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21年6月25日貴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9日
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四章 登記使用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促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保護地下空間資源,拓展城市發展空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
法律、
法規的
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規劃區範圍內地下空間的規劃管理、開發建設、登記使用、服務保障等相關活動。
法律、法規對國防、人民防空、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軌道交通等涉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突發事件應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指地下空間,包括結建地下空間和單建地下空間。
結建地下空間,是指結合地表建(構)築物一併開發建設的空間。
單建地下空間,是指不依附於地表建(構)築物獨立開發建設的空間。
第四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遵循以人為本、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生態環保、保障安全、地上與地下相協調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建立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三)組織開展地下空間自然狀況、資源條件、權屬狀況、利用現狀、開發利用制約因素等方面的基礎調查和資源評估;
(四)督促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監督管理職責;
(五)將地下空間基礎調查、資源評估、規劃編制、綜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設運行維護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用地監督管理和不動產登記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交易和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規劃、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明確的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地下空間交通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應急管理、林業、發展改革、水務、財政、大數據、糧食和儲備、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商務、氣象等有關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防空、交通、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與人民防空工程、市政設施、軌道交通、道路交通、抗震防災、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生態環境、排水防澇、文物保護、消防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包括開發利用現狀、發展預測、戰略目標、總體規模、結構特徵、功能布局、重點建設區域、地上地下空間統籌、開發步驟等內容,並就資源保護、環境保護、安全保障等提出要求。
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運用地下空間的基礎調查和資源評估結論,遵循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和橫向相關空間連通的原則,優先安排建設市政、交通、人民防空工程等設施,合理安排不同豎向分層的建設項目,明確不同層次、不同項目之間的連通規則。
第九條 編制涉及地下空間安排的詳細規劃,應當加強前期分析,以開發利用重點片區或者節點為主落實專項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涉及地下空間安排的詳細規劃,應當包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範圍、深度、強度、使用性質、公共空間布局、各類設施布局和規模、景觀等的規劃控制和引導要求,並明確地下市政、交通設施和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的安全保護區範圍,以及地下交通設施之間、地下交通設施與相鄰地下公共活動場所之間的連通方式及要求。
第十條 經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因國家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者行政區劃調整等確需修改規劃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劃要求,對以劃撥方式提供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核定用地位置、面積和準予建設的範圍,對以出讓方式提供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提出用地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並分別作為劃撥決定書或者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地下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重點工程、重點地段項目建設計畫,明確建設方案、推進步驟和跟蹤服務措施,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涉及公共運輸、居民住宅區、集中辦公區、大型商業綜合體等的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應當按照網路化、立體化、一體化、人性化的要求,編制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實行綜合開發。
第十三條 結建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應當遵循先地下、後地上的建設時序,與地表建設項目一併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相鄰地塊地下空間具備整體開發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整體設計、統籌建設。
第十四條 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應當依法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涉及國有土地的,除符合劃撥條件可以按照劃撥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外,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協定方式取得:
(一)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開發其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地下空間;
(二)附著於市政、交通等設施的公益性項目且不具備獨立開發條件的地下建設項目;
(三)其他依法可以協定出讓的情形。
涉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地下空間用途、資源條件、所在區位、供求關係、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等要素,依法建立地下空間用地基準地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並且至少每3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全地下空間開發建設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按照價值最大一層確定土地出讓底價。
第十六條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照批准的使用用途依法確定,其中結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不得超過該宗地地表主要建(構)築物用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年限。
建設用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申請續期。
第十七條 地下建設項目的設計檔案,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外,還應當滿足地下空間對生態環境、安全保障、防災減災、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的要求,使用功能和出入口設計應當與地表建設相協調。
第十八條 規劃條件對新建地下建設項目有連通要求的,先建單位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制定連通方案預留接口,後建單位負責地下連通通道建設。
規劃條件對地下建設項目未明確連通要求的,建設單位可與相鄰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就連通位置、連線通道標高、建設主體等內容進行協商,制定連通方案。
第十九條 因地下建設項目的特殊性,沒有相應技術標準規範或者現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不能滿足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需求的,可以由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按照最有利於安全和環境保護的原則進行論證評估,其結論作為重要技術參考。
