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土地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昆明市土地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土地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08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 實施地區:昆明市
昆明市土地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徵收管理,規範土地徵收秩序,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轉變為國有土地所有權,並給予補償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徵收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為土地徵收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徵收,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徵收工作負總責。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土地徵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其下設的市國土資源土地徵收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具體日常工作。
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安排,代表政府具體負責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安排做好土地徵收相關工作。
其它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土地徵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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