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城鎮綠化管理辦法

寶雞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7月7日印發寶雞市城鎮綠化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城鎮綠化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寶雞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寶雞市城鎮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綠色美麗城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寶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寶雞市城區、縣城、建制鎮城鎮開發邊界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監督。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城鎮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生態優先、均衡布局、嚴格保護、共建共享的原則,彰顯本地自然和文化特色。
第四條 市、縣(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落實城鎮綠化目標責任。
第五條 市、縣(區)城鎮綠化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城鎮開發邊界內的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財政、林業、公安、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與城鎮綠化有關的工作。
各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要求,負責並開展責任區域內城鎮綠化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轄區(含鎮區)公共綠地的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逐級建立新增綠地養護經費增長機制和年度增長機制。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綠化任務和養護標準安排經費。
居住區的綠化養護費用由產權人負擔。
第七條 城鎮綠化,人人有責。每年三月份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月活動。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園林縣城、園林城鎮、園林式單位、園林式居住區和優質園林工程創建等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空間開展綠化,積極申報、創建園林式單位或園林式居住區,提高城鎮綠化水平。
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等方式,參與城鎮綠化建設和養護。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對在城鎮綠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城鎮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縣(區)城鎮綠化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在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答覆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章 規 劃
第九條 市、縣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國土空間規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城綠地專項規劃,鎮人民政府在編制城鎮國土空間規劃中應當有綠地規劃專章,按照法定程式審批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城鎮綠地實行綠線管理,綠線管理依照《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城鎮現狀公園綠地、重要防護綠地的綠線應當設立公示牌或者界碑,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市、縣(區)、鎮城鎮開發邊界內建設用地綠地指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劃實施。綠地設計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
第十二條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及總平面圖審查時,應按照要求嚴格落實綠地規劃確定的建設工程附屬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用地總面積的比例(綠地率)。
第十三條 城鎮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遵循國家有關城鎮綠化設計規範和技術標準,運用先進理念,因地制宜,與城市風貌、街道設計和周邊環境相適應,建設具有地域自然文化特色、綠地功能完備的城鎮綠化生態景觀系統。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城鎮綠化隔離帶和主幹道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經過專家評審,符合綠地系統規劃和詳細規劃要求,並徵求城鎮綠化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
第十四條 公園綠地布局應當堅持綠地面積與位置統籌安排、分布合理的原則。
新區綠地布局應當按照綠地專項規劃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建設公園綠地。
舊城改造規劃中開發或者改造的地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集中綠地,綠地建設費用納入開發建設總投資。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五條 市、縣(區)、鎮綠化項目建設分工按照《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凡應當綠化而沒有綠化的裸露空地,由城鎮綠化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限期綠化。
第十六條 城鎮綠化建設堅持節約型園林綠化原則,植物以鄉土樹木為主,推廣種植市樹、市花,喬木、灌木、花卉、地被科學合理搭配,鼓勵建設集雨型綠地。
第十七條 各類附屬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附屬綠化工程應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一年內完成。
城鎮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綠地系統規劃和詳細規劃要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查項目詳細規劃或總平面圖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徵得城鎮綠化主管部門同意。
綠化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立公示牌,公布綠化工程項目相關信息,並採取相應的文明安全施工措施,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附屬綠化工程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範圍,驗收由建設方組織實施。規劃監督執法部門應當及時會同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對相關綠化工程位置、面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予以核實。
第十九條 獨體建築、文物保護街區確因條件限制而綠地率達不到本辦法規定標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所缺的綠地面積繳納綠地補償費。
第二十條 城鎮建成區應綠盡綠,做到黃土不裸露;違章建築拆除、環境綜合整治、產業結構調整等退出的土地,應當優先實施綠化建設和其它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一條 道路綠化布局不低於國家有關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範要求。
