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部份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通知》和貴州省國土資源廳《貴州省財政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是指黔西南州內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部份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通知》專項用於農業土地開發財政資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西南州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黔西南州
- 內容: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管理
- 隸屬:政府檔案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
背景介紹
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全國基層低保規範化建設暫行評估標準》、《貴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黔西南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黔西南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內容主體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納入預算管理,堅持“先收後支、量入為出、統籌規劃、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黔西南州內州和縣市(頂效開發區)兩級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收繳與使用
第五條 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由州和縣市(頂效開發區)兩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徵收並繳入同級財政。
第六條 州和縣市(頂效開發區)分別從本級留用的土地出讓金純收益中按不低於20%的比例提取,專款用於農業土地開發。
第七條 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專款使用範圍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宜農未利用地開發、基本農田建設和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
第三章 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管理
第八條 農業土地開發項目的實施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制和公告制。項目原則上以申報單位作為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農業土地開發項目,並對項目建設履行項目法人責任。
第九條 農業土地開發實行項目成本核算。成本開支範圍為組織、實施和管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所發生的各項成本和費用支出,包括項目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必要的設備購置費、業主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等。
第十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編制農業土地開發項目年度計畫,負責農業土地開發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財政管理部門負責按規定程式辦理土地開發整理資金的拔付,監督資金的安排和使用。
第十一條 農業土地開發項目的申報單位原則上為國土管理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的事業單位。國土資源部門匯同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的規劃設計、投資預算進行審查,下達項目計畫和預算後,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相關制度規定組織實施。申報程式和審批許可權按《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規定》(黔國土資發[2002]159號)和《貴州省國土資源廳廳關於改革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的意見》(黔國土資發[2005]71號)執行。
第十二條 農業土地開發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
項目資金可用於購置與項目配套的設備。用項目資金購置的配套設備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項目資金不得用於購建固定資產(項目配套設備的購置除外)和無形資產,不得用於對外投資及支付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贊助和捐贈支出,不得用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一經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 在項目竣工驗收前,撥付的項目資金不超過預算的80%,其餘20%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撥付。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年度終了應按照規定編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年度支出決算。項目資金決算按資金撥付渠道逐級匯總、上報。
第十六條 項目完工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辦理竣工決算;財政、審計部門及時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項目經驗收合格後節餘資金按原拔款渠道返回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項目因不可抗逆因素而終止,由原項目審批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清算;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清算後剩餘資金按原撥款渠道上繳。
第十八條 項目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超預算支出一律不予補助。
第十九條 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與監督,並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追蹤問效。
項目承擔單位要主動接受對項目資金管理與使用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應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和終止項目等措施;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經濟、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