第二十條 地下建設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建設用地範圍及周邊建(構)築物、市政設施、地下管線、交通設施、人民防空設施、文物古蹟、古樹名木等情況,制定可能造成損壞或者重大影響的應急預案,採取專項防護措施並告知相關權利人,在施工過程中實時監測。
地下建設項目施工可能幹擾地下含水層,或者從事地下熱水開發利用、使用水源熱泵技術、地源熱泵技術的,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結建地下建設項目應當與地表建設項目一併驗收。
地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時將符合規定的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劃要求可以開發利用的山體地下空間,應當有計畫地合理開發利用,優先發展有特殊環境要求的數據中心、精密製造、物資存儲等重要產業,因地制宜選擇利用山體地下空間的項目。
鼓勵利用廣場、學校操場、城市綠地等地下空間進行停車場、污水處理廠等市政公共服務設施的開發建設。
第二十三條 地下既有建(構)築物和建設項目與軌道交通建設具備連通條件,且符合規劃和安全要求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支持,連通建設資金和建設主體由雙方協商確定。
相鄰人民防空工程之間、人民防空工程與其他地下工程之間,按照規劃要求修建的連通通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施工等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的,通道面積可以計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面積。
第二十四條 地下人行通道和地下公共運輸設施出入口、連通通道,在滿足交通疏散、安全防災、環境保護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進行經營性開發。
人民防空工程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具備開發利用價值依法可以開發利用的,可以投資開發作為地下商業、停車、物資存儲等場所,實現綜合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章 登記使用
第二十五條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下建(構)築物的權屬登記,按照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辦理。
結建地下建(構)築物應當與其地表部分一併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建(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單建地下建(構)築物單獨辦理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建(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第二十六條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以宗地為單位。分層設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在宗地圖上註明層次和標高範圍。
第二十七條 地下建(構)築物和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是其維護管理的責任人。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承擔相應維護管理責任,保障建(構)築物和設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八條 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按照規劃和設計用途合理使用地下建(構)築物;
(二)做好地下空間標識和指引的設定、管理工作,保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暢通;
(三)做好給排水、消防、通風、照明、監控、通信等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檢查,保持正常運行;
(四)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配合其他維護管理責任人的維護管理活動。
地下空間向公眾開放的,維護管理責任人除履行前款規定責任外,還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和器材,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防範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公共衛生、生態環境等事件發生。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引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機制,創新、推廣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模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發展需要、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生態環保、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情況,制定相應政策措施,鼓勵、引進和培育優勢企業、優質資源,促進地下空間產業鏈和關聯產業協同發展,推進地下空間產業創新突破。
第三十一條 社會資本投資建設並依法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下建設項目,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依法自主經營、轉讓、出資、租賃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並實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家諮詢制度,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提供智力和技術支持。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業人才培養,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進行科學研究,科研成果作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防空、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全市國土空間綜合管理信息平台,按照各自職責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現狀、地質環境、規劃、用地、建設、地籍、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檔案管理等信息納入平台管理,實時更新維護,實現信息共享,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未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實施。
因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於2021年6月25日經貴陽市人大常委會第39次會議通過,9月29日貴州省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批准,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七章三十六條,對管理職責、規劃管理、開發建設、登記使用、服務保障等重要內容進行了規範。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陽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個別意見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反饋貴陽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22年1月1日”。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21年9月28日
審議結果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於2021年6月25日審議通過了《貴陽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貴陽市人大常委會起草、審議《條例》過程中,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強指導,在《條例》通過前協助其書面徵求意見,並提出修改建議;貴陽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修改建議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完善。6月28日貴陽市人大常委會向省人大常委會報送《關於報請批准〈貴陽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條例〉的報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於8月19日召開論證會,邀請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直有關部門對《條例》的合法性進行論證,再次研究提出了初步審查意見。9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會同省人大財經委對《條例》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