城市道路綠化建設應當同道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城鎮道路綠化在符合行車視線、行車淨空、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下,人行道寬度應當滿足行道樹的栽植和生長條件,綠化覆蓋率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提倡城鎮主次幹道兩側沿線單位實施開放式綠化。
第二十二條 居住區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公布綠地規劃平面圖;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公布綠地平面圖。
第二十三條 按照有關規範、標準,因地制宜鼓勵發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建成林蔭停車場。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自取得建設用地之日起,工程項目一年未能開工的土地,應臨時綠化。
第二十五條 規劃的城鎮周邊防護綠地可由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提供苗木,集體單位負責栽植和養護,栽植的樹木歸集體單位所有。
城鎮周邊綠化,可以採取政府補助等方法建設經濟林、生態林、公園、苗圃等綠地。
第四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城鎮綠化保護和管理職責劃分,按照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綠地,由業主或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養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綠地,由產權單位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費用由業主承擔。
前款規定以外以及養護管理責任不清或者存在爭議的城鎮綠地、零星樹木,由市、縣(區)綠化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確定其養護管理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要求,制定綠地養護管理標準,向社會公布。
各級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養護管理責任人履行養護管理責任情況進行監督及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園林綠化植物病蟲害的測報和防治,推廣生物防治技術,建立蟲情、病情和疫情的測報、防治制度。
綠化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養護管理制度和檔案,做好綠化設施維護和樹木花草養護工作,及時補種缺損苗木,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設施整潔完好;對損害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應當制止,並報告市、縣(區)城鎮綠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鎮綠化以及設施的行為:
(一)攀爬、踐踏花草樹木,採摘花果枝葉,攀折、刻劃花木、釘釘、剝損樹皮、破壞根系;
(二)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在樹木上懸掛物體以及亮化;
(三)向樹穴、樹池內傾倒化學物品等妨害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或者硬化樹穴、樹池;
(四)在綠地內種植蔬菜等農作物或者飼養家禽、寵物,圈占綠地;
(五)在綠地中取土、焚燒,傾倒垃圾、有害液體或者堆放雜物、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宿營、露天燒烤;
(六)擅自設定廣告,拆除綠籬、花壇或者剷除地被;
(七)污染、損壞園林建築小品及遊藝、休息、澆灌、照明等綠化附屬設施;
(八)其他損毀綠地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化用地。因城鎮建設需要臨時占用綠化用地的,建設單位應將申報資料提交行政審批部門,由行政審批部門商同級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會同所有權人、管理人現場勘查,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後可以臨時占用。
臨時占用綠化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超過一年。臨時占用期滿後,占用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三十條 城鎮內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
因城鎮建設需要移植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將申報資料提交行政審批部門,由行政審批部門商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會同樹木所有權人、建設單位現場勘查後,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後可以移植:
(一)因工程建設需要的;
(二)妨礙交通、消防、醫療救治、防災避險等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
(三)嚴重影響居住安全和居住採光的。
第三十一條 城鎮內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
因城鎮建設需要砍伐樹木,具有下列情形的無移植價值樹木,建設單位應將申報資料提交行政審批部門,由行政審批部門商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會同樹木所有權人、建設單位現場勘查後,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後可以砍伐:
(一)嚴重影響居住採光、居住安全的;
(二)對公共設施運行安全構成威脅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的;
(四)因樹木生長撫育需要的;
(五)建設工程用地範圍內無法保留的。
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導致樹木影響架空線安全的,架空線權屬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採取其他處理措施,同時向城鎮綠化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臨時占用城鎮綠化用地或者移植、砍伐樹木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明臨時占用綠化用地的原因及綠地的位置、面積、附著物等,移植或砍伐的理由及樹木的位置、品種、數量、規格等內容的申請書;
(二)綠地保護恢復和樹木補植計畫措施及承諾書;
(三)工程建設項目需要臨時占用綠化用地、移植或砍伐樹木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總平面圖、用地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涉及城市道路開口的,還應提交住建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
(四)屬於城鎮居住區的,應當一併提交本居住區權屬人的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三條 城鎮居住區內臨時占用綠化用地、移植或砍伐樹木審批前,應將申請事項、擬定許可意見在現場進行公示。許可批准後,臨時占用綠化用地、移植或砍伐樹木的許可文書應由申請人在城鎮居住區內張貼。
移植城鎮樹木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技術的人員或單位實施。移植樹木未成活的,申請人應當負責補植並保證成活。
第三十四條 因各類建設項目等需要經批准砍伐公共地段樹木的,臨時占用公共地段綠化用地,須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相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三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鎮綠地的性質、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程式辦理行政許可。
第三十六條 對改變城鎮綠地的性質、用途和臨時占用綠化用地、移植或砍伐樹木的行政許可文書,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抄送同級城鎮綠化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城市代征和退讓的城鎮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轉讓和轉作他用。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將代征和退讓的城鎮綠化用地項目用地的規劃定點批覆、規劃設計條件,在六十日內移交城鎮綠化主管部門。
