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瀋陽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是瀋陽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20年10月16日瀋陽市人民政府第85號令公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城市範圍內敷設於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但不包括軍事專用地下管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動。
法律、法規對城市地下管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籌管理、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地下管線的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城市地下管線的綜合管理部門。
區、縣(市)城鄉建設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管線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大數據、文旅廣電、應急管理、公安、交通、水務、房產、人防、行政執法、市政公用、工業信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管線的相關具體工作。
第七條 鼓勵套用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推進城市地下管線系統智慧型化建設。
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智慧型化管理的研究,鼓勵新技術、新材料在地下管線設計、建設及管理領域的推廣套用。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八條 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根據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管線專業規劃。
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包括地下管線的建設區域、管線種類、敷設方式、規模及布局等內容,並與城市地下空間、道路交通等專業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應當向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與道路、軌道交通、人防等建設工程同步建設的,應當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檔案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深度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的要求,並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應當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並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應當合併建設;
(三)擬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性管線避讓正式性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幹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四)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與建設工程同步建設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建設工程一併辦理。
第十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實施年度計畫管理。市、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編制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畫應當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相銜接。市、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統籌編制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畫時,應當徵求地下管線相關管理部門及權屬單位的意見。
第十五條 因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道路占用、挖掘批准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城市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按照規定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處於停滯狀態超三十日的,應當採取路面恢復措施。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地下管線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會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確認現狀資料信息,組織編制既有管線的保護方案。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並做好管位的監理記錄。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在原有管線或者設施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應當進行探測,掌握實際情況後方可施工。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警示標誌;對造成影響的建築物、構築物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對施工損壞的設施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
第十九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城市地下管線,確需遷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協商後提出實施方案,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完整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含竣工測量成果),並移交測量數據的電子檔案。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檔案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廢棄城市地下管線的,應當向市和區、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對於廢棄的城市地下管線,存在危險性確需拆除的,由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予以拆除;對產權單位不明的廢棄城市地下管線,由市和區、縣(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組織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對其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  
(三)建立日常巡護和維護制度,地下管線破損、缺失、老化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新;
(四)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可能產生其他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所涉及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
(五)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六)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後,迅速組織搶修,並依法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城市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市、縣(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地下管線普查實施方案,並組織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市、縣(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維護、更新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和完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並納入市、縣(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應當統一數據標準,實現信息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
第二十六條 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維護、更新費用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查閱、利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為查詢、利用地下管線信息資料提供便利,並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第二十八條 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的存儲、處理、傳遞、使用、銷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進行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未按照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監理單位未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並做好管位監理記錄的;
(二)地下管線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三)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未按照規定拆除廢棄管線的。
第三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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