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編制,第三章 用地管理,第四章 建設管理,第五章 產權登記,第六章 使用管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號
《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25日
管理辦法
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對人民防空、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涉及地下空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空間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地下空間和單建地下空間。
結建地下空間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第四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兼顧人防、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戰備效益相結合。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協調機構,研究解決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的重大事項,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並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用地的監督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監督管理。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
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建築物登記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涉及人民防空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鼓勵採用獨資、合資、股份制等多種形式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人民防空等部門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與人民防空專項規劃等各類專項規劃相銜接,並體現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連通、地下工程與地面建築相協調的原則。
第九條 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安排地下交通、電力設施、供水供氣、通信、公安消防、公共安全、垃圾處理、城市排水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現狀分析、發展戰略、功能分區、交通體系及用地規模和布局;
(二)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地下空間的範圍;
(三)環境保護和人民防空要求;
(四)防災減災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要求。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二條 開發城市地下空間應當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應當遵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規定。
第十三條 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取得。
單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以下方式取得:
(一)用於人民防空、防災減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採用劃撥方式取得;
(二)用於商業、金融、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方式取得;
(三)地下交通建設工程及其附著地下交通建設工程開發的經營性地下空間,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協定方式一併出讓給已經取得地下交通建設項目的使用權人。
第十四條 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辦理供地手續。
單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手續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一)以劃撥、協定出讓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照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規劃條件制定每宗招標、拍賣、掛牌地下空間的出讓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權益價款或者出讓金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單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權益價款或者出讓金,可以分層計算,採取劃撥方式供地的,其負一層劃撥權益價款按照同地段地上劃撥權益價款的10%收取,負二層劃撥權益價款按照同地段地上劃撥權益價款的5%收取,負三層及以下免收劃撥權益價款;採取出讓方式供地的,其出讓底價(起始價)不得低於同地段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價款的20%,其具體計算標準,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請核發規劃許可。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隨同地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一併辦理。
單建地下空間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以劃撥方式提供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以出讓方式提供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規劃條件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出讓,建設單位持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契約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十七條 涉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建設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出具規劃條件時,應當徵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出具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城市地下空間使用性質、水平投影範圍、垂直空間範圍、建設規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的設定要求等內容。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作出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明確地下建(構)築物坐落、空間範圍、水平投影坐標、起止深度、總層數、豎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積、建築面積、用途、公共通道、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間之間的連通要求、物業用房等公共設施用房面積與具體位置等內容。
第十九條 開發城市地下空間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領取土地權利證書。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其他有關批准檔案後,方可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應當與地上工程一併申領施工許可。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標準和規範,滿足地下空間對消防安全、人民防空、環境保護、防水排澇、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與出入口設計應當與地面建設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工程建設應當保證地面及周邊現有建築物、市政設施、人民防空工程、文物、古樹名木、公共綠地的安全。
城市地下空間的工程建設涉及地下連通工程的,先建單位應當按照專業規範預留地下連通工程的接口,後建單位應當負責履行後續地下工程連通義務。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將建設工程檔案報送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並按照規定移交。
第五章 產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持用地使用權證明、規劃許可證明及竣工驗收等資料向房產主管部門申請地下空間建築物登記。
未計入容積率的城市地下空間建築物不予登記。
城市地下空間建築物的具體登記辦法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築物登記應當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中註明“地下建築物”;屬於人民防空工程的,應當註明“人民防空工程”,並記載平時用途,其具體位置和面積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用途。
第二十七條 結建地下空間建築物應當與地面建築合併辦理初始登記。
單建地下空間建築物的初始登記應當獨立登記。
地下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公共配套建築,不得進行分割登記和分割轉讓。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下空間建築物不得辦理預售,應當經初始登記確認權屬後方可銷售、出租。
第二十九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徵收、徵用城市地下空間,城市地下空間權利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城市地下空間權利人、使用人應當對地下空間建築物和設施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開放性,做好地下空間的標識管理,並配合城市基礎設施的維護單位對相關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第三十一條 城市地下空間權利人、使用人應當建立健全地下空間的使用安全責任制度,採取措施防範發生火災、水災、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種污染。
第三十二條 平戰結合的城市地下空間,平時使用時應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戰備需要時應當無條件服從統一調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及有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房產管理、人民防空等方面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房產管理、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為進一步依法依規、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加強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近日,南昌市出台《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了符合規劃的要求。即開發城市地下空間必須符合“三規”,即必須遵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
《辦法》明確了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要求。一是用於人民防空、城市基礎設施等符合《劃撥目錄》的地下空間,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可以依法採用劃撥方式;二是用於商業、金融、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途的,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應當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方式;三是地下交通建設工程及附著地下交通建設工程開發的經營性地下空間,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協定方式一併出讓給已經取得地下交通建設項目的使用權人。
《辦法》明確了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要求。結建(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或者劃撥權益價款與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用地合併計算。單建(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採取劃撥方式供地的,其負一層劃撥權益價款按照同地段地上劃撥土地權益價款的10%收取,負二層按5%收取,負三層以下免收。採取出讓方式供地的,其出讓底價(起始價)不得低於同地段地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價款的20%。
《辦法》明確土地登記的要求。開發城市地下空間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領取土地權利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