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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區公交專用道管理,規範城市道路行車秩序,保障公車輛優先通行,提高公車通行效率和城市道路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公交專用道及港灣式公交站點的規劃、建設、通行管理及設施維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交專用道是指在城市道路的車行道內專門施劃的,在特定時段內供公車(含校車、9座及以上班線客車)通行的車道。
公交專用道設施包括道路、標誌標線、停靠站點以及通行信號、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統。
特定時段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道路條件提出具體意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與規劃部門負責會同市發改委、住建、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共同編制公交專用道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將規劃有公交專用道的城市道路分年度列入城建計畫,並督促相關建設責任單位同步推進落實。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安排落實公交專用道建設、標誌標線施劃和維護經費。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公交專用道規劃,負責公交專用道的標誌標線施劃、通行信號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統的設定及維護,並依法對公交專用道通行秩序進行管理。
市住建部門安排落實公交專用道的建設及維修,按市政規劃完成慢行空間設施建設。
第五條 編制公交專用道規劃應當遵循公交優先通行、提高城市道路使用效率、節省出行時間、改善交通環境等原則,並廣泛聽取公交企業、客運企業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調整公交專用道規劃,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擬調整方案,經徵求公交企業、客運企業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後,再按照法定程式報批。
第六條 公交專用道設定和調整,應當符合本市公交專用道規劃,並綜合考慮道路通行條件、車流量、公交客流和客運計程車停靠等因素。
第七條 在既有城市道路上建設公交專用道,由市財政部門保障經費。
公交站點的設定,由公交企業提出初步方案,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住建部門根據道路通行條件、車流量、公交客流等因素確定。
在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上建設公交專用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公交專用道的標誌標線施劃、通行信號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統設定。住建部門負責公交站點建設。標誌標線施劃、通行信號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統以及配套的公交站點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規劃有公交專用道的道路,市城市規劃部門應充分考慮公交專用道建設需要,預留公交專用道和公交港灣用地。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會同市住建局做好綠化帶建設,綠化帶不得影響公交專用道和公交停車港灣使用,不能妨礙公交專用道內車輛的正常通行。對劃有公交專用道的道路,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交警部門適時對其兩側或者路中的行道樹、綠化隔離帶中的樹木實施修剪或移栽,防止影響、妨礙公車正常通行和監控設備正常使用。
第九條 公車在公交專用道內行駛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順序行駛,嚴禁超車、超速和故意低速行駛;
(二)行經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所需方向提前駛入導向車道;
(三)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時,服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揮。
公車如遇特殊情況需變更車道時應當減速行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第十條 在特定時段內,非公車遇特殊情況需借用公交專用道通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借用公交專用道行駛;
(二)當其他車行道發生嚴重交通事故以及發生突發事件且僅有公交專用道可以通行時,應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交通協管人員的疏導,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借用公交專用道通行;在通過事發地點後,應當立即駛離公交專用道。
第十一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交專用道通行秩序管理,依法查處違反公交專用道通行秩序的行為。
第十二條 公交企業應當加強對公車駕駛員規範行車的培訓教育,最佳化公車運營調度,及時維護保養公車和公交站點導乘指引設施,提高公交專用道通行效率。
第十三條 乘客乘坐公車時,應當在公交站台有序候車,不得在公交專用道內候車和爭搶乘車。公車在公交專用道發生車輛故障和其他突發事件時,乘客應當服從司乘人員的安排換乘其他公車。
第十四條 在公交專用道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規停車的;
(二)在公車站前後30米內路段停靠的;
(三)9座以下客車在公交專用道內通行的;
(四)故意損毀、移動、塗改公交專用道設施的;
(五)占用公交專用道或者在公交站點堆放物料、擺攤設點的。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之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