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州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細則(試行)

《萬州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細則(試行)》是萬州區施行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萬州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細則(試行)
  • 施行地區:萬州區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39號令)、《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國土資發〔2006〕11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10〕113號)以及《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貫徹意見》(萬州府〔2011〕256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除公共租賃住房、城市拆遷安置房、農村征地拆遷安置房以及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等可以採取劃撥方式或協定出讓方式供地外,在萬州行政區域內的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加氣(油)站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出讓,協定出讓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工業用地使用權改變為經營性用地使用權的,已供應土地改變用途收回後出讓的,司法涉案土地處置等,必須進入萬州區公共資源綜合交易中心(簡稱“區交易中心”)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進行交易。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區交易中心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實施細則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區交易中心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實施細則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區交易中心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四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區公共資源綜合交易管理辦公室(簡稱“區公管辦”)負責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受理交易活動中的投訴,協同有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區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保、監察、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區交易中心是全區集中統一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交易機構,負責按規定程式組織實施全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交易活動。
第八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畫地進行。
區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年度計畫,報經區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九條 嚴格執行土地規劃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區國土資源局應商請區城鄉建委(萬州經開區內的國有建設用地應函請萬州經開區建設管理局)確定擬出讓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區城鄉建委、萬州經開區建設管理局應根據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擬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包括用地性質、規模、容積率(或地上建築總規模)、建築密度、綠地率、建築高度(涉及需控制建築高度地塊)、道路控制要求、建築後退道路控制要求、地塊內需配套設施及其它規劃內容等控制要素。規劃設計條件應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必要構成內容。凡未經區城鄉建委(萬州經開區建設管理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的,不得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城市功能有重大影響或建築景觀有特殊要求的重要地塊,區城鄉建委應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築方案設計,報區政府批准後由區國土資源局帶設計方案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對已供應土地改變用途和規劃條件的,應依法重新處置。對司法涉案土地的處置,依據《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相關規定,由司法單位商請區國土資源局核實土地權屬,並函請區城鄉建委確定擬處置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需招標拍賣掛牌處置的,統一在區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
第十條 明確土地出讓範圍。土地出讓範圍應當是區城鄉建委依據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擬供應宗地周邊城市(鎮)公共道路、公共綠地等城市(鎮)公共基礎設施用地不得納入供地範圍。道路中心線至邊線或拓寬部分的土地、綠化等城市(鎮)公共基礎設施用地的土地成本可計入擬供應土地的成本。
第十一條 推行“淨地”出讓。土地出讓前,存量的國有建設用地,除按規劃可以現狀處置的外,原則上要依法將地上建(構)築物拆遷安置完畢;新增建設用地應當依法實施完畢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若相關單位承諾能按期完成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可先行進入交易程式。
第十二條 控制單宗地出讓面積。嚴格執行商品住房用地單宗地出讓面積規定,原則上不得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城區商品住宅用地單宗地出讓一般不超過20公頃,城區範圍外的其它中心鎮、建制鎮一般不超過7公頃。
第十三條 嚴格土地成本審計(評估)及認定工作。土地出讓前,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符合規定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後到區交易中心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符合規定的審計機構進行土地成本審計。審計終結後,送區財政局覆核。覆核通過後,由區地價評估機構提交區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再提交區地價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十四條 區定價小組和區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評估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五條 編制出讓方案及報批。區國土資源局按照年度出讓計畫和確定的規劃條件、地價評審結果以及供地政策等,擬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公開出讓方案,報經區政府批准後,由區交易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編制出讓檔案。區交易中心接到出讓方案和批覆後,原則上應在4個工作日(工業用地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踏勘,核實擬出讓宗地現狀等情況是否與出讓方案一致,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以及現行供地政策等,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並送區公管辦審查備案後發布。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應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文本。
第十七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前20日,由區交易中心在中國土地市場網、萬州區公共資源綜合交易中心網、三峽都市報及指定的其它媒體上發布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時間、地點。城市規劃區內宗地面積5畝以上(含5畝)和城市規劃區外宗地面積在20畝以上(含20畝)的出讓公告(工業用地除外)還應當在一家市級以上的報刊登載發布。出讓公告和競買須知內容有補充和修改的,應報區政府同意後,按出讓公告原發布渠道在相同媒體上發布。
第十八條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範圍、現狀、使用年限、用途、規劃指標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及其繳納方式和處置方式;
(八)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九條 競買申請人在萬州區公共資源綜合交易中心網上自行下載出讓檔案。
第二十條 競買申請人應在出讓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區交易中心提出競買申請。
招標拍賣的,競買申請人應在投標拍賣活動開始前2小時內向區交易中心提交競買須知規定的競買申請資料;掛牌的,競買申請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在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向區交易中心提交競買須知規定的競買申請資料。
