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管理暫行辦法

《昆明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管理暫行辦法》是昆明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檔案全文
(2010年3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3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公布 自2010年4月2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行為,提高土地交易市場化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範圍內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接受國土、財政、審計、監察等行政職能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條 商服用地、商品住宅用地一律以拍賣方式公開出讓,其他經營性用地應當儘量以拍賣方式出讓。
除政府指定的公益性項目用地外,禁止其他用途用地和商服用地、商品住宅用地捆綁出讓。
城中村改造項目用地出讓,按政府批准方式執行。
五星級及以上的賓館、酒店、飯店、度假村用地可以按照拍賣以外的方式出讓。
第五條 商服用地具體包括:批發零售用地、住宿餐飲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批發零售用地,指用於商品批發、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場、商店、超市、各類批發(零售)市場、燃氣加氣站、加油站等及其附屬的小型倉庫、車間、工場等用地。
住宿餐飲用地,指用於提供住宿、餐飲服務的用地。包括賓館、酒店、飯店、旅館、招待所、度假村、餐廳、酒吧等用地。
商務金融用地,指企業、服務業等辦公用地,以及經營性的辦公場所用地。包括寫字樓、商業性辦公場所、金融活動場所和企業廠區外獨立的辦公場所等用地。
其他商服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業、服務業用地。包括洗車場、洗染店、廢舊物資資源回收筒、維修網點、照相館、理髮美容店、洗浴場所等用地。
第六條 昆明主城區〔包括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呈貢縣〕和昆明市土地儲備中心跨縣(市)區的儲備用地,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具體業務由市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辦理。
其他縣(市)區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工作由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也可委託昆明市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承辦。
第七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方案由委託拍賣人擬定,報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本級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前應當由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針對單一宗地制定空間範圍的詳細規劃設計條件。同一宗地分為不同用途的,應當明確不同用途所占宗地面積比例。土地一經出讓,規劃設計條件不得更改;如確需更改的,報昆明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批。
第九條 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根據《昆明市土地供應信息發布辦法》的相關規定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競買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競買人應具備的條件、繳納競買保證金等事項,並向競買人提供拍賣宗地的有關資料,包括位置、面積、用途、配套條件成熟度、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土地開發時限、土地使用年限和競買規則等。
第十條 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前,應當由委託拍賣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根據擬供應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建設規模、規劃設計條件、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市場交易參考價格和近期相鄰宗地交易價格等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定價的參照。
第十一條 按照“誰委託、誰組價”的原則,委託拍賣人應當對委託拍賣價格的組價內容予以詳細說明,拍賣出讓底價和起拍價在參考評估價格的基礎上,由委託拍賣人綜合考慮土地儲備支出、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市場交易情況等因素後確定。起拍價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集體決策。
第十二條 拍賣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或昆明市土地出讓價格最低價標準。
第十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底價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漏。
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的競拍人名單,在拍賣開始前,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條 競買人在報名時,應當繳納競買保證金。
競買保證金應當以現金方式,按照不低於起拍價的30%收取,由委託拍賣人根據宗地具體情況確定具體金額。
競買人應當到市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辦理進賬手續,提交競買申請資料時,一併提交銀行進賬單,保證金到賬後方可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其他法律、法規及規章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活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已在我市持有出讓的國有土地,未按規定繳清土地出讓價款的;
(二)已在我市持有出讓的國有土地,未按規定時間、要求進行開發建設的;
(三)兩年內曾惡意競拍、串拍,以及競得後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以及惡意拖欠出讓價款的;
(四)其他經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不能參加拍賣出讓活動的情形。
第十六條 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的競買人應當達到7人以上(含7人)。拍賣報名截止時,若競買人滿7人以上(含7人),由拍賣人通知競買人按時參加拍賣會;若競買人未滿7人,則終止本宗地拍賣出讓,由拍賣人通知競買人,並於5個工作日內退回競買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七條 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本程式:
(一)拍賣人在拍賣開始日前20日發布拍賣公告;
(二)編制拍賣檔案;
(三)競買人報名參加競買並索取有關拍賣檔案;
(四)按拍賣檔案的要求繳納競買保證金;
(五)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按法定程式進行拍賣;
(六)拍賣成交後,競得人和拍賣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
(七)在拍賣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其他競買人競買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八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範圍、現狀、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後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者報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九條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以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二十條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第二十一條 拍賣成交後,拍賣人當場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競得人應當於成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按照契約的約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約定分期繳納的,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
第二十二條 土地出讓價款一般應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簽訂之日起60日內付清。
有特殊付款要求的,應當在拍賣前告知所有競買人,付款時間按照委託拍賣人確定的時間為準,但不得超過60日。
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可以抵作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十三條 拍賣活動結束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昆明市土地供應信息發布辦法》的相關規定,將拍賣結果進行公布。
第二十四條 競得人在出讓契約規定期限內付清出讓價款後,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二十五條 競得人在拍賣成交後不當場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或不按《拍賣成交確認書》約定時限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視為違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並重新組織拍賣。
第二十六條 競得人不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契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並重新組織拍賣。
第二十七條 競得人不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進行土地開發,或開發未達到相應強度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並重新組織拍賣。
第二十八條 競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並不得參與重新組織的拍賣:
(一)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交易檔案規定義務的;
(二)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的;
(三)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的;
(四)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第二十九條 競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兩年內不得參與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並列入本市相關誠信體系黑名單:
(一)競得後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
(二)不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惡意拖欠出讓價款的;
(三)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土地的;
(四)在拍賣過程中有其他惡意行為的。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土地交易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視其情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合作開發、招商引資、歷史遺留問題等名義對應當實行拍賣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採用劃撥方式或協定出讓方式供應的;
(二)在拍賣出讓活動中阻止符合受讓條件的申請人進場交易,或者允許不符合受讓條件、不按規定繳納競拍保證金的申請人進場交易的;
(三)操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交易結果的;
(四)泄露底價的;
(五)泄露競拍人名單的;
(六)對未按土地出讓契約約定支付土地出讓價款或者不具備其他法定條件而為其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的;
(七)有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許可文書無效。同時,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經營性用地違規用於經營性建設用地,發改、住建、國土、規劃等部門為其辦理基本建設等手續的;
(二)土地公開公示信息中,設定有礙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機制建設條件的。
第三十二條 昆明市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不得向競得人收取拍賣服務費,其工作經費由市級財政部門列入年度預算安排。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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