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管理辦法

瀋陽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管理辦法

《瀋陽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管理辦法》於2011年11月21日瀋陽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1年12月24日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發布。《辦法》共26條,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為加強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和管理,促進地下空間資源的合理開發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管理辦法
  • 檔案號: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方向:城市基礎建設
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管理辦法正文,

瀋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32號
《瀋陽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管理辦法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和管理,促進地下空間資源的合理開發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空間,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地表以下的空間。
第三條 本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涉及國防、人民防空、防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地下空間利用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和國土資源、房產、人防、環保、城建、公安、安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應當遵循保護資源、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兼顧安全、防災需要、統籌規劃、綜合開發的原則。
第六條 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土地利用規劃和人民防空等其他專業規劃相協調。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作出具體規定,明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範圍、使用性質、總體布局、開發強度、出入口位置和連通方式等內容。市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需要,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應當充分體現開發利用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堅持平面分區、豎向分層、綜合利用的基本原則,實現與地上空間相聯通、與相鄰的地下工程、地下步行街、捷運站點等重要節點應當充分連線,逐步形成功能完整的地下空間網路系統。
第九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計畫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的名稱、性質、建設時限;
(二)總投資、年度計畫投資、資金來源;
(三)實施主體、建設內容、規模及層數;
(四)計畫執行的具體要求;
(五)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範圍;
(六)其他需要的內容。
第十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計畫,並依法取得城市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
地下空間的使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一律實行有償使用。市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地下空間規劃條件,組織地下空間建設用地出讓。具體辦法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經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管理機構預先審核。開工前,應當按照地上地下一致的原則履行基本建設程式,依法辦理立項、環保、規劃、土地、施工許可等手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第十二條 地下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工程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十三條 地下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內容包括工期計畫、工序流程、場地布置、資金調度等;涉及相鄰財產安全的關鍵部位的施工方案應當通過專家論證。地下工程施工方案應當報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地下工程施工涉及挖掘道路、封閉交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各管網單位、市政和交通部門簽署拆改、占用協定。
第十五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科學合理地協調地表空間和地下空間的承載、震動、污染、噪聲及相鄰建築物的安全,不得破壞地下市政管線功能,不得影響樹木正常生長和綠地的使用功能,應當減少對地面交通運輸的影響,不得妨礙地表的規劃功能,不得對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和附著物造成危害。
第十六條 地下工程的專用設備、器材的定型、生產應當執行國家統一標準。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第十七條 地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和規範。
第十八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完整的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九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統籌安排綜合配套設施。綜合配套設施建設由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管理機構統一組織實施。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應當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條 城市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權屬登記,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應當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的信用信息系統。除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信息外,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信息資源應當實行共享。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項目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未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人員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