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拍賣出讓底價,是指拍賣成交最低控制價,即保留底價。
第三條 在廣安市中心城區規劃範圍內(市本級、
廣安區、
前鋒區、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採用公開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底價確定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設定出讓底價的,土地出讓公告中應當載明: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出讓底價時,終止拍賣。
第五條 建立土地拍賣決策小組動態調整機制,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探索採取動態調整機制方式組建土地出讓決策小組人員儲備庫。土地出讓決策小組人員儲備庫由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審計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單位各報送4名熟悉相關工作的人員組成,原則上兩年調整一次。
第六條 拍賣出讓底價按照以下程式確定:
(一)在拍賣出讓活動開始前1個小時內,由市政府主要領導在土地出讓決策小組人員儲備庫中指定或隨機抽取5名或7名人員,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指定會議室組織召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拍賣出讓底價決策會議(以下簡稱決策會議),集體確定出讓底價。
(二)決策會議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資源工作的領導或聯繫副秘書長主持,土地出讓決策小組人員儲備庫確定的人員參加。
(三)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決策會議上詳細介紹出讓宗地的位置、出讓面積、用途、主要規劃指標、評估價格、起叫價等公開出讓方案中的主要內容、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土地市場運行狀況及周邊地價等其他相關情況,其他參會人員補充發言。
(四)參會人員進行集體討論,以無記名方式逐宗填寫宗地底價表,現場工作人員負責收齊宗地底價表,去掉一個最高值和一個最低值後計算得出算數平均值,交由決策會議主持人作出末位表態。
(五)拍賣出讓底價經決策會議參會人員簽字確認後密封,在土地拍賣出讓活動競價環節開始前,由兩名以上現場工作人員在與會人員監督下,交送拍賣出讓活動主持人。
(六)各成員單位填寫的宗地底價表以及對出讓底價確定的過程及結果,納入集體決策的記錄檔案,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存檔備查。
(七)決策會議使用的會議室門口必須設定安檢門,由公安部門安排人員進行監管,所有參會人員在進入決策會議室前必須將手機等通訊設備關閉後,上交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處,由其存入指定區域統一保管。在拍賣出讓活動結束前,所有參會人員不得隨意走動,不得進出會場。
第七條 土地拍賣師在第三次確定無人應價後,現場啟封出讓底價,對競買人應價達到出讓底價的,拍賣師當場落槌宣布成交,對未達到出讓底價的,拍賣師當場宣布流拍。
第八條 在拍賣出讓活動結束前,應做好相關保密工作,嚴禁任何人員以任何方式泄露出讓底價信息,如發生泄密,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如條件允許,應當實行底價決策會場與出讓活動現場視頻單向連線制度。
第十一條 本規則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華鎣山景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
《廣安市公開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底價確定規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14日
政策解讀
2019年4月14日,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了《關於印發廣安市公開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底價確定規則的通知》(廣安府辦發〔2019〕24號),第一次在廣安境內明確了出讓底價設定的具體方式和流程,進一步最佳化了土地出讓的決策程式。根據政策解讀有關規定,現就《廣安市公開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底價確定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有關情況簡要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一)出台背景。隨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不斷改革和完善,我市公開、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土地市場環境逐步建立,土地出讓更加規範,土地管理更加有序,為廣安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隨著改革的深入,土地出讓底價設定沒有具體的規則、缺乏統一的規範等問題日益凸顯,為土地市場健康發展埋下了隱患。為此,五屆廣安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提出,“要儘快制定公開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保底價議定規則”。由此,根據中省有關規定,我市出台了《規則》。
(二)出台依據。《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4〕58號)、《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貫徹四川省人民政府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川國土資發〔2015〕12號)、《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土地出讓管理的通知》(川國土資規〔2017〕4號)。
二、目標任務
解決我市土地出讓底價設定沒有具體的規則、缺乏統一的規範等問題,為全市土地出讓設定底價提供政策依據,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決策程式,提高決策水平。
三、主要內容
《規則》共十條,第一條總體說明了文稿起草的參考依據;第二條解釋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拍賣出讓底價的概念;第三條明確了本《規則》的適用範圍;第四條明確出讓公告中應當載明終止拍賣的情形;第五條對底價設定機構的組成方式及人員進行明確;第六條對底價確定的具體程式進行了細化;第七條對應價達到底價和未達到底價的兩種情況分別進行了明確;第八條就如何做好保密工作作出規定;第九條提出推行底價決策會場與出讓活動現場視頻單向連線制度;第十條提出各市縣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則》制定本地辦法;第十一條對本《規則》的解釋單位及有效期進行了明確。
四、涉及範圍該檔案涉及的範圍為市中心城區,包含市本級、廣安區、前鋒區、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另外,華鎣市、岳池縣、武勝縣、鄰水縣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則,制定本地公開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底價確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