八)其他損壞行為。
第三十四條 城市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施工,應當執行有關技術標準及規範,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應持有相應資質證書。
(二)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在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中應包含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的經營許可。
第三十五條 城市綠地規劃、設計、施工實行工程招投標及監理制度和工程質量監督備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規範植物異地繁殖與保護、管理等工作,加強野生植物資源引種馴化的市場管理。
第三十七條 積極引導城市綠化專業協會開展工作,規範行業管理,積極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花木、盆景、鳥禽、賞石市場,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的總體水平。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管理標準規範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銅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仁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銅府辦發〔2020〕1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銅仁高新區、大龍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銅仁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銅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17日

政策解讀

一、《辦法》出台背景
一直以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城市綠化建設,我市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建設,在尊重順應自然的前提下,加快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創建國家園林城市,持續推進“綠城”攻堅三年行動,自2017年以來,全市完成“綠城”建設面積14.5萬畝,建成城市公園(山體公園、濕地公園)20個、休閒空間108個,城市綠量隨之不斷增長,綠化品質逐年提高,綠化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但與其它兄弟城市相比,與人民民眾期盼相比,我市城市綠化工作還存在較多薄弱環節,主要是我市城市綠化管理體制機制不夠順暢,現行上位法《城市綠化條例》《貴州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位階較高,可操作性不強,難以滿足當前城市綠化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適宜我市實際的地方法規或政策性檔案,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是原有綠化法規明顯滯後。2000年,原縣級銅仁市制定出台了《銅仁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對規範我市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發揮了積極推動作用。由於撤地設市,辦法適用範圍發生了變化,且不適應體制的變化和城市園林綠化的發展,該檔案已經失去綠化建設管理指導性作用。
二是城市綠化上位法已作重大修改。2017年3月,國務院對《城市綠化條例》作了較大修改:刪除了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必須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後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等條款。住建部於2017年行文取消了園林施工企業資質。
三是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工作中出現較多新情況、新問題。近年來,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各級綠化部門的職權劃分不明,在城市規劃和建設上的嚴控力度不強,個別單位和個人沒有按規劃建設、擅自占用綠地、對綠線內的用地改作它用等,都嚴重影響和制約我市園林綠化事業發展,迫切需要制定適宜銅仁綠化實際的地方性法規或政策性檔案。
二、《辦法》起草過程
為做好《辦法》的起草工作,先後兩次徵求了各區縣人民政府及市直相關部門意見,網上徵求了社會公眾意見,2019年6月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市政府分別於2019年8月、12月兩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討論,2020年2月,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我局根據會議所提意見,並參照最新修正的《貴州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
三、《辦法》起草依據
《辦法》起草過程中,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貴州省綠化條例》《貴州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城市綠地規劃標準》《公園設計規範》《城市綠線劃定技術規範》《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範》《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城市綠地分類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標準。
四、《辦法》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四章三十九條,分總則、規劃和建設、養護和管理、附則等條文。《辦法》明確了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職責,以及綠地建設標準,對損壞城市綠化的行為作了規定,強化了城市綠化管理和監督。
(一)明確了適用範圍、綠地的定義及分類。《辦法》考慮和現行管理體制的銜接,將縣(區)城市規劃區納入適用範圍。《辦法》第三條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綠地分地標準》,明確了各類綠地分類及基本概念。
(二)積極引導單位、個人及協會參與開展綠化工作。《辦法》第四條鼓勵和倡導單位、個人積極參與城市綠化工作和開展綠化表彰、獎勵活動。第六條規定了單位和個人履行義務植樹等城市綠化活動。第七條是鼓勵單位和居民實施屋面、立體綠化。
(三)明確了市、縣(區)級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第五條明確市級、縣(區)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職責,市級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考核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縣(區)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綠地的養護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護,公園、廣場、遊園環境衛生、設施維護、綠地管理以及植物栽培養護、科普宣傳等工作。第八條明確了相關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按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綠化工作。
(四)對城市綠化規劃、建設管控提出了具體要求。