第二十一條 競買申請人應按規定繳納競買保證金。競買保證金原則上按不低於土地出讓總價款的20%確定,競買保證金低於20%的,應報區政府同意。單宗土地競買保證金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競買申請人在投標拍賣活動開始前2個小時內通過POS機現場刷卡繳納;競買保證金在50萬元以上的,競買申請人在投標拍賣活動開始2個小時前通過轉帳方式繳納保證金到區交易中心指定的保證金賬戶上;掛牌出讓的,競買保證金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和方式繳納。
第二十二條 嚴格資格審查。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區公管辦應會同區國土資源局、區工商分局、區交易中心等單位組成審核組,對競買申請人當場進行審查,當場宣布審查結果,對資料齊全並符合公告和須知要求的,核發《受理競買申請通知書》。
區公管辦牽頭,區國土資源局、區城鄉建委、區地稅局、區信訪辦等部門應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履約情況及土地利用開發情況評級制度,建立土地公開出讓投標人、競買人誠信記錄製度,對違約違規者,限制其參加相應土地開發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區公管辦應會同區國土資源局、區工商分局等部門建立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備選庫和拍賣機構備選庫,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主持人或拍賣機構應從中隨機抽取。
第二十四條 土地公開出讓交易方式的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交易方式有招標、拍賣、掛牌三種形式。具體交易方式以區政府批准同意的區國土資源局的出讓方案為準。
第二十五條 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投標。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區交易中心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投標開始前,主持人應當現場組織開啟標箱,檢查標箱情況後加封;投標人按照公告規定將標書及其他檔案送達指定的投標地點,經招標人登記後,將標書投入標箱。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開標。開標會在區級開標監督單位監督下,由區交易中心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清點標書。投標人少於3人的,出讓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投標人不少於3人的,主持人應當逐一檢查標箱內的投標檔案,經確認無誤後,當眾拆封,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並做好記錄。
(三)評標。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不成立評標小組;按照綜合條件最佳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應當成立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
(四)定標。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開標結果,直接宣布報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者為中標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報價相同且同為最高報價的,可由相同報價的申請人在限定的時間內再行報價,或採取現場競價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按照綜合條件最佳者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授權評標小組按照評標結果直接確定中標人。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當即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
第二十六條 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區交易中心聘請的具有土地拍賣主持人資格的人員(簡稱主持人)主持拍賣會;
(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三)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範圍、現狀、用途、使用年限、規劃指標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以及其它有關事項;
(四)主持人宣布起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五)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六)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七)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後繼續競價;
(八)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九)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者報價者為競得人。
第二十七條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活動。
拍賣主持人可以在拍賣過程中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二十八條 掛牌依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區交易中心將掛牌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範圍、現狀、用途、使用年限、規劃指標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區交易中心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九條 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場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
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並符合其它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三十條 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三十一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區交易中心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其它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區交易中心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三十二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競買須知要求及時與區交易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並按成交確認書的約定付清成交價款後,區交易中心向區國土資源局出具公開出讓活動及繳付土地出讓價款情況說明。
中標人、競得人按照成交確認書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方可與區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及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中標人、競得人未按成交確認書的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區國土資源局不得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三十三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區交易中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中國土地市場網、萬州區公共資源綜合交易中心網或指定的媒體上公布,並報區國土資源局和區公管辦備案。
第三十四條 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採用協定方式出讓的,交易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視為違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中標人、競得人所繳競買保證金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並在一年之內不得參加萬州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開交易活動,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的;
(二)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
(三)成交後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的;
(四)逾期或拒絕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無效情形。
第三十六條 區級有關部門、區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區公管辦、區交易中心建立萬州區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網上交易系統。競買人通過網上報名和競價(具體辦法由區公管辦制定),實現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的電子化。
第三十八條 區交易中心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公管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檔案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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