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安縣中心城區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是紅安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紅安縣中心城區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是紅安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紅安縣中心城區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是紅安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辦法詳情紅安縣中心城區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試行)為規範我縣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是2008年11月19日由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中文名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文機關 重慶市人民政府 發文...
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第四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公益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新設立的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地上或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第五條 ...
第六條 結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以相同程式和方式一併取得。第七條 單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根據不同供地方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一)以第八條(一)、(三)、(四)項方式申請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建設...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制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負責辦理城市地下空間規劃許可;負責統籌城市地下空間的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供應和辦理不動產登記。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依法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的...
第十四條 地下空間的使用納入國有建設用地管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土地使用權按照以下方式供應:(一)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按照劃撥方式供應;(二)商業等經營性項目,或者同一宗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土地有2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按照...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並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用地的監督管理。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監督管理。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建...
、辦公、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途的,按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受理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補繳地價款時政府部門公布執行的對套用途級別基準地價、對套用途級別土地增值收益率、對套用途級別基準地價地下空間修正係數及增加的對套用途不計容建築面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寶雞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地表以下的空間,主要包括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以下簡稱結建地下空間)和利用市政道路、城市綠地、公共廣場等城市公共用地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以下簡稱單建地下空間)。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和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建設用地規模、耕地保有量、禁止開墾的範圍和水資源利用上限等要求,統籌生產生活設施、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布局,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並...
第十四條 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應當依法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涉及國有土地的,除符合劃撥條件可以按照劃撥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外,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
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地下空間。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安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登記。因國防、人防、防災、文物保護、...
第三章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結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提出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應當...
本辦法實施以前,連建地下空間用於人防工程、停車位、公共設施、物業服務用房的,辦理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手續可以不補繳土地價款。用於地下商業、住宅等經營性活動的,辦理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手續,參照本條第二項補繳土地...
第三章 用地管理及不動產登記 第十三條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依法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並按規劃實施。單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參照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單獨辦理用地手續。結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與該建設項目一併辦理用地手續。新設立的地下空間...
第十一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區域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修建性詳細規劃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式審批。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二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宗地為基本單位。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國有土地使用管理,充分發揮土地資源的資產效益,保障城鎮規劃和建設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土地出讓總成交價款: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二補繳土地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建設的規劃管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監督管理和不動產登記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地下空間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落實人防要求和...
相關結果作為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實施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土地調查和土地等級評定結果依據國家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
第十七條 平戰結合的地下空間建(構)築物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其防護設施的完好,確保戰時使用。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八條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依法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列入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範圍的地下空間建設項目...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六條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依法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原則上通過有償出讓的方式取得,結建的地下工程隨其地上部分一併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項目,依法可以劃撥...
地下空間的使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一律實行有償使用。市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地下空間規劃條件,組織地下空間建設用地出讓。具體辦法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一...
第七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方案由委託拍賣人擬定,報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本級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前應當由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針對單一宗地制定空間範圍的詳細規劃設計條件...
地下空間分層開發利用的,應當共用出入口、通風口和排水口等設施。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五條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依法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單建式地下空間利用應單獨辦理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新建結建式地下空間利用應當隨地表建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式地下空間和單建式地下空間。結建式地下空間是指結合地面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式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和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