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嚴重失信主體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懲戒實施細則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9日印發昆明市嚴重失信主體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懲戒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4月1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嚴重失信主體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懲戒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19年3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9年4月19日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懲戒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等9部委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法〔2016〕285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發改法規〔2018〕457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對嚴重失信主體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懲戒,適用本實施細則。
法律法規對嚴重失信主體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有限制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嚴重失信主體,包括: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二)被司法機關依法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三)被市場監管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共同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失信信息查詢。聯合體中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成員屬於嚴重失信主體的,聯合體視為嚴重失信主體。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公共資源交易包括: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二)政府採購、藥品及醫用耗材集中採購;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
(四)其他涉及公共、公益項目的交易活動。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實施細則。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聯動,共同做好失信懲戒工作。
第六條 對嚴重失信主體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的懲戒實行記錄期限制度,超過記錄期限的不予懲戒。
第七條 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記錄期限為失信黑名單懲戒期限。
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已經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期限的,記錄期限為行政處罰期限;沒有明確的,記錄期限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被處以警告、罰款的,記錄期限為6個月;
(二)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記錄期限為12個月;
(三)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的,記錄期限為暫扣或者吊銷之日起24個月。
嚴重失信主體同時被處以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政處罰的,記錄期限為每種行政處罰記錄期限的總和。
按照上述原則仍不能確定記錄期限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八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採用綜合評估法評審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評標辦法中明確按照下列規定實施懲戒:
(一)記錄期限為6個月以下的,在綜合評分的基礎上減5分,為其綜合評分的最終得分;
(二)記錄期限超過6個月至12個月以下的,在綜合評分的基礎上減10分,為其綜合評分的最終得分;
(三)記錄期限超過12個月至24個月以下的,在綜合評分的基礎上減15分,為其綜合評分的最終得分;
(四)記錄期限超過24個月的,在綜合評分的基礎上減20分,為其綜合評分的最終得分。
第九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審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評標辦法中明確按照下列規定實施懲戒:
(一)記錄期限為6個月以下的,在詳細評審得分基礎上減15%,為其詳細評審的最終得分;
(二)記錄期限超過6個月至12個月以下的,在詳細評審得分基礎上減20%,為其詳細評審的最終得分;
(三)記錄期限超過12個月至24個月以下的,在詳細評審得分基礎上減25%,為其詳細評審的最終得分;
(四)記錄期限超過24個月的,在詳細評審得分基礎上減30%,為其詳細評審的最終得分。
第十條 招標(採購)代理機構存在失信行為的,記錄期限內招標人(採購人)不得委託其辦理招標(政府採購)事宜。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存在失信行為的,記錄期限內不得抽取其參與昆明市公共資源交易評標活動。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4月19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制定和實施《實施細則》的意義
誠實守信是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對嚴重失信主體進行懲戒,有利於規範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促進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遵法守法,約束、懲戒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有利於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懲戒機制,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體系,讓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利於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司法,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潛力,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
二、制定《實施細則》的主要依據
1.《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2.《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
3.《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4.《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法〔2016〕285號);
5.《關於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發改法規〔2018〕457號);
6.《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入口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等。
三、《實施細則》的主要條款解讀
第二條 【適用範圍】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對嚴重失信主體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懲戒,適用本實施細則。
