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公交專用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婁底市人民政府同意,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9月5日印發.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公交專用道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5日
- 發布單位: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道路行車秩序,保障公共汽車優先通行,提高公共汽車通行效率和承運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婁底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公交專用道的規劃、設定、使用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公交專用道,是指在專用時段內專供公共汽車通行的車道。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公共運輸國土空間專項規劃(2021-2025)。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公交優先通行、提升公交客運能力、節省出行時間、改善交通環境等原則,並根據經濟發展、車流量變化和客運需求適時調整。
第四條 婁星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以及市住建(市人防)、公安交通管理、國有資產監管、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風景園林管理等部門,按照相應規範設定公交專用道的標誌標線、停靠站點,配建交通信號、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等附屬設施。供電、供水、通信、燃氣等單位配合做好公交專用道的建設工作。
第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公交專用道的通行安全管理工作,應當根據道路通行狀況,在公交專用道道口適時推進公交信號優先工作。
公車輛上安裝的車載以及公交專用道配建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資料,依法作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違法行為的證據。
第六條 公共汽車在公交專用道內行駛應當遵守交通法規,保持合理車速,不得隨意駛入非公交專用道,但前方遇有障礙時可以借用相鄰車道,在允許其他車輛右轉彎的路口和進入非公交專用道左轉彎前應當減速行駛。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借用公交專用道:
(一)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且正在運載學生的校車;
(二)正在營運的公路客運車輛和旅遊客運車輛允許使用實行分時專用的公交專用道通行,但不得在公交專用道停靠上下乘客;
(三)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
(四)環衛清掃、灑水車輛、園林及市政設施施工養護車輛作業時;
(五)清障施救車輛在實施施救任務時;
(六)遇到交通管制、道路塌陷、火災、爆炸等特殊情況時,其他社會車輛可以在現場交通警察的指揮下借用公交專用道通行,但應當在通過管制區域和事發地點後立即駛離公交專用道;
(七)其他社會車輛在設有公交專用道的路口右轉彎時;
(八)公交專用道沿線單位車輛進出時;
(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車輛不得在公交專用道專用時段內駛入、借道超車或停放。距離公交站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允許使用公交站點的以外,其他車輛不得停靠。
第九條 公交專用道的維護管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有公交專用道的道路,風景園林管理部門應當適時對其兩側或者路中的綠化植物實施修剪,防止影響監控設備使用和公車輛通行。
(二)已建成的公交專用道,未經批准不得占用、挖掘;確需臨時占用、挖掘公交專用道的,應當按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同意後方可組織實施。
(三)在公交專用道範圍內,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1. 移動公交專用道的附屬設施;
2. 與養護維修無關的施工作業;
3. 在公交專用道及其附屬設施上張貼標語、懸掛物品、廣告刀旗等;
4. 遮擋、塗改、損毀公交專用道標識標線及附屬設施;
5. 其他影響公交專用道使用的行為。
第十條 公交專用道啟用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向社會發布啟用公告,並明確專用時段。啟用後,非公車輛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駛入公交專用道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