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試行)

《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經市政府 2018年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6月11日印發,共四章二十二條 ,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福州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8年6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1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2018年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辦法全文

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地下空間管理,促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地下空間,是指福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地表以下的空間。因市政及地表建築所鋪設的管線等情形需利用地下空間的除外。
第三條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應當充分考慮相鄰空間的發展需要,不得限制、損害已設定的土地權利。
第四條地下空間應當按照規劃用途合理使用,並與地面建設有效銜接,涉及公共通道、出入口交通組織等的相關設計、建設及使用均應符合環保、消防、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的要求,並始終保持消防、報警、通風、照明、監控、通信等設施的正常運行。
對公眾開放的地下空間的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地下空間安全使用和維護管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規劃和用地管理
第五條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滿足城市規劃要求。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並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利用專項規劃,規劃應根據現狀及規劃建設類別在豎向上進行分層,並優先預留市政管線(溝、廊等)埋設位置。
第六條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滿足城市規劃要求。地下空間可用於商業、辦公、娛樂、經營性停車場(庫)等用途開發,但不得建設住宅、敬老院、托幼園所、學校、醫院病房等項目。
地下空間開發為經營性用途的,應實行集中式經營管理,不得分割銷售。土地出讓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用於國防、人民防空、防災等設施的地下空間,如附著於地表建築,應按相關規範及許可的要求實施;如屬獨立建設,原則上可在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要求的基礎上經相關部門批准後參照人防工程平戰結合的作法實施。
作為城市交通的補充,城市擁堵路段,可考慮結合地下空間工程實施城市下穿道路工程。
如涉及古樹名木、文物古蹟、河道、地下水、岸線等,應從其相關規定。
第七條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建築面積單列,不計入地表建設用地的容積率。
第八條附著地表建築或者地下交通建設項目進行的地下空間開發,其相關規劃、建設、消防安全審批手續應當隨地表建築或者地下交通建設項目一併辦理。
第九條獨立開發的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按以下方式確定土地用途和供地方式:
(一)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國防、人防、防災、城市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項目,可以無償劃撥方式提供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屬於商業、辦公、娛樂等經營性用途的,應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等方式提供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且不屬於本條第(二)項所列土地用途的,可以協定出讓方式提供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條原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開發利用自有用地範圍內的地下空間或周邊地下空間的,可以協定出讓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協定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者的,應採取公開方式出讓。
第十一條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由申請人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不同供地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一)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三)項或者第十條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1.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是否符合城市地下空間利用專項規劃後,形成初步方案上報市政府;
2.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屬於劃撥供地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式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屬於依法可協定出讓供地的,出具地下空間的規劃設計條件函;
規劃設計條件函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包括地下空間的詳細位置、水平投影坐標和豎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積、用途、交通組織、防空要求等。
3.申請人向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劃撥或協定出讓供地手續,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後續建設審批手續。
(二)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獨立開發的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出讓底價按綜合成本、市場評估價、基準地價擇高原則確定。
第十三條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以協定出讓方式開發利用自有用地範圍內的地下空間或周邊地下空間的,地下一層、二層、三層(包括三層以下)的出讓價款分別按地下空間相應土地用途地表基準樓面價的50%、20%、10%收取。
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為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的,均認定為經營性開發,土地出讓契約已約定供地價格的,按契約約定執行。土地出讓契約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市場評估價收取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四條附著地表建築物開發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與地上建築物的土地出讓剩餘年限一致,並不得超過地下空間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出讓年限。附著地表建築物開發的地下停車位(庫)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與地表建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剩餘年限一致。
獨立開發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規定的用途類別分別確定。
第十五條獨立開發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參照地表建設工程驗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附著地表建築進行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隨地表建築一併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屬登記,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並註明“地下空間”:
(一)與地表建(構)築物、附著物連為一體的地下的建(構)築物、附著物,其土地權利確定為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時與地表建(構)築物、附著物共同登記;
(二)不能與地表建築物連為一體,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的建(構)築物、附著物,其土地權利確定為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時獨立登記。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位,並通過水平投影坐標、豎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積確定其權屬範圍。
第三章捷運地下資源空間開發
第十七條捷運地下資源空間,指的是捷運控制保護區內、地表以下的空間,但市政管線地下敷設的空間除外。
捷運地下資源空間的開發建設,本章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其他條款執行。
第十八條捷運地下資源空間的開發、利用與管理由福州捷運集團結合捷運主線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整體規劃統籌實施。
第十九條捷運地下資源空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按以下方式之一取得:
(一)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已開發自有用地範圍內的地下空間,其已開發利用部分歸屬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二)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未出讓或已出讓但其使用權人未開發利用的地下空間,採取無償劃撥或者協定出讓的方式提供給福州捷運集團,其中以協定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價款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福州捷運集團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應以自營或者合作開發經營為主。屬捷運集團的經營收入在剔除合理的運營成本後,專項用於捷運運營。在開發過程中確需引入社會資本共同開發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規定確定社會投資主體,且福州捷運集團在合作公司中應當控股。
第二十條捷運控制保護區範圍內的地下空間開發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要求,避免對捷運設施和運營安全造成影響。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未按規劃、未經審批擅自進行的地下空間建設視為違法建設,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本辦法未明確事宜,參照地面建築物規劃、用地、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若干規定》(榕政辦〔2010〕14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未簽訂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契約的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應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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