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國有土地出讓加強土地出讓金管理的意見

安府發〔 2006 〕29號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加強土地出讓金的管理,防止固有土地出讓收益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國有土地出讓加強土地出讓金管理的意見
  • 檔案號:安府發〔 2006 〕29號
  • 頒布單位:安順市人民政府
  • 類別:地方檔案
一、為確保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對建設用地的集中供應,堅持土地統一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協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一律由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依法統一實施,嚴禁其他任何單位和組織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西秀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市人民政府統一實施。 開發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開發區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後由開發區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並統一進入市土地交易中心交易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資料,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簽訂後十個工作日內送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黃果樹管委會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經安順市人民政府授權黃果樹管委會,由黃果樹管委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代表管委會統一實施,並進入市土地交易中心。 各縣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分別由同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代表縣人民政府統一實施。
三、商業、金融、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及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必須公開進行。嚴格限制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確實不能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須經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研究決定,方可採用協定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及協定出讓必須嚴格按照地價評估、集體審核、結果公開的程式進行。
四、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必須具有規劃部門的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和土地使用紅線控制圖,國土部門應當依據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規劃設計條件的,國土部門按照依法調整後的規劃設計條件調整土地出讓金。
五、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由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招標、拍賣、掛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交易。確實不能招標、拍賣、掛牌的,經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研究決定,可以協定出讓。 市屬國有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由企業主管部門初審,送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區屬國有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由企業主管部門初審,報區人民政府同意,送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開發區屬國有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由企業主管部門送開發區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開發區管委會同意,送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開發區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縣屬國有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由企業主管部門初審,送同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六、過去在企業改制中未按本意見進行處置的國有土地資產,已經處置的不再追究,但應按有關規定完善相關土地資產處置於續;還未開始處置或者未處置完畢的一律停止,嚴格按照本意見的規定執行。對拒不執行本意見擅自處置土地資產的,按非法轉讓、出租土地進行查處。同時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在國企改革改制中因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取的土地出讓金的使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國企改革的要求以及市人民政府有關會議精神辦理。
八、各縣應按照《安順市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安順市人民政府令第 30 號)的規定建立土地儲備制度,成立土地儲備機構,將待開發的國有土地,統一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進行綜合開發管理,以招標、拍賣、掛牌為主要方式,統一供應土地。西秀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由市土地儲備中心代市人民政府統一儲備。儲備土地產生的收益在市、區兩級合理分配。
九、企業改制改革中涉及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如該地塊範圍及面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規劃條件按照有關規定直接處置;對地塊範圍及面積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應先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對周圍土地整合後統一出讓。
十、人民法院執行生效的判決或裁定,需要處置被執行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將該幅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交由市、縣(管委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土地交易中心統一進行招標、 拍賣、掛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處置資金扣除土地出讓金後,剩餘部分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如該地塊的處置不符合現行城市規劃要求,則應由土地儲備中心先行收儲,不得單獨處置。
十一、除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外,任何單位、組織不得實施協定、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固有土地使用權。違反本規定擅自出讓固有土地使用權的,視為非法出讓固有土地使用權,並追究單位及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十二、土地出讓收入必須按契約約定的金額、時間和方式,由同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徵收後全額上繳財政。改變契約條件的,須依法定程式報批並重新核定出讓金。未按出讓契約規定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的,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土地登記。
十三、土地出讓金不得擅自減免。土地出讓金應貨幣化,堅決杜絕“實物地租”。實行土地出讓金和工程結算貨幣化,不得用實物形式支付土地收益(包括用修路、建房等形式代替土地出讓金)。
十四、對參加過競買(標)且取得土地使用權,又不能切實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競買(標)人,不得參與以後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活動 。
十五、違反本規定擅自減免土地出讓金或長期欠收、緩收或漏收土地出讓金的,按照“誰批准、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比照低價出讓固有土地使用權行為追究其行政、經濟責任。 違反財經紀律,坐支、截留、擠占挪用土地出讓金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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