法律法規對嚴重失信主體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有限制規定的,從其規定。
*需注意的問題:
關於第二款中“限制規定”的理解,例如:《招標投標法》第53條、第54條、第60條中,已經明確規定“取消投標資格”的情形等。
第三條 【嚴重失信主體包括哪些】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嚴重失信主體,包括: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二)被司法機關依法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三) 被市場監管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共同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失信信息查詢。聯合體中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成員屬於嚴重失信主體的,聯合體視為嚴重失信主體。
*需注意的問題:
1.嚴重失信主體無區域限制。
2.失信信息來源:
(1)行政機關認定的失信黑名單或者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2)“信用中國”網站(含:信用雲南、信用昆明);
(3)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4)雲南省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台。
3.第一款中“被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特指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被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在“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入口網站被公示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的主體。“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包括:
(1)因嚴重損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因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裁判或者決定後,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且情節嚴重的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
(2)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構成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信息。
(3)經行政處罰決定部門認定的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作為昆明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的依據。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是指對性質較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違法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按前款規定認定為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以外,除去按簡易程式做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原則上明確為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記錄期限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信用網站未明確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的,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的記錄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1)被處以警告、罰款的,記錄期限為6個月;
(2)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記錄期限為12個月;
(3)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的,記錄期限為暫扣或者吊銷之日起24個月。
嚴重失信主體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的,記錄期限為信息公示期限最長的行政處罰的信息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屆滿的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作為昆明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的依據。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包括哪些範圍】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公共資源交易包括: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二)政府採購、藥品及醫用耗材集中採購;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
(四)其他涉及公共、公益項目的交易活動。
*需注意的問題:
1.本條主要依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加強監督管理的規定》(雲政發〔2015〕55號)第二條制定。
2.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綜合交易項目及非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可以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五條 【各行政監管機構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懲戒工作中的職責】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實施細則。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聯動,共同做好失信懲戒工作。
*需注意的問題:
根據《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昆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昆政發〔2017〕24號)精神,本實施細則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同時,應當加強信息共享聯動,共同做好失信懲戒工作(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綜合監管、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監管)。
第六條 【實行記錄期限制度】對嚴重失信主體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的懲戒實行記錄期限制度,超過記錄期限的不予懲戒。
*需注意的問題:
嚴重失信主體在記錄期限內的予以懲戒,超過記錄期限的不予懲戒。
第七條 【如何確定嚴重失信主體的懲戒記錄期限】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記錄期限為失信黑名單懲戒期限。
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已經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期限的,記錄期限為行政處罰期限;沒有明確的,記錄期限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被處以警告、罰款的,記錄期限為6個月;
(二)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記錄期限為12個月;
(三)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的,記錄期限為暫扣或者吊銷之日起24個月。
