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土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土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是1993年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土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3-09-14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3]130號
【生效日期】1993-09-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土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3年9月14日 昆政發〔1993〕13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順利施行和土地市場的健康發展,促進我市對外開放和經濟建設的步伐,根據國務院明傳電報〔1992〕13號《關於嚴格制止亂占、濫用耕地的緊急通知》、國發〔1992〕61號《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2〕59號《關於嚴禁開發區和城鎮建設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國發〔1993〕33號《關於嚴格審批和認真清理各類開發區的通知》和中央6號檔案精神,現就加強我市土地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在審批建設用地時,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關於縣級人民政府只有“徵用耕地3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下”審批許可權的規定。凡超出縣級人民政府土地審批許可權的土地和屬於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區範圍以內的土地,由市和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各縣區人民政府均沒有審批權。
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區範圍,暫按一九八八年雲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調整大綱》所確定的範圍執行,即東至石壩,北至茨壩、花漁溝,東北至金殿水庫,西至西山碧雞關,南至海埂、小板橋約500平方公里積和石林、溫泉、西山等風景名勝區。
各縣區人民政府在規定的許可權內審批各類用地時,應嚴格執行市政府下達的各類用地指標。
1992年8月23日下發的昆政發〔1992〕187號檔案,即《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縣區經濟管理許可權的決定》,涉及給縣區政府擴大土地審批許可權的內容停止執行。
二、各縣區人民政府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審批許可權,與各縣區人民政府徵用土地的審批許可權相同。超過規定審批許可權的,必須報市人民政府依法審批。
三、各類用地,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徵用、出讓、轉讓等審批手續。禁止在土地使用中未征先用、先用後批、化整為零、越權審批。凡在本通知下發前未按規定辦理過用地審批手續的,必須在1993年12月31日前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用地,堅決予以糾正。
今後,對於違反規定的各類用地,由市或縣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雲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惡劣、影響重大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人的責任。
四、各類開發區的設立,要嚴格實行“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制度。”對於缺乏基本建設條件,項目、資金不落實,未按規定審批的開發區,取得開發區的設定,根據有什麼項目,就以什麼項目報批的原則,按法定審批許可權辦理用地手續。
鄉鎮一級一般不得設立開發區,已設立的,予以取消。
五、經批准設立的開發區,其土地的徵用,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出租和抵押,必須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開發區管委會不能代替政府批地,也不能代替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征地、用地手續。開發區內的土地徵用,按國家建設用地的土地徵用程式和規定辦理。
六、未經徵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不得實行有償有期出讓和轉讓,如需出讓轉讓的,必須先行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昆明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規定》有關條款辦理審批手續。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農村集體土地與國內外的經濟組織或個人以合資、合作和入股等方式興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企業(以下簡稱聯辦企業)的,應辦理用地審批手續。聯辦企業的用地審批手續,由聯國企業土地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申辦。
聯辦企業用地審批手段的程式為:屬於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區範圍以內的土地,憑縣區級和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書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取得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區範圍以外土地,憑縣區級和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書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取得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區範圍以外的土地,憑批准的建設項目書向縣區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取得縣區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入股興辦聯辦企業的,除應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外,其使用的土地必須先進行地價評估後方能作價入股。屬於縣區土地管理部門許可權以內審核的土地,由縣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評估;屬於市土地管理部門許可權以內審核的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作價入股的集體土地股份不轉讓。凡違反規定轉讓集體土地股份的,按非法轉讓土地處理,收回聯辦企業的土地使用權。
聯辦企業使用的農村集體土地,應按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標準為每年每平方米0.5元-30元,由土地所在地的縣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收取後上繳同級財政,專款用於當地的土地開發利用和復墾等。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土地局、市外經委按本條規定負責擬定後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八、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聯辦企業,除必須遵守國家關於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與內聯企業有關規定外,應同時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使用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區範圍以內的土地,必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符合《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使用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區範圍以外的土地,應符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縣區城鎮總體規劃。未經規劃部門同意,不得辦理用地手續。
2、聯辦企業所使用的土地,必須是原有的鄉鎮企業用地,或是經規劃核准的鄉鎮企業生產發展預留用地。禁止將農村宅基地用作聯辦企業用地。
3、未經批准,聯辦企業的用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或擅自改變土地的使用用途和土地性質。
4、聯辦企業應符合環境保護法規的要求。
5、聯辦企業不得從事商品的開發經營。
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登記和土地使用證的發放,由有出讓、轉讓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所發放的土地使用證書應加蓋同級人民政府的印鑑方為有效。
本通知下發前已出讓、轉讓使用權的國有土地,未按本通知規定取得土地使用證書的,應按本通知規定重新補辦用地審批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書。凡不符合本規定要求所領取的土地使用證書,一律無效。
十、市人民政府過去公布的有關規定,如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有關政策和行政措施,如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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