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車輛停放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銀川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車輛停放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經2014年8月21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2014年11月17日銀川市人民政府令〔2014〕3號予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停車場的管理、道路臨時停放、法律責任、附則 6章25條,自2014年12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車輛停放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銀川市人民政府
  • 文號:銀川市人民政府令〔2014〕3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1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18日
基本信息,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第三章 停車場的管理,第四章 道路臨時停放,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解讀,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銀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3號
《銀川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車輛停放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14年8月21日第2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8日起施行。
銀川市市長 馬力
2014年11月17日

實施辦法

銀川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車輛停放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銀川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車輛停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停車場(含林蔭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有效管理、方便民眾的原則。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第三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公共建築物按標準配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因城市規劃等原因,配建、增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由規劃、園林管理部門責令其就近補建或者補足停車場或停車泊位。
第四條 公共建築配套的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要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
第五條 公共建築物改變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車場或停車泊位不得挪作他用;達不到改變功能後配建停車泊位標準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其按改變功能後的標準配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
第六條 住宅小區屬於業主所有的停車位,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個人委託小區物業等有關組織管理;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由社區居委會或街道辦委託小區物業等有關組織管理;屬於小區業主共有的停車位,其停車收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向業主公示,盈餘部分為該住宅區業主共有。
第七條 舊住宅區需要且有條件建設停車場或停車泊位的, 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通過,報規劃、園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相關部門批准後建設,並按照停車場的技術規範施劃。
第八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建築物前規劃紅線與建築紅線之間的區域,應當建設面向社會服務的停車場或停車泊位,並按照土地權屬分別由企業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經營管理。
第九條 建設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由具有專業資質的企業建設。
第十條 停車場或停車泊位的建設用地可採用下列方式提供:
(一)政府投資單獨建設的停車場建設用地應當予以劃撥;
(二)在不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的條件下,單位將其用地作為停車場建設用地;
(三)土地儲備機構將政府儲備土地作為臨時停車場建設用地;
(四)集體經濟組織將其建設用地作為停車場建設用地;
(五)在滿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綠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廣場、公園、綠地等的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
(六)城市建成區內農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經批准可以作為停車場建設用地。
第十一條 開發利用衛生、教育、文化、體育場地、建築物及道路、廣場、綠地等的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安全論證,徵求地面設施所有權人意見,提出建設方案,由規劃部門會同發改、國土、住房建設、民防、園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鼓勵建設的原則,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停車場應當設定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的標誌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並根據需要配建監控、照明、通風、通訊、排水、消防和安全技術防範、智慧型化電子支付系統、電子地圖及價格監管系統設施。
停車場應當設定殘疾人車輛專用車位和明顯標誌,配備無障礙設施,劃分區域供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停放,或者建設非機動車專用停車場或停車泊位。

第三章 停車場的管理

第十三條 市區內人行道和兩車道及以下街、巷不得施劃停車泊位。
第十四條 停車場應當配備符合規定的經營管理設施和專門管理人員,並向轄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告停車場或停車泊位的位置、經營管理人等。
第十五條 經備案的停車場具備相關條件的,鼓勵開辦車輛清洗、美容、租賃及裝飾裝修和修理業務。
第十六條 停車場或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及時完善、修繕停車場或停車泊位基礎設施和設備。
第十七條 停車場或停車泊位管理人員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身體健康,不得有影響看管工作的身體狀況;
(二)為本市常住或外地來銀穩定居住的人員,年滿18周歲;
第十八條 停車場中止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並提前十日前向社會公告。
停車場或停車泊位終止經營的,收費許可證應當同時註銷。
第十九條 市公安交通、物價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停車費電子支付系統和全市停車信息發布及誘導系統,提高停車場利用效率。
第二十條 鼓勵本地區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等將其專用停車場或停車泊位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一條 住宅小區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服務收費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通過,並不得擅自上調停車服務費,不得私自設立停車服務收費項目。

第四章 道路臨時停放

第二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臨時停車泊位使用、變更前,將設定地點、停車種類、允許停放的時限及其他規定事項向社會公告,並在該路段設定明顯標誌。因大型活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對臨時停車泊位進行臨時調整的,應當提前十日將調整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配置停車場設施的處以5000元罰款;
(二)停車場設施不完善的處以3000元罰款;
(三)明知車輛裝載危險品而允許其進入停車場的處以5000元罰款;
(四)發現危險品駛入停車場而未及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的處以2000元罰款;
(五)未按規定劃定停車泊位的處以3000元罰款。第二十四條 違反《條例》其他規定,依據《條例》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8日起施行。