1.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對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布局結構及配置要求等進行了明確。確定各類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等綠地率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強化規劃剛性約束,對確需改變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為綠化用地性質的,明確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按法定的程式報批。因調整規劃而減少的綠地面積,應予補足,並按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2.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對城市綠線的編制、監督和管理進行了明確。城市綠線的劃定工作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制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3.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對城市綠地設計方案審批程式和綠地率標準進行了明確。明晰了城市綠地設計方案的審批程式,城市公園、公共綠地,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和大型公共建築的附屬綠地、道路等市政工程中的園林綠化由城市規劃、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綠地率的比例標準進行了規定。
4.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明確了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鄉土植物、觀賞花木的研究、推廣及運用,規範植物異地、引種馴化等工作的管理。
5.第二十二條對設計、施工和驗收的環節進行了規定。對設計達不到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不予辦理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對未完成綠化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備施工能力的單位代為綠化,綠化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6.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對城市綠化建設資金來源及解決渠道進行了明確,有效地保障了規劃方案的落實。
(五)對城市綠化養護和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1.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明確了各類綠地養護責任主體,使綠地養護管理有法可依,有責可查。“城市公園綠地、廣場、防護綠地、城市道路行道樹及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林業、民航、鐵路、公路、水利等單位管理區域內防護綠地的綠化, 由各單位自行管理;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權屬單位自行管理;居住區綠地,由其物業管理單位管理;私人庭院的綠地,由業主自行管理;背街小巷綠化,由各轄區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各責任單位的綠化、養護和管理等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2.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嚴格占用城市綠地管理,嚴肅查處任意占用城市綠地行為,更好的保護城市綠化成果。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使用性質。擅自改變的,必須限期歸還,恢復城市綠地使用功能。因建設或其它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期限不得超過2年。”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修剪、移植。確需砍伐、修剪或移植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進行。”
3.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提出了古樹名木的保護措施及養護責任主體。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掛牌建檔、重點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傷、移植和砍伐。“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樹名木,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護;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養護;單位附屬綠地內或居民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的單位或個人負責養護。”
4.第三十三條詳細列舉了城市綠地內的禁止行為,使市民民眾更加明白在綠地內不能有哪些方面的行為,提高市民民眾愛綠護綠意識。
5.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對城市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執行的標準和具備的條件作了具體的明確。
(六)其它事項的說明。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強調了對本《辦法》沒有規定的,如何處理進行了明確,同時明確了《辦法》生效日期。
五、專業術語
城市綠線:城市規劃確定的,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界線。
綠地率:一定城市用地範圍內,各類綠化用地總面積占該城市用地面積的百分比。
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一定城市用地範圍內,常住人口的人均公園綠地占有量。
綠化覆蓋率: 一定城市用地範圍內,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積占該用地總面積的百分比。
古樹名木:古樹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含100年)的樹木。名木指國內外稀有的以及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立體綠化:平面綠化以外的其他所有綠化方式。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內各種城市綠地進行定性、定位、定量的統籌安排,形成具有合理結構的綠地空間系統,以最佳實現綠地所具有的生態保護、遊憩休閒和社會文化等功能的活動。
生產綠地: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單位附屬綠地:指機關、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管界內的綠化用地。
道路綠地率:道路紅線範圍內各種綠頻寬度之和占總寬度的百分比。
六、《辦法》落實措施
立足於我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長遠發展,《辦法》的貫徹實施,是實現城市綠化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認識。園林綠化事關城市形象面貌,事關市民工作生活環境,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城市綠化建設保護行列,通過號召和動員全社會理解、支持、配合和維護綠化,弘揚綠色文明,增強參與城市綠化的責任意識和全民植綠、護綠、愛綠的良好氛圍。通過不斷提升自身綜合素質,使管理隊伍更具專業性,才能有效提高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水平。
二是發揮規劃,嚴控綠線。通過明確各類綠地建設標準以及設定了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綠地面積量化指標,本著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逐步解決園林綠化發展不平衡問題。同時,能夠嚴格控制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的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地,對綠線內的用地堅決禁止改作他用。進一步明確城市綠化建設資金來源及解決渠道,確保建設項目綠地率的達標,為實現城市綠化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三是強化監管力度,依法行政。通過強化對綠化工程的監督檢查,有效保障綠化工程質量。規範臨時占用綠化用地、砍伐、修剪、移植的審批程式,對禁止損壞城市綠化成果及其設施的行為作出規定。通過加大綠化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損綠、毀綠、占綠等違法行為,充分發揮部門聯動作用,進一步落實執法責任,逐步形成資源整合、職責清晰、權責一致的綠化執法體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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