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城市地下弱電管網建設管理辦法》為臨湘市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合理有序開發利用城市地下資源,淨化城市空間,規範我市地下弱電管網的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主席令第74號)、《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下弱電管網是指電信、移動、聯通、網通、鐵通等通訊纜線、廣播電視纜線和交通警察電子信號傳輸纜線等弱電纜線,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統一設計、統一布設埋入地下的共同管網。
第三條 凡在本市轄區的城市規劃區、重點鄉鎮、工業園區、中心社區的弱電建設項目應遵循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地下弱電管網工程建設按照弱電共溝、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原則,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岳陽惠臨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惠臨公司)採取市場化運作模式組織實施。
第五條 城市地下弱電管網規劃建設要符合城鄉規劃,新建城市道路弱電管網應與城市道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已建有弱電管線的城市道路應堅持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全面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按照弱電共溝的原則有計畫地實施改造。納入改造計畫或已經實施地下弱電管網的道路,不再審批城市地下弱電管網的單建項目。
第六條 城市地下弱電管網工程項目必須依法按照標準預留政府戰略儲備資源,其產權歸市人民政府所有,由惠臨公司管理,建設費用攤入使用單位的管道建設成本。
第七條 惠臨公司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具體負責本市基礎通信管線的統籌規劃、布局審查、綜合協調,對區域內通信管線的建設和運營實施監督管理。市工信局、建設局、規劃局、發改局、財政局、公安局、工商局、各弱電通信單位及廣電網路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協助做好地下弱電管網管理工作。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重點鄉鎮、工業園區、中心社區內,新建建築物內的弱電管線和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弱電管道,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檔案,並隨建設項目同時施工與驗收。
第九條 原架空弱電纜線下地的改造工程結合舊城改造工作逐步實施;新修道路工程、新建小區、城市新區禁止架設空中弱電纜線。
第十條 各弱電運營商根據各自需要編制城市地下弱電管網使用計畫,並及時申報,由惠臨公司一併納入城市地下弱電管網建設計畫統籌安排。新建、改建的地下管網實行互聯互通,最大限度地發揮地下管線資源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城市地下弱電管網建設工程要嚴格實行監理和建設分離制度,建設單位不得參與工程監理,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工程建設。工程使用的管材和鋪設工藝,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規範,管道容量滿足相關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地下弱電管網工程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提交竣工材料,按規定程式組織竣工驗收。工程竣工資料及相關檔案報惠臨公司與建設局備案。
第十三條 地下弱電管網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後,弱電管網投資建設單位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向各弱電管線使用單位提供出租、出售及日常維護管理等服務。地下弱電管網的出租、出售及日常管理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方案報價格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審批。為保障公益事業的發展,對政府公益性管線租用、購買地下弱電管網設施的,實行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地下弱電管網建成後,未出售、出租的地下弱電管網設施(含井蓋等)的日常維護由城市弱電管網投資建設單位負責,已出售、出租的地下弱電管網設施(含井蓋等)的日常維護按雙方的協定執行,協定不明確的由城市弱電管網投資建設單位負責維護。
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通信管道損壞或需重修、遷移時,費用由各通信網路公司承擔。
第十六條 違反法律、法規、省市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屬承建或管線使用單位違規建設的,按違規建設處置,其建築物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