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第八條 依法批准的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式一律不得變更。
第九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應包括地下空間現狀及發展預測、綜合開發利用發展戰略、功能分區、用地規模、用地布局、交通體系、綜合管溝等,同時,還應規定禁止和限制類建設地下工程的範圍、環境保護內容,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及規劃設計條件,應根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提出,並明確主導功能、建設範圍、建築規模、豎向分層等控制性要求。同時,還應對建設起止深度、抗壓強度、防水抗滲等級、出入口設定、連通方式、消防通行、殘疾人通道等提出具體要求條件。
第十一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一般不得少於兩層,每層實際空間淨高不得低於2.8米。
屬於城市道路、公園綠地、公共廣場下單建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按城市一般觀賞樹標準,地表下應保留不低於2米的土層,用於綠化美化。
第十二條 單建地下空間項目應單獨依法辦理立項、供地、規劃、建設等手續。
結建地下空間項目應與地表建築一併辦理立項、供地、規劃、建設等手續。
單建、結建地下空間開發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規範標準。屬配建的人防工程另有要求的,從其規範標準。
第十三條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依法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新取得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其他用益物權。
第十四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下列方式取得:
(一)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劃撥方式供地;
(二)單純人防工程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依法採用劃撥方式取得;
(三)民用工程用於國防、防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部分,其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依法採用劃撥方式取得;
(四)民用工程凡用於商業、金融等經營性用途的,其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應依法採用招標、掛牌、拍賣等出讓方式取得;
(五)對符合協定出讓條件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協定出讓方式取得。
第十五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使用年限、登記,按以下方式執行:
(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的地價需經專業機構評估,底價由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集體決策。
(二)登記用途為商業經營性用途的民用工程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不得超過40年。其他地下工程建設用地使用權最高年限,應按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三)結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其地上地下用途一致的,土地使用年限應保持一致;
地上地下用途不一致的,按照使用性質分別規定土地使用年限。
(四)地表已有建築的單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其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不得高於自出讓之日起地表土地的有效使用年限。
(五)除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可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以前,已建成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或已取得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結建項目,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按下列規定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一)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可以劃撥方式補充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二)不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有償使用方式依法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並補充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依法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
第十八條 地下空間項目建設應統籌兼顧周邊既有建築物、市政設施和自然環境等事物的保護和防護。
地下工程施工需要挖掘道路等涉及影響道路交通的,建設單位應徵得城管、公安交管部門的同意,通知消防主管部門,並與各管網單位、市政設施管養單位簽署相關協定。
第十九條 地下空間項目建設所涉及的勘察設計、環境評估、安全評估與監察、工程監理、質量管理、檔案管理等,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下空間的房屋登記,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並在登記簿及權利證書中註明“地下”。結建項目的房屋登記應分別註明“地上”和“地下”。
第二十一條 地下空間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應履行地下空間物業和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修義務,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和工程維修檔案,並按規定用途進行使用,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開放性,做好地下空間的標誌管理和指引,配合城市基礎設施維護單位對相關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檢查監測。
第二十二條 因發生戰爭、自然災害或其他緊急狀態,經市政府批准,可依法徵用地下空間,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三條 地下空間建設過程中對已依法設立的用益物權、建(構)築物造成妨礙或實際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規劃、國土、建設、房管、人防、城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發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所在部門或上級職能部門依規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與管理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有關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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