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規則

《宜昌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規則》是2018年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規則
  • 發布單位: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宜昌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規則》的通知——宜昌市政府辦公室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交易行為,防範交易風險,保障交易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湖北省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活動,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以下簡稱網上掛牌出讓),是指市級及各縣市(含夷陵區,下同)國土資源部門、競買人通過宜昌市國有建設用地網上掛牌交易系統進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交易的行為。
  第三條市級及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代表同級政府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人職責,負責網上掛牌出讓的行業管理,擬定出讓方案、編制出讓檔案、發布出讓公告、組織資格審查、進行成交確認、簽訂出讓契約及公示交易結果等。
  第四條市級及各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稱交易中心)為網上掛牌出讓提供網上交易服務和現場管理,負責網上掛牌交易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包括進場項目登記、信息公告發布、對交易現場進行錄音錄像並存檔等。
  第五條國土資源部門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競買保證金賬戶,辦理收取、退還、劃轉競買保證金手續。
  市級及各縣市財政部門負責網上掛牌出讓過程中的資金(競買保證金、定金、土地價款)監管。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組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出讓檔案要求的,均可參加網上掛牌出讓活動。
  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執行人名單、宜昌市土地市場誠信體系黑名單或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失信名單者,依法依規限制其參與網上掛牌交易。
  第七條市級及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受理對網上掛牌出讓活動中有關問題的投訴、舉報,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公告發布
  第八條出讓檔案由出讓人編制。內容包括:
  (1)掛牌出讓公告;(2)掛牌出讓須知;(3)競買申請書(樣本);(4)宗地界址圖;(5)宗地規劃指標要求;(6)成交確認書(樣本);(7)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樣本);(8)其他相關檔案等內容。
  第九條網上掛牌出讓公告應當包括:(1)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2)出讓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範圍、現狀、使用年期、用途、規劃指標要求;(3)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競買資格的辦法;(4)索取網上掛牌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式;(5)網上掛牌出讓時間、地點、期限和競價方式等;(6)確定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7)競買保證金;(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公告一經發布,即具有公信力和法律效力,出讓人對發布的公告信息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網上掛牌出讓公告由出讓人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入口網站發布,交易中心通過公共資源交易網站、當地主流報刊等媒體公開發布。
  網上掛牌出讓公告發布時間不得少於20日,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出讓人和交易中心不得隨意變更、中止、終止掛牌出讓活動。確需變更、中止、終止的,出讓人和交易中心應當通過原公告發布渠道及時發布變更、中止、終止公告。
  變更公告發布時間不得少於20日。中止、終止公告應當在掛牌截止時間前由出讓人發布。
  第三章交易形式及流程
  第十二條網上掛牌交易系統採用統一的數字證書。登入網上掛牌交易系統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辦理數字證書。
  第十三條競買人應當通過網上掛牌交易系統提交競買申請。網上掛牌出讓不接受電話、郵寄、書面、口頭等其他方式的競買申請。
  第十四條競買人申請競買宗地的,應按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要求填寫必要信息。競買人對宗地進行聯合競買的,應按要求填寫聯合競買各方的相關信息和各方的出資比例。
  競買人競買多宗土地的,應當分別申請。
  競買人擬在競得土地後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當在競買申請中預先說明新公司擬用名稱、出資主體、股本構成及成立時間等內容。
  第十五條競買人對其填寫信息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一經申請,即視為競買人願意接受網上掛牌出讓規則以及公告內容的約束。
  第十六條競買人向網上掛牌交易系統遞交競買申請,並按時足額交納競買保證金後,方可參與網上報價。
  競買保證金以宗地為單位分別交納。
  第十七條網上掛牌出讓的開始時間必須與公告中公布的開始時間一致。各項網上掛牌出讓操作時間均以數據信息到達網上掛牌交易系統伺服器的時間為準。
設有出讓底價的,應於掛牌時間截止前1小時內,在監督人員的監督下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錄入網上掛牌交易系統。
  第十八條競買人應當通過網上掛牌交易系統進行報價。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將自動實時公布符合報價規則的有效報價。網上報價基本規則為:
  (一)首次報價不得低於起始價;
  (二)首次報價後的每次報價應當比前一次報價遞增一個加價幅度或其整數倍;
  (三)一個競買人可多次報價;
  (四)報價一經提交並經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記錄,不得變更或者撤回。
  第十九條在公告規定的網上掛牌時間截止前5分鐘仍有新報價的,轉入網上限時競價。網上限時競價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自動提示並開始5分鐘倒計時;
  (二)倒計時內任一時間點競買人有新報價的,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即從此時間點起開始一個新的5分鐘倒計時,由競買人進行新一輪競價,依此類推,直至最後一個5分鐘至倒計時結束時刻再無新的報價為止;
  (三)網上限時競價結束時,無出讓底價的,最後一次報價為競得價格;有出讓底價的,高於出讓底價的最後一次報價為競得價格。
  第四章確認、中止、終止及公示
  第二十條網上掛牌出讓實行競買人資格審查制度。
  網上交易結束後,交易中心須在當日將交易結果書面告知出讓人,並同時將競得人網上填寫的信息下載蓋章提交給出讓人。競得人須在網上交易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向出讓人提交符合出讓公告要求的資料進行資格審查,網上填寫的信息須與提供資料原件一致。資料齊全的,出讓人在收悉資料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審查。
  自網上交易結束時起,競得人支付的競買保證金按成交價款的20%轉作競得地塊的定金,定金及競買保證金餘款轉作土地價款,剩餘土地價款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時間交納。
  第二十一條競得人通過資格審查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持有關資料原件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競得人應當在《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限內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競得人未通過資格審查的,網上掛牌出讓不成交,出讓人可重新組織出讓。
  第二十二條確定競得人後,其他競買人支付的競買保證金,由出讓人在網上掛牌交易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三條網上掛牌出讓期間,網上掛牌交易系統伺服器實行封閉管理,24小時運行,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除應急處置外,不得隨意登錄交易系統伺服器後台。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讓人應當發布中止、終止網上掛牌出讓公告,中止、終止網上掛牌出讓活動:
  (一)因網上交易系統遭受破壞或發生電力、網路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網路遭惡意入侵等,導致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中止或終止掛牌出讓活動的;
  (三)依法應當中止或終止掛牌出讓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中止事項消除後,出讓人和交易中心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發布恢復公告的日期,恢復公告通過原渠道發布,掛牌期順延。
  第二十六條交易中心應在網上交易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發布競買結果公告。公告的內容包括宗地基本情況、揭牌時間、最高報價、最高報價競買人的名稱及其他應當公告的內容。
  出讓人應在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後2個工作日內公示成交結果。
  第五章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競買人在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實施的所有行為,均視為競買人或其合法授權人的行為,該行為引起的法律後果由競買人承擔。
  競買人的違法違約行為,將作為不良信用信息由有關部門納入誠信信息體系並按規定進行聯合懲戒。
  第二十八條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逾期提交資格審查資料的;
  (二)未按本規則規定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
  (三)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的;
  (四)其他違約行為。
  第二十九條惡意破壞網上掛牌交易系統或採取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參與網上掛牌出讓活動所有部門的工作人員都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競買人和網上掛牌交易系統的有關信息。在網上掛牌出讓活動中出現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信息等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網上交易活動除遵守本規則外,還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以網上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間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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