解讀

15日,《銀川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車輛停放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正式對外公布,並將於2014年12月18日正式實施。
實際上,銀川早於2007年起施行了《銀川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車輛停放管理條例》,但隨著城市車輛的劇增,給停車場規劃建設等方面帶來的壓力日漸凸顯。“銀川市機動車保有量已經從2007年的14萬輛增至目前的62萬輛。”市政府法制辦專職副主任納志軍介紹,為了及時解決新出現的問題,在條例規定的大原則下,通過出台新的政府規章來解決面臨的停車難、管理亂、停車場少的問題。為了讓公眾更好地了解條例,本報記者採訪了規劃、住建、園林、交警等部門,從五個方面對《實施辦法》進行解讀。
解讀一:新規挖掘市內停車資源
本次制定的《實施辦法》規定了在滿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綠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廣場、公園、綠地等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也就是說,要引導開發地上地下資源,挖掘市內停車資源。
事實上,銀川市目前擁有停車場830多個,這與銀川市目前62萬輛的汽車保有量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因此,在現有的情況下“內部挖潛”,就成為解決停車難的一個重要舉措。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公共建築物按標準配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達不到標準的應當責令其就近補建或者補足。”《實施辦法》規定,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建築物前規劃紅線與建築紅線之間的區域,應當建設面向社會服務的停車場或停車泊位,並按照土地權屬分別由企業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經營管理。
另外,據市規劃局副局長沈愛紅介紹,目前,銀川正在開展城市停車系統規劃工作,將通過對停車需求分析,將中心城區停車區域劃分為限制、引導、寬鬆三大區域,並提出具體的供需調整係數及停車供應結構等內容,還將從規劃、建設、管理、收費四個層面制定具體措施。此外,規劃部門對新建設的商業設施、住宅區等項目提出明確的停車泊位配建數量並按此進行審批。
解讀二:保障非機動車及行人路權
隨著市內停車矛盾的突出,銀川道路停車擠占行人路權的問題十分普遍。在此次公布的《實施辦法》中,也針對這一情況做出了規定。
“市區內人行道和兩車道及以下街、巷不得規劃停車泊位。”而這條規定也引發了一個問題,那就是現有占用人行道的停車位該如何處理?
市公安交警分局副局長王永平說,在該條提出的範圍內,未來將不再審批新的停車位,而對於目前已經審批的停車位,交警部門將與相關部門會商,形成一個統一的處理辦法。
解讀三:強化住宅區業主權利
近年來,小區停車矛盾在銀川屢有發生,而此次發布的《實施辦法》,著重強調了業主的權益。
《實施辦法》規定,住宅小區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服務收費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通過,並不得擅自提高住宅小區停車費用,不得私自設立停車服務收費項目。
更重要的是,實施辦法強調了停車費用使用的監督和監管。“住宅小區屬於業主所有的停車位,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個人委託小區物業等有關組織管理;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由社區居委會或街道辦委託小區物業等有關組織管理。”《實施辦法》明確規定。
而屬於小區業主共有的停車位,“其停車收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向業主公示,盈餘部分為該住宅區業主共有。”
解讀四:舊小區如何增加停車泊位
銀川很多老舊小區都面臨著停車位供不應求的窘境。針對這一問題,《實施辦法》給出了解決方案,那就是根據民意和現實條件來建設停車泊位。
《實施辦法》規定:“舊住宅區需要且有條件建設停車場或停車泊位的,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通過,報規劃、園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相關部門批准後建設,並按照停車場的技術規範施劃。”
市規劃局方面表示,銀川下一步將繼續結合老舊小區改造,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定地上車位。此外,保障性住房的停車位,規劃部門也提高了設定比例。
解讀五:“當斯定律”提醒大力發展公共運輸
然而,停車場越多就越好嗎?答案是否定的。市規劃局副局長沈愛紅用了“當斯定律”來解釋這個問題。
當斯定律是交通經濟學上的概念,其主要內容是,當人們購買和持有車輛的成本不在形成巨大障礙時,“必然會出現的一種交通需求和交通基礎設施供給之間的競賽,而在政府不進行管制的情況下,這種競賽的結果必然是交通擁擠。”
因此,儘管《實施辦法》會“內部挖潛”,但調控供給量,讓更多的人選擇公共運輸,大力發展城市公共運輸,才是城市健康發展的合理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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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銀川市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新制定的《銀川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車輛停放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自12月18日起施行。
目前,銀川市機動車保有量為62萬餘輛,各類停車泊位僅9萬多個,供需矛盾嚴重,停車亂、亂停車、亂收費、停車占盲道等停車亂象頻現。為最佳化銀川城市停車資源,不斷滿足市民需求,銀川市在調研論證基礎上制定了《銀川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車輛停放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該《實施辦法》規定,在中心城區劃分限制、引導、寬鬆三大停車區域。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建築物前規劃紅線和建築紅線之間區域,應當建設面向社會服務的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新建的大型公建、商業設施、住宅區等項目必須按指標配建停車泊位,達不到標準的,須就近補建補足停車場或停車泊位。在滿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綠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廣場、公園、綠地等的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住宅小區建設停車場或停車泊位,及其服務收費,住宅小區建停車場須經2/3業主同意,物業公司不得擅自上調停車費和私設停車服務收費項目,小區業主共有的停車位服務收費收支應當向業主公示,盈餘部分為業主共有。
與2007年出台的《實施辦法》相比,新的《實施辦法》制定了一批新的管理措施。如,市區內人行道和兩車道及以下街、巷不得施畫停車泊位;鼓勵本地區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等將其專用停車場或停車泊位向社會開放;有條件的停車場可開展車輛清洗、美容、租賃及裝飾裝修和修理業務;建立停車費電子支付系統和全市停車信息發布及誘導系統,提高停車場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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