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收到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移交的代征和退讓的城鎮綠化用地檔案後,應當及時辦理城鎮綠化用地的土地相關手續,及時綠化建設。
第三十八條 城鎮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巡檢並及時修剪養護管理範圍內的樹木。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剪城鎮綠地內的樹木。
因影響人身安全、妨礙交通、路燈照明或者其他設施和嚴重影響居住安全、居住採光,需要修剪樹木的,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或者樹木所有權人應當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和標準對樹木進行修剪管理,保持冠形完整。
第三十九條 嚴格控制城鎮主次幹道行道樹樹種的整體更換,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除因樹齡老化、檢疫性病蟲害等客觀原因外,不得更換行道樹。
對因城市建設需要,確需整體移植(更換)行道樹種的,由市、縣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提出工作方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按照《陝西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規定》執行。
城鎮主次幹道行道樹整體修剪整形由養護責任部門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管理。在常規修剪之外的大規模的重度修剪,應該進行技術論證。修剪時不得影響樹木生長,不得破壞綠化景觀,非因安全應急和樹木移植、更新等特殊原因,嚴禁“抹頭式”修剪。
第四十條 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古樹名木保護按照《陝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執行。
樹木樹齡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古樹名木後備資源或胸徑大於五十厘米的大樹,非因自然枯死、達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所必需,應當予以特別保護。納入古樹名木後備資源的,不得擅自移植、砍伐、重度修剪。確需移植、砍伐、重度修剪的,應當進行專項論證,徵求公眾意見。
第四十一條 交通設施、各類管線、路燈照明等公共設施同城鎮綠地內樹木發生矛盾,影響公共設施正常運行,需要修剪時,由設施管理單位商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按照樹茂線(管)通的要求進行修剪。
規劃、建設管線應當與樹木和綠化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設定管線對樹木生長有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管線建設與綠化建設發生衝突時,新建管線和新種樹木應當服從規劃,按照後建讓先種、後種讓先建的要求解決。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城鎮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考核機制和激勵機制。各縣(區)城鎮綠化工作納入市政府城市管理目標考核,單位庭院和居住區綠化建設管理納入縣(區)管理監督考核。
第四十三條 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同有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監督考核機制,定期對下級城鎮綠化主管部門貫徹本辦法規定的城鎮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加強對綠化工作的監督。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四條 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化信用管理工作機制,將綠化建設、施工、養護等單位和個人在綠化活動中的守信、失信狀況納入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並計入全市單位、個人信用積分檔案,作為行業採購和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五條 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地種類、分布、權屬、養護等情況每五年進行一次普查,建立綠化資源檔案並及時更新。
市、縣(區)城鎮綠化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綠化監管體系,完善城鎮綠化信息管理系統,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外,並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經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鎮綠地系統規劃;
(二)經依法劃定或者調整的城鎮綠線;
(三)城鎮綠化行政許可條件、程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四)城鎮綠化監督檢查的情況;
(五)對違反綠化法律法規行為的查處結果;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公開的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城鎮園林綠化植物及設施損毀的,由責任單位和個人依法賠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協助權屬單位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依照《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由城鎮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綠地相等面積的地段土地價格二倍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四十八條 擅自占用城鎮綠化用地或者到期未歸還、不恢復原狀的,依照《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由城鎮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恢復原狀;逾期仍未歸還或者不恢復原狀的,按照占用面積每平方米每天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擅自移植樹木的,依照《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城鎮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無法改正的,責令補植移植株數三倍的樹木;情節嚴重的,處所移植樹木價值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第五十條 擅自砍伐樹木的,依照《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由城鎮綠化主管部門責令補植,處所砍伐樹木價值三至五倍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在城鎮綠地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由城鎮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一)增設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在樹木上懸掛物體,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樹旁和綠地內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體或者堆放雜物,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在綠地內設定廣告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綠地內取土、焚燒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城鎮綠化工作中,依照《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城鎮綠線、改變城鎮綠地性質和用途;
(二)違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不依法行使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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