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

《瀋陽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瀋陽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22年10月21日通過,經遼寧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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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五章  權屬登記和使用維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合理開發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涉及國防、人民防空、防災減災、生態保護、文物保護、礦產資源、地下管線、軌道交通等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地下空間,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表以下的空間。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按照開發方式分為結建式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和單建式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結建式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表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單建式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利用市政道路、綠地、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為單建式地下空間建設項目。
第四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公共優先、分層利用、共享互連、安全可控、節約集約、綠色環保的原則,統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並符合防災減災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綜合協調、統籌推進、信息管理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用地、不動產登記工作。
市和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建(構)築物銷售以及物業管理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通、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水務、文化旅遊廣電、應急、市政公用、大數據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城市地下空間普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人民防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等主管部門,建立城市地下空間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現狀、規劃建設管理、檔案管理等信息納入城市地下空間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城市地下空間管理信息動態更新和共享,並確保數據安全。
城市地下空間信息管理應當符合保密工作要求。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制定城市地下空間相關土地出讓政策和激勵措施,鼓勵城市地下空間依法開發利用。
鼓勵社會資本依法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市和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建設等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與其他各類專項規劃相銜接,統籌協調各類城市地下空間及設施的關係。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發展戰略、總體規模、空間布局、分區管控、分層利用、地上地下空間一體化安排、重點地區範圍等內容。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依法履行批准程式。
第十條  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遵循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連通、地面建築與地下工程協調配合的原則,合理安排不同豎向分層的建設項目,明確不同層次、不同項目之間的連通規則。
第十一條  編制涉及城市地下空間安排的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有關要求。
涉及城市地下空間安排的詳細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範圍、深度和強度、使用性質、公共空間布局、各類設施布局和規模、景觀等規劃控制和引導要求並明確地下市政、交通設施和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的安全保護區範圍,以及相關城市地下空間之間的連通方式和要求。
第十二條  市和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涉及城市地下空間安排的詳細規劃依法提出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應當明確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用途或者使用功能、建設範圍、開發強度、建設配套、開發深度、出入口、互連互通及連線通道出入口位置要求等,作為城市地下空間供地檔案組成部分。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應當依法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建式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單獨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結建式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應當隨其地表建設項目一併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照依法批准的用途確定,不得超過其地表相同用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
第十五條  鼓勵城市地下空間整體連片開發建設。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當符合城市地下空間對生態保護、防水排澇、安全和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和出入口設計應當與地表建(構)築物相協調。
第十七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
第十八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規劃條件中已明確與相鄰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連通要求的,先建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專業規範預留地下連通工程接口,後建單位應當履行後續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連通義務。
後建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用於公共地下設施,或者後建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按照規劃必須與先建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連通的,先建單位應當向後建單位提供地下連通工程接口,後建單位應當履行後續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連通義務。
第十九條  軌道交通建設應當與沿線地塊、道路、地下公共通道及市政設施等建設活動相銜接,並按照規劃要求預留與周邊工程接口的條件。
鼓勵軌道交通規劃保護區範圍內或者與軌道交通相鄰的其他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與軌道交通進行整體開發建設。
第二十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與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市政道路新建及改擴建、市政主要隧道建設、城市地下空間及軌道交通建設相結合,同步設計、同步實施。不依附於道路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應當分別納入相關項目計畫,同步配套建設。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推廣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慧型化套用。
第二十二條  綠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城市綠地設計規範、公園設計規範等相關要求。利用地表廣場的城市地下空間,覆土厚度應當符合種植、荷載、結構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應當依法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規範要求,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查明建設用地範圍內地下管線的現狀,並採取措施保護地下管線安全,確需遷移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式辦理;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發現未查明的地下管線或者因施工造成地下管線損壞的,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及時告知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對無法確定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的,應當及時向市或者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建設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開展地下管線測量。測繪單位應當對其測量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在工程竣工前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施工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符合城市地下空間對環境保護、防範和減少干擾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的要求,避免對現有建(構)築物、地表地貌和相關基礎設施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及時恢復。
第二十七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地表及周邊現有建(構)築物、市政設施、人防工程、水利設施、古樹名木、公共綠地等進行調查、記錄;
(二)對相鄰的合法建(構)築物、附著物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維護地表規劃功能;
(三)制定應急預案並實行動態監測,發現險情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四)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報市或者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或者區、縣(市)城建檔案館(室)移交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的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檔案資料,並對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章 權屬登記和使用維護
第三十條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下建(構)築物的權屬登記,按照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辦理。城市地下空間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在登記簿及權利證書中註明“地下”。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地下空間範圍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法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二)違法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等廢棄物;
(三)故意損毀城市地下空間設定的各類安全設施、設備;
(四)擅自改動城市地下空間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五)擅自改變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使用性質或者用途;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其他負有管理維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按照規定對城市地下空間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暢通,及時排查城市地下空間安全隱患,配合相關單位進行日常維護;在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內發生安全事故及其他突發性災害時,立即採取應急救援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實施救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市或者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開展地下管線測量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2年10月21日瀋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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