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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地下空間,是指廣安市城市規劃區內(市本級、廣安區、前鋒區、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地表以下的空間。地下空間包括結建地下空間和單建地下空間。結建地下空間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地下空間。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安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登記。因國防、人防、防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地下空間的,遵從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地下空間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應當符合《物權法》的規定,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依法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工程應本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允許建設單位對其投資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自營或依法進行轉讓、租賃。
第五條 地下空間建(構)築物竣工核驗後,建設單位將規劃為停車位的地下空間採取轉讓和出租的,應當優先滿足項目區域內業主的需要。
第六條 地下空間物業和設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設計條件規定的內容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開放性。
第七條 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監督和管理。
(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地下空間的規劃管理,負責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管理和監督,負責地下空間建(構)築物不動產權登記,協助城管執法部門加強地下空間的規劃監督。
(二)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地下空間的規劃監督和執法檢查,地下空間建設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或在使用、裝飾裝修中擅自改變地下工程結構設計的,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地下空間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監督,包括地下
交通基礎設施及其配套項目中地下工程的建設、養護、管理以及地下空間建(構)築物權交易監管。市人防辦負責按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對兼顧人防的地下空間項目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四)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五)市公安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治安管理和公共運輸安全監督管理。
(六)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地下空間安全、消防監督檢查。
(七)廣安區、前鋒區政府和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管委會以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相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