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中心城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寶雞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1月23日印發寶雞市中心城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中心城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23日
  • 發布單位:寶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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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寶雞市中心城區地下空間資源,加強城市立體空間開發利用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保障地下空間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寶雞市中心城區內地下空間開發的規劃、建設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國防、人民防空、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地下管線、軌道交通等涉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寶雞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地表以下的空間,主要包括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以下簡稱結建地下空間)和利用市政道路、城市綠地、公共廣場等城市公共用地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以下簡稱單建地下空間)。
結建地下空間執行現行行政審批管理規定及要求,建設單位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同時視為取得該宗地地下空間使用權。單建地下空間適用本《辦法》管理規定及要求。
第四條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貫徹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平戰結合、綜合開發、公益優先、合理利用、保護資源、依法管理、保障安全、地下與地上相協調的原則,並應綜合考慮防災減災和人民防空等的需要。
第五條 市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和不動產權登記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部門負責地下空間涉及的人防工程規劃、審批、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及住建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消防管理工作。
文物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水利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河道管理工作。
發改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項目立項、核准與備案。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建設過程中的交通管制工作。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相關行政審批工作。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建設過程中的檢查監管及違法建設行為的處理。
其它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相應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開發建設和運營管理地下空間。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人民防空、發改、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及文物保護等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公布實施。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關於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強制性規定。涉及地下空間的人民防空工程、市政設施、交通設施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主要包括地下空間發展戰略、發展目標與原則、地下空間資源評估、地下空間管制、地下空間需求預測、地下空間功能分區與平面布局、重點地區建設範圍、地下空間豎向規劃、地下交通設施規劃、地下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地下市政公用設施規劃、地下生產倉儲設施規劃、地下特殊設施規劃、綜合防護體系規劃、人防工程規劃、地上地下空間一體化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九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編制應力求網路化、立體化、綜合化、舒適化,堅持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分步實施,遵循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和橫向相關空間連通的原則,合理安排不同豎向分層的建設項目,明確不同層次、不同項目之間的連通規則。
深層地下空間應當作為遠期開發資源加以保護,並預留開發利用條件。
第十條 編制涉及地下空間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地下空間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地下空間開發範圍、深度、強度、使用性質、出入口位置、互連互通要求、人防建設要求、景觀以及大型地下市政設施、交通設施的安全保護區範圍等規劃控制指標和要求。修建性詳細規劃還應當注重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與地面建設之間的協調,加強與地下公共活動場所之間的互連互通。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地下空間專項規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意見,作為地下空間土地供應檔案的組成部分。
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意見中應當包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位置、使用性質、建設規模、與相鄰設施的連通要求等,分層開發利用的,還應當明確共用出入口、通風口和排水口等設施。
第十二條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時應當符合規劃部門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意見,並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等規劃審批手續。結建式地下工程應當與地面建築工程一併辦理,單建式地下工程應當單獨辦理。
第十三條 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對項目有連通要求的,其設計方案應當明確與相鄰建築的連通方案。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預留連通接口與相鄰建築連通。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意見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五條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依法取得地下空間使用權。
第十六條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採取土地分層供應方式進行供地,依法建設的地下建(構)築物所占封閉空間及其外圍規劃占地範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新設立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其他用益物權。
第十七條 地下空間用地實行出讓和劃撥兩種方式。
結建式地下空間使用權隨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取得;各類管線所占用的地下空間使用權可由市政府以劃撥方式供地,由市政管理部門按照國有資產性質進行統一管理,同時鼓勵社會資本介入。
單建式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間使用權可採用以下方式取得:
(一)用於國防、人防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依法採用劃撥方式。
(二)除依法可以劃撥供地的以外,地下空間使用權應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用協定方式:
①附著於市政公用基礎設施且不具備獨立開發條件的地下建設項目。
②其他依法需協定出讓的情形。
第十八條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照批准的使用用途依法確定。
第十九條 出讓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其出讓價的確定,地下應以同地段同用途地上土地基準地價為依據,第一層地下空間按同期基準地價的30%收取;第二層地下空間按第一層價款的50%收取;第三層地下空間免收出讓金。
第二十條 通過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下空間可以依法轉讓、抵押。
第四章 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一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下建(構)築物的權屬登記,按照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辦理。
單建式地下建(構)築物可以單獨辦理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建(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結建式地下建(構)築物應當與其地上部分一併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建(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地下公共停車場、公共連通通道等設施,不得進行分割登記。
第二十二條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以宗地為單位,並通過水平投影坐標、豎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積確定其權屬範圍。分層設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在宗地圖上註明層次和標高範圍。
第二十三條 因依法買賣、交換地下空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等原因導致地下空間及建(構)築物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向市不動產登記部門提出申請,並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章 建設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地下工程建設過程中應當切實保證地上及周邊現有建(構)築物、市政公用基礎設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樹名木、綠地等的安全。建設單位應制定有效的防護措施,並在地下工程開工前告知相關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設單位在進行地下工程施工時,應避免因施工干擾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因地下工程施工造成損壞的地表地貌應及時恢復,造成的周邊建築、設施、綠地、管線等損傷破壞應及時予以修復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地下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等任務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在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地下工程施工。對於結建式地下工程,地上工程應當與地下工程一併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地下工程施工需要挖掘道路,影響交通及其它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建、交警等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配備專職保通隊伍,制定保通方案,簽訂保通協定,確保及時恢復。
第二十七條 單建式地下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各專項驗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主體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備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結建地下工程應當與地上工程一併驗收。
第二十八條 地下工程建設涉及地下連通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履行地下連通義務,先建單位預留地下連通工程接口,後建單位負責後續地下工程連通。
第二十九條 地下空間的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地下設施的使用管理,做好地下設施的維護,並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和維修檔案,確保地下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第三十條 地下空間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下設施的使用安全責任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應急滅火、疏散演練,採取切實可行措施防範火災、水災、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種污染。
第三十一條 平戰結合的地下空間管理維護單位負責履行工程的維護管理和設施維修義務,確保工程、設備處於良好狀態,並確保戰時能迅速投入使用。戰備需要時,地下空間管理維護單位應當無條件服從統一調度。
因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徵收、徵用地下空間,並依法給予補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規劃、土地、消防、人民防空、建設工程、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擅自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若存在未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而銷售地下建(構)築物等違法銷售行為,由城管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地下建(構)築物使用性質或者用途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相關職能部門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用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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