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背景
國務院關於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200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用途及土地出讓金上繳、使用的規定,為切實保護耕地,加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建設,抑制城市盲目擴張,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國務院決定從2004年起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關於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用途
按照“取之於土,用之於土”的原則,將部分土地出讓金專項用於土地整理復墾、宜農未利用地開發、基本農田建設以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
二、關於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
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根據不同情況,按各市、縣不低於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確定。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具體標準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確定。
三、關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管理
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市(地、州、盟)、縣(市、旗)應分別在現有賬戶中設立專賬,分賬核算。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主要留在市、縣,專款專用;各地可根據不同情況,將不超過30%的資金集中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使用。資金使用管理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制訂。
四、關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繳的監督,保證土地出讓金專戶資金優先足額劃入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專賬;對挪用專賬資金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追繳,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監察部、審計署等部門加強對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國務院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