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測繪管理辦法

《瀋陽市測繪管理辦法》在2013.10.21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測繪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10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3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條例內容
《瀋陽市測繪管理辦法》業經2013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本市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遼寧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測繪活動主要包括:大地測量、工程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理信息系統、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測繪航空攝影以及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等。
第三條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條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加強測繪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測繪事業發展。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活動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根據測繪事業發展要求,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補充制定地方測繪技術規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頒布實施。
第八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分別報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複測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和城市地面沉降監測水準網;
(二)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四)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五)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六)地下管線的普查、整理測量;
(七)編制本行政區域地圖(集、冊);
(八)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更新:
(一)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控制網每3年為一個維護、監測周期;
(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圖更新周期不超過2年;
(三)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四)市、縣(市)行政區劃圖及其普通地圖集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地下管線普查、整理測量等測繪工作,建立並維護城市地下管線資料庫。
在對地下管線進行普查、整理測量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管線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做好地下管線原始資料提供、實地調查、測繪成果核實等協助工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管線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溝通和聯繫,做好服務和信息交換等工作。
第十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並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
申辦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依法實行測繪項目招標投標制度。測繪單項契約估算價超過50萬元的測繪項目以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發包。
依法不適宜實行招標投標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測繪單位實施。
第十四條 下列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託測繪監理:
(一)財政資金投資的5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
(二)市級以上的重點工程中的測繪項目;
(三)水下、地下隱蔽性大,專業性強的5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
(四)投資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其他測繪項目。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監理。測繪監理單位對其監理的測繪項目成果質量承擔責任。
具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的測繪單位不得對本單位承包的測繪項目進行監理。
第十五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條件。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第十六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匯交程式和方式按照國家、省有關測繪成果管理的規定執行。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60日內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後,出具匯交憑證。測繪單位應當對其提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七條 測繪成果和測繪設施依法實行有償使用。但是,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第十八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發展改革部門不予立項,財政部門不予撥款。已有測繪成果可供利用的,不得重複測繪。
第十九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本市統一的基礎地理空間框架,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地理信息數據,制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標準,負責組織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處理、發布和提供,健全交換機制,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條 政府部門或者財政投資建立的涉及地理信息的相關專業信息系統,應當以本市基礎地理空間框架為基礎平台。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與地理信息系統有關的其他信息系統,應當採用本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並按照規定組織檢查、維護。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各專業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設定的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的永久性測量標誌檔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維修計畫,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統一實施。
第二十三條 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單位,應當委託測量標誌所在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保管該測量標誌,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並將委託保管書及記載測量標誌點位情況的資料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必須持有測繪作業證件,接受保管測量標誌的單位和人員的查詢,並保證測量標誌的完好。
保管測量標誌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對其保管的測量標誌經常進行檢查;發現測量標誌被移動或者損毀時,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 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同時,辦理測量標誌的批准遷建手續。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市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施測繪資質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及處理意見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並正式告知被檢查單位。日常監督檢查的處理意見將作為測繪單位參加年度註冊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必須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並應當如實提供與測繪資質監督檢查有關的情況和材料。
測繪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未採用國家和本市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經營測繪業務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測繪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測繪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多次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降低或者取消其測繪資格。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阻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從事測繪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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