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本市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空間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管理。
法律、法規對國防、人民防空、防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地下空間和單建地下空間。
結建地下空間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地下空間。
第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同時,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綜合開發、保護資源、合理利用、平戰結合、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充分考慮人民防空、防災減災及相鄰空間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 市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建設(民防)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用地管理、建設工程管理、人防工程管理和產權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的相應工作。
第六條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由規劃主管部門制訂地下空間的規劃設計條件並報市政府審批後,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包括擬出讓地下空間的詳細位置、水平投影坐標和豎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積、用途、交通組織、防空要求等。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八條 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的用途,確定相應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第九條 凡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根據地下建設所在地塊相對套用途,土地底價按以下標準確定:
地下一層其土地出讓金按照所在區域相同用途土地的評估地價,折算為樓面地價的30%收取。地下二層的土地出讓金按地下一層標準的50%收取;地下三層,按地下二層標準的50%收取,以此類推。
用於國防、人防、防災、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項目,可不收取土地出讓金。
第十條 地下空間建設投資者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應當依照《土地登記辦法》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登記面積為地下建築物垂直投影面積,並在土地證書備註欄註明相應地上土地使用權特徵。
第十一條 附著地表建築項目進行的地下工程建設,其相關規劃、建設、消防安全審批應當隨地表建築項目一併審批。
第十二條 地下空間不得建設住宅、敬老院、托幼園所、學校、醫院病房等項目。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滿足城市規劃要求。
城市單一住宅用地、辦公用地的地下空間應作為停車場(庫)及配電間等配套用房,不得作為商業用途。
純商業用地地下一層可用於商業、辦公、娛樂、經營性停車場(庫)等用途,其他層地下空間作為停車場(庫)等配套設施。
鼓勵城市建成區域內的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地下停車場,除解決自身停車問題外,可向社會開放收費停車。
第十四條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作為商場的,應進行統一管理,集中式經營,不得分割為小開間店面出售。城市規劃及土地出讓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單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驗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隨地表建築一併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地下空間房屋產權登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銀川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1日發布的《銀川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銀政發〔2012〕2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