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暫行辦法

安順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暫行辦法
  • 地點:貴州省安順市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
  • 補充:本辦法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以下簡稱土地招標、拍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範圍內的土地招標、拍賣工作。安順經濟技術開發區、黎陽高新技術工業園區、黃果樹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範圍內的土地招標、拍賣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權組織實施。
第二章 國有土地招標拍賣一般規定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轄區範圍內的土地招標、拍賣活動。根據擬招標、拍賣地塊的規劃用地範圍,做好勘測定界、土地資產評估、繪製地塊宗地圖、起草土地使用權招標及拍賣有關檔案等前期工作。
第五條 凡商服、旅遊、娛樂、金融和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土地招標、拍賣活動應遵循合法和公平、公開、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接受社會監督。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拍賣人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土地招標、拍賣出讓底價應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範確定,並經市、縣土地招標、拍賣領導小組批准。
土地招標、拍賣出讓底價應當保密的,參力口土地招標、拍賣工作的工作人員對底價負有保密責任。
土地招標、拍賣底價被泄露的,應立即停止土地招標、拍賣的後續工作,並通知投標人、競買人。
第八條 招標人、競買人有權了解招標或拍賣地塊的有關情況,遵守規則,依法參與競買。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土地招標、拍賣活動投標人、競買人在競投竟買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串通壓價。
第九條 按本辦法通過招標、拍賣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憑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向有關部門申辦建設立項、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
第十條 土地招標、拍賣活動應當有組織、有計畫地進行。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畫,城市規劃和土地供需狀況,在嚴格控制供地總量的前提下,合理制定土地招標、拍賣出讓年度計畫。
第十一條 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屬必須以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不具備招標、拍賣出讓條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的:
(二)土地用途等受嚴格控制,僅一個或兩個單位有受讓意向的;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可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第三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
第十二條 土地招標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採用邀請招標的,被邀請的招標人不得少於三人,並應根據商業信譽和資金狀況綜合選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是指招標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規定由投標人競投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是指拍賣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規定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但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對投標人範圍有限制的,按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所規定的程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
本辦法所稱競買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但拍賣公告對競買人範圍有限制的,按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競得人,是指按本辦法所規定的程式和條件應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十五條 土地招標的基本程式
(一)招標人於投標截止日前二十日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招標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土地的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條件;
2、投標人的範圍及資格:
3、報名地點、時間;
4、投標地點和截止日期:
5、給付中標價的方式:
6、評標方法;
7、開標地點、時間;
8、招標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更改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內容的,應在投標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應公告。
(二)投標人報名並提供資格證明檔案
(三)招標人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投標人領取空白標書及有關招標檔案,並交付保證金,保證金按擬招標地塊的區位和面積確定。
(四)招標人組織投標人勘察招標地塊現場,並進行答疑。
(五)投標人編制標書,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標書投入標箱,下列標書為無效標書。
1、超過投標時間所投的標書或截止日後所收到的郵寄標書;
2、標書或標書附屬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3、標書或標書附屬檔案字跡不清或難以辨認的;
4、投標人不具備資格的;
5、委託他人代理的,委託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6、重複投標的。
對被認定為無效標書的,招標人無須對投標人進行解釋。
(六)招標人通知各投標人及有關部門人員召開開標會議,當眾啟封、宣讀標書,進行驗標及宣布標底。
投標人有權查詢開標記錄及附屬檔案。
(七)招標人按公告的條件及程式確定中標人。定標時,招標人可選用以下其中一項條件確定中標人,但採用下述第二項為中標條件的,應由評標小組在開標後5日內對所投標書進行評標、定標。
1、在竟投期內出價最高者;
2、根據竟投出價、支付出讓金期限和方式及規劃設計方案優選等,經評標小組綜合評定最優者。
(八)招標人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發出書面通知
(九)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15日內與市或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支付不低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保證金。
(十)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30日內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規定的時限內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及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第十六條 中標人已交付的保證金可抵作土地出讓金。對未中標的投標人在定標結束後7日內退還保證金。
第四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
第十七條 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公開拍賣出讓。
(一)以獲到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
(二)對土地使用者資格沒有特別限制,一般單位或個人均有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無特別限制條件的;
第十八條 土地拍賣的基本程式
(一)拍賣人在拍賣前二十日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土地的位置、地塊形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條件;
2、竟買人的範圍及資格;
3、競買人報名地點及申請的截止時間;
4、拍賣地點和時間;
5、拍賣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拍賣人更改公告內容的,應在競買申請截止7日前作出相關的公告。
(二)競買人報名、並領取競買申請書及有關檔案;
(三)競買人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遞交競買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格證明。
(四)拍賣人對競買人資格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競買資格證書和統一編號的應價牌,並由競買人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按擬拍賣地塊的區位和面積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1、申請檔案在競買申請截止日之後收到的;
2、申請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3、申請檔案字跡不清或難以辯認的;
4、申請人不具備資格的;
5、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被認定為無效申請的,拍賣人無須對競買人進行解釋。
(五)組織競買人勘察拍賣地塊現場,進行答疑。
(六)拍賣人在公告的時間、地點按以下程式拍賣:
1、競買人顯示應價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2、主持人介紹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及其他有關事項;
3、主持人公布拍賣起價和第一次應價後叫價遞增幅度;
4、競買者按規定的方式應價或加價;
5、主持人在連續兩次宣布最後應價而沒有再加價主持人落槌;
6、主持人宣布最後的應價者為競得人;
7、拍賣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拍賣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2)拍賣標的;
(3)拍賣成交時間、地點;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時間、地點;
(5)競得人對支會土地出讓金的承諾;
(6)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七)競得人應在拍賣成交後當日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契約和交付土地出讓金20%的保證金,在30日內付清土地出讓金,在規定時限內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第十九條 競得人已交付的保證金可抵作土地出讓金。對未競得人在拍賣活動結束後7日內退還保證金。
第五章 違規責任
第二十條 在具體招標、拍賣活動中,若所有投標人、 競買人報出的最高價均低於招標(拍賣)底價或達不到中標條件的,招標人或拍賣人可以宣布停止該地塊的招標、拍賣活動。
第二十一條 土地招標、拍賣成交後,中標人或競得人不按規定時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視為放棄中標或竟得,所支付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應賠償該地塊組織招標、拍賣活動支出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二條 中標人或竟得人未按規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讓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已建造的房屋出讓契約,已交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將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已建造的房屋及其他設施無償收歸國家所有。中標人或竟得者應按契約規定繳納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擅自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予以糾正,並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和情節處以土地出讓金30%以下的罰款;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情節嚴重的,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四條 中標人或竟得人已按規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讓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約定提供土地的, 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契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須雙倍返還保證金,同時應按契約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屬必須招標、 拍賣而未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或招標、 拍賣工作人員在土地招標、拍賣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根據有關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競買人以行賄、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終止出讓契約,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已交付的保證金。對有關責任人根據有關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依法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擔保的,在處置抵押權需清償債務而拍賣該土地使用權的,其拍賣行為按本辦法規定實施。
第二十八條 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安順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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