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閒置土地處置辦法》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法處置和充分利用閒置土地制定的辦法。
通知,處置辦法,
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9號
《昆明市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已經2008年4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處置辦法
昆明市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法處置和充分利用閒置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閒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工作,依據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閒置土地的處置。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閒置土地的具體認定和處置。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閒置土地處置的相關工作。
閒置土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區域範圍內閒置土地的調查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舉報閒置土地,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一)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檔案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載明具體建設開發日期的,自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生效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土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
(四)已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面積超過應動工開發建設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超過總投資額25%,但在規定的建設工期結束時,仍未達到應動工開發建設土地總面積或者總投資額,經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督促限期達到而未達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認定閒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規定分期開發的,按分期開發日期、範圍認定閒置時間和閒置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