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區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已經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1月2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城區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26日
- 發布單位: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宜昌市城區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已經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1月26日印發.
《宜昌市城區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已經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1月26日印發.1全文第一條 為促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綜合利用,加強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保護地下空間土地權利...
本規則所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以下簡稱網上掛牌出讓),是指市級及各縣市(含夷陵區,下同)國土資源部門、競買人通過宜昌市國有建設用地網上掛牌交易系統進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交易的行為。第三條市級及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代表同級政府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人職責,負責網上掛牌出讓的行業管理,...
宜昌市城區土地儲備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促進土地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
《紅安縣中心城區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是紅安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辦法詳情 紅安縣中心城區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試行)為規範我縣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維護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及其他相關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勵依法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地面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式地下空間和單建式地下空間。結建式地下空間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式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山體、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城市公共用地實施獨立開發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式地下空間。第四條 ...
宜昌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內設辦公室、政策法規與執法監督科、規劃科、財務科、耕地保護科、地籍管理科、土地利用科、礦產資源管理科、地質環境科、人事教育科、紀檢監察室11個科室。下設三峽壩區、犭虎 亭、點軍、東山、草埠湖五個...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採取土地分層供應方式進行供地,依法建設的淨高度大於2.2米的地下建(構)築物所占封閉空間及其外圍水平投影占地範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新設立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其他用益物權。第十一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的土地供應方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符合...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相關財政部門要督促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嚴格履行國有土地出讓契約,確保將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對未按照繳款通知書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和相關稅費、未提供“江西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專用票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制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負責辦理城市地下空間規劃許可;負責統籌城市地下空間的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供應和辦理不動產登記。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依法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的權屬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市人防辦負責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城市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的30%專項用於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五、設立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明確地下空間使用權的空間範圍、平面坐標和豎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積、起止深度、用途、規劃設計條件等。六、依照本辦法取得地下空間權的使用者,其地下構築物產權歸投資者所有。結合地表建築同步開發的地下空間為人防工程的,法定...
法律法規對國防、人民防空、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地下管線、軌道交通等涉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寶雞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地表以下的空間,主要包括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以下簡稱結建地下空間)和利用市政道路、城市綠地、公共廣場等城市公共用地獨立...
第十九條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照批准的使用用途依法確定。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條 鼓勵區域地下空間整體開發建設。相鄰地塊地下空間具備整體開發條件的,可以由建設單位按照統一規劃實施整體設計、統一建設。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地下空間...
申請規劃核實時,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測量技術報告等有關材料。其中,測量技術報告應當包含基線覆核、施工到地下建(構)築物結構頂面標高過程中的跟蹤測量和施工完成後的竣工測量數據。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四條 地下空間的使用納入國有建設用地管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土地使用權按照以下方式供應:(一...
結建地下空間是指,同一個建築主體結合地面上建築一併設計開發建設的地表下空間。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表以下空間,包括利用市政道路、公園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經依法批准建設的地下建(構)築物,其水平投影所占地下空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四條 地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空間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地下空間和單建地下空間。結建地下空間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地下空間。第四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堅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式地下空間和單建式地下空間。結建式地下空間是指結合地面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式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和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實施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式地下空間。第四條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遵循...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涉及國防、人防、防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地下空間和單建地下空間。結建地下空間是指結合地表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
第十五條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依法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有償取得。符合劃撥條件和經依法批准結合地表建築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用地除外。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依照本市有關規定繳納。第十六條 地下交通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依法通過協定方式取得地下交通建設項目附著開發的經營性地下空間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空間,是指本市市區範圍內地表(含江、湖)以下的空間,包括附建地下空間和獨立地下空間。附建地下空間指同一建築主體中結合地面建築一併建設的地面以下的建築。獨立地下空間一般指單獨建設於地面以下,其地面以上沒有建築物的地下建築。單獨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與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實施開發...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間,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包括結建地下工程和單建地下工程。結建地下工程是指同一建設主體結合地表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地下工程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地下工程。第四條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地下空間和單建地下空間。結建地下空間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表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或公園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地下空間。第四條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取得地下空間...
結建地下工程應當遵循先地下、後地上的建設順序。第十五條地下空間建設不得危及地上及地下相鄰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的安全。地下空間建設因通行、通風、通電、排水等必須利用相鄰建設用地的,相鄰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提供便利條件。建設單位的通行、通風、通電、排水等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儘量避免...
第十條 經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因國家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者行政區劃調整等確需修改規劃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辦理。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劃要求,對以劃撥方式提供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核定用地位置、面積和準予建設的範圍,對以出讓...
《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經2013年10月25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發布。該《辦法》分總則、規劃編制、用地管理、建設管理、產權登記、使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35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發布信息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號 《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