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經吉首市人民政府同意,吉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1月12日印發吉首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首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2日
  • 發布單位:吉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管理,合理開發地下空間資源,提高土地綜合利用率,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保障地下空間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吉首市城鎮開發邊界線範圍內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
法律、法規涉及國防、人防、防災、交通、文物保護和礦產資源等地下空間利用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地下空間和單建地下空間。結建地下空間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表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或公園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地下空間。
第四條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條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規劃統籌、綜合開發、合理利用、公用優先、安全使用和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用地管理和不動產登記管理;市住建局(市人防辦)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工程建設管理和人防工程管理。
市發改、城管綜合執法、生態環境、水利、交通運輸、應急、消防、文旅廣電、供電、電信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的相應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注重保護生態環境,科學預測城市發展的需要,實行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互相連通,地表建築與地下工程協調配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必須服從規劃管理,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第八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前,市自然資源局應確定宗地地下空間的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應明確地下空間的位置、使用功能、高度、層數和面積等內容。  
第九條 為鼓勵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地下、半地下空間設定的車庫、地下設備(配電間、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調機房等)、地下交通(樓梯間、電梯間及前室)等設施用房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不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地下商業開發用途面積折半計入容積率,並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條  結建和單建地下空間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持有關批准檔案和項目地質環境評價(含土地承載力)報告等相關技術資料隨地表建築一併或單獨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地下空間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准檔案後,方可向市住建局(市人防辦)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結建地下空間工程應與地表工程一併申領《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二條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採取劃撥和出讓方式供應,供地程式和審批方式參照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供地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用於國防、人防、防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使用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以採用劃撥方式供地。
第十四條 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項目,以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單建地下社會公共停車場項目,應整體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屬於以下情形,不能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的,可以協定出讓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土地使用權人利用已取得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開發建設地下空間項目的;
(二)與城市公共設施配套同步建設、不能分割實施的經營性地下空間項目;
(三)政府投資修建的,平時作為經營性用途的人防工程用地。
第十六條 結建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原則上與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出讓,出讓價格分層設定,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底價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按程式集體決策確定,地下空間負一層土地價款按地表價格的20%確定,負二層土地出讓價款按地表價格的5%確定,地下三層以下(含三層)免收土地出讓價款;單建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底價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評估結果按程式集體決策確定。
劃撥用地性質地下空間產權轉讓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補繳土地出讓價款,負一層土地出讓價款以轉讓時間為基準日評估地表價格的20%確定,負二層土地出讓價款按地表價格的5%確定。
第十七條  地下空間各層的土地出讓面積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第十八條 結建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用途確定,但不得超過相同用途的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最高年限;單建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最高不超過50年。
劃撥用地性質地下空間產權分割轉讓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時間從同一地下空間的第一個不動產單元上市交易之日起計算土地出讓年期,確定出讓土地使用權截止日期,剩餘分割的不動產單元上市時,其土地出讓年期相應縮短,以使同一地下空間宗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保持相同的截止日期。
第四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九條 地下空間建設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和規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和測繪等任務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地下空間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地下空間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條  地下空間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後應當依法將批准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的變更內容予以公布;申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公布經批准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的變更內容。
涉及用地範圍發生變更或增加建築面積的,需辦理用地變更手續;涉及補繳土地價款的需按規定繳納。
第二十二條  地下空間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市自然資源局報送有關驗收資料並申請竣工驗收。市自然資源局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核實,建設單位或個人按程式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結建地下空間工程應與地表工程一併驗收。
第五章   不動產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築物權利人可依法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權利登記和其他法定事項登記;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築物所有權登記程式、類型及所需提交的檔案資料,參照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築物所有權的登記程式、類型及提交檔案資料要求辦理。
第二十四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築物所有權按照相應的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可分層設立,分層登記。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出讓或者劃撥的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同一主體結合地表建築開發建設地下空間工程的,視為原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已經取得該宗地的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性質統一為劃撥用地,直接辦理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第二十六條  人防工程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戰時服從市人民政府統一調用。人防地下空間工程建設竣工驗收後,由建設單位先報市住建局(市人防辦)備案,憑備案證明再申請地下人防工程所有權首次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地下空間不動產應在登記簿及權利證書中註明“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下建築”,屬人防工程的,還應當註明“人防工程”,並註明地表土地利用現狀及地表土地權利狀況。地下車位(車庫)單獨核發不動產權證書的,應當在登記簿及權利證書上註明“地下車位(車庫)”,屬兼顧人防要求的,應當在登記簿及權利證書上註明“兼顧人防”。
第二十八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築物不得辦理預售。地下空間不動產權登記後,可以轉讓、出租或抵押,但地下社會公共停車場項目不得分割轉讓。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與國家和省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一致的,從其規定。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吉首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的起草過程
1、為加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管理,合理開發地下空間資源,提高土地綜合利用率,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保障地下空間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於今年5月起草了《吉首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徵詢了市司法局、市住建局(人防辦)、市稅務局等部門意見。
2、按程式於6月15日呈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第111次會議審議通過。
3、根據市政府常務會建議,於7月19日按程式對《辦法》舉行了聽證會,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並修改完善。
4、於9月7日經第九屆第6次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
二、《吉首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分六章共30條,具體內容如下:
1、第一章總則,第1條至第6條,主要是制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據、適用範圍、相關名詞解釋、遵循原則和明確各部門職責。
2、第二章規劃管理,第7條至第11條,主要是規劃原則、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審批流程。
3、第三章用地管理,第12條至第18條,主要是供應土地的方式和流程、土地出讓價格的確定、土地出讓年限的確定和土地出讓面積的確定
4、第四章工程建設管理,第19條至第22條,主要是工程建設總體要求、工程建設審批流程、變更設計流程和工程驗收。
5、第五章不動產登記管理,第23條至第28條,主要是登記程式、類型及所需資料,具體登記辦法、人防工程登記和轉移登記的條件。
6、第六章附則,第29條至第30條,主要是《辦法》的負責解釋單位和實施時間。
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1、《民法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
7、建設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58號);
8、《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9、發改、財政、國土、住建、交通運輸、公安、銀監會《關於加強城市停車場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基〔2015〕1788號);
10、《住房城鄉建設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號);
11、《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12、《湖南省土地市場管理辦法》;
13、《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產權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號);
14、《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湘政發〔201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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