嚴重失信主體同時被處以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政處罰的,記錄期限為每種行政處罰記錄期限的總和。
按照上述原則仍不能確定記錄期限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需注意的問題:
1.確定懲戒記錄期限的順序:
(1)按黑名單期限確定;
(2)按行政處罰期限確定;
(3)按原則確定;
(4)協商確定。
2.嚴重失信主體同時被處以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政處罰的,記錄期限才累加;不屬於記錄期限累加情形,有多個懲戒記錄期限的,按懲戒記錄期限最長的那個確定。
3.公司是嚴重失信主體的,其分公司受影響;公司是嚴重失信主體的,其子公司不受影響(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第八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採用綜合評估法評審的項目,如何對嚴重失信主體進行懲戒】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採用綜合評估法評審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評標辦法中明確按照下列規定實施懲戒:
(一)記錄期限為6個月以下的,在綜合評分的基礎上減5分,為其綜合評分的最終得分;
(二)記錄期限超過6個月至12個月以下的,在綜合評分的基礎上減10分,為其綜合評分的最終得分;
(三)記錄期限超過12個月至24個月以下的,在綜合評分的基礎上減15分,為其綜合評分的最終得分;
(四)記錄期限超過24個月的,在綜合評分的基礎上減20分,為其綜合評分的最終得分。
第九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審的項目,如何對嚴重失信主體進行懲戒】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審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評標辦法中明確按照下列規定實施懲戒:
(一)記錄期限為6個月以下的,在詳細評審得分基礎上減15%,為其詳細評審的最終得分;
(二)記錄期限超過6個月至12個月以下的,在詳細評審得分基礎上減20%,為其詳細評審的最終得分;
(三)記錄期限超過12個月至24個月以下的,在詳細評審得分基礎上減25%,為其詳細評審的最終得分;
(四)記錄期限超過24個月的,在詳細評審得分基礎上減30%,為其詳細評審的最終得分。
*需注意的問題(第八條、第九條):
1.條文中的“以下”含本數,同時,準確把握“應當”(必須為某種行為)、“不得”(不得為某種行為) 和“可以”(允許或者授予為某種行為)的區別 。
2.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審的項目,各評分環節均按扣分比率扣分。
3.採用綜合評估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以外評審方法的項目,根據本《實施細則》和法(2016)285號檔案精神,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的評標辦法中,明確規定對嚴重失信主體的具體懲戒辦法。
第十條 【對存在失信行為的招標(採購)代理機構如何進行懲戒】招標(採購)代理機構存在失信行為的,記錄期限內招標人(採購人)不得委託其辦理招標(政府採購)事宜。
*需注意的問題:
招標人(採購人)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雲南省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台等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詢擬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是否處於失信行為記錄期限內,不得委託處於失信行為記錄期限內的招標(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招標(政府採購)事宜。
第十一條 【對存在失信行為的評標專家如何進行懲戒】評標專家存在失信行為的,記錄期限內不得抽取其參與昆明市公共資源交易評標活動。
*需注意的問題:
1.評標專家有失信行為,被抽取後主動如實報告的,須按規定另行抽取符合要求的評標專家。
2.評標專家有失信行為,被抽取後不如實報告,在評標過程中或者評標後發現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實施細則》的主要亮點
一是嚴重失信主體無區域限制。
二是突出結果運用,將行政機關認定的失信黑名單或者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雲南省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台上確定和公布的嚴重失信主體,確定為懲戒對象。
三是實行記錄期限制度,超過記錄期限的不予懲戒。
四是對投標人(採購人)、代理機構實施懲戒的責任主體明確為招標人(採購人),對評標專家實施懲戒的責任主體明確為招標人(採購人)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五是對投標人在評審過程中進行懲戒,採用綜合評估法評審和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審的項目統一懲戒標準;採用其他評審方法的項目,由招標人根據本《實施細則》和法(2016)285號檔案精神,在招標檔案的評標辦法中,明確規定對嚴重失信主體的具體懲戒辦法。
五、落實《實施細則》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應注意的共性問題
1.《實施細則》是對上位法的補充和細化,法律法規對嚴重失信主體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有限制規定的,從其規定。
2.全面準確掌握《實施細則》,切實履行各方職責和義務。
(二)應注意的個性問題
1.監管部門:加強宣傳,暢通投訴渠道,加強監管。
(1)對招標檔案沒有落實《實施細則》的招標人(採購人)、招標(採購)代理機構進行移交、嚴肅查處;
(2)加強評標現場監督;
(3)對沒有按要求查詢、上傳失信信息材料的招標人(採購人)、招標(採購)代理機構進行移交、嚴肅查處;
(4)對不如實上傳失信信息材料的投標人(供應商)進行嚴肅查處;
(5)對有失信行為的評標專家,被抽取後不如實報告,仍參與評標活動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6)對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2.招標人(採購人):
(1)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雲南省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台等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詢擬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是否處於失信行為記錄期限內,不得委託處於失信行為記錄期限內的招標(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招標(政府採購)事宜;
(2)招標檔案中應當明確投標人上傳投標檔案中,必須包括截止至上傳投標檔案當天投標人的失信信息材料;
(3)在招標檔案的評標辦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對嚴重失信主體的懲戒扣分標準或具體懲戒辦法;
(4)在項目開標後評標會議開始前,對涉及投標人(供應商)的“‘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雲南省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台”失信信息材料進行查詢、存檔,並將投標人(供應商)“處於懲戒期限內的失信材料查詢結果”上傳“昆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務系統評標系統”;
(5)在發放項目中標通知書前,要對中標人失信信息再次進行查詢、核對。
3.招標(採購)代理機構:
(1)應當向招標人如實說明其受委託期間是否處於失信行為記錄期限內;
(2)嚴格依法代理,代理過程中開展好前述招標人(採購人)應注意的第(2)至第(5)項工作。
4.投標人(供應商):
誠信參與投標活動,在“昆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務系統”上傳投標檔案時,上傳提供自己的“行政機關認定的失信黑名單或者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失信信息材料(沒有“行政機關認定的失信黑名單或者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失信信息的,作出聲明函上傳)。
5.評標專家:
(1)有失信行為,被抽取後要主動如實報告,主動放棄參與評標活動;
(2)嚴格依法參與評標活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