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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 〔2005〕 50 號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十月六日
意見內容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國土資源部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人多地少、
水資源短缺、降雨時空分布不均、水旱災害頻繁,這些基本國情決定了農田水利建設在農業生產和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田水利建設,經過廣大農民民眾長期不懈的努力,全國農田有效灌溉面積大幅度增加,為糧食產量和農業生產不斷邁上新台階奠定了堅實基礎。我國農田水利建設的環境和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投入總體呈下滑趨勢,已成為制約糧食生產能力提高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為了適應農村稅費改革不斷深化的新形勢和城鄉統籌發展的新要求,改革和完善農田水利建設的政策體系、投入方式、組織形式,促進新時期農田水利建設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農田水利建設新機制的重大意義
農田水利設施是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基礎。我國現有農田水利骨幹工程大都建於20世紀50至70年代,相當一部分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老化失修嚴重,效益衰減,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計不完善,配套率低,欠賬較多,對現有灌區全面進行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的任務十分艱巨。在人增地減水少的嚴峻形勢下,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就必須進一步加強農田水利建設,因而也需要更多的投入。但與此同時,全國農田水利建設的投入呈下滑趨勢,特別是農村稅費改革逐步取消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後,農民民眾的投工投勞數量大幅度減少。農田水利建設滑坡,不僅直接影響當前的糧食增產,而且嚴重製約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持續提高。因此,儘快建立加強農田水利建設的新機制新辦法,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保護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積極穩妥地做好這項工作;認真組織試點,深入調查研究,總結經驗,逐步推廣;加強配合,齊心協力,共同推進新時期農田水利建設邁上新台階。
二、建立農田水利建設新機制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
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統籌城鄉發展的方略,切實加大公共財政對農田水利建設的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補助資金為引導,以農民自願出資出勞為主體,以農田水利建設規劃為依託,以加強組織動員為紐帶,以加快農田水利管理體制改革為動力,逐步建立起保障農田水利建設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二)原則。
1.堅持政府支持、民辦公助的原則。國家要逐步增加對水利建設的投入,重點加大對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的投入。同時,要把加大政府投入與增加農民勞動積累結合起來,充分利用農村勞動力資源豐富的優勢,組織和引導農民儘可能增加勞動積累。
2.堅持民主決策、民眾自願的原則。要嚴格區分農民自願出資出勞與加重農民負擔的政策界限,進一步完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在切實加強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為契機,通過有效的組織工作,引導農民出資出勞開展直接受益的農田水利建設。同時,要嚴格規範“一事一議”程式,控制籌資籌勞標準。
3.堅持規劃先行、注重實效的原則。要發揮規劃的統籌指導作用,把規劃作為鄉村兩級組織農民出資出勞的必要條件和國家安排補助投資的重要依據,科學有效地開展農田水利建設。
4.堅持深化改革、創新體制的原則。建立以政府資金為引導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加快農田水利管理體制和小型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形成農田水利建設管理的良性運行機制,調動廣大農民投資投勞開展農田水利建設的積極性。
三、建立農田水利建設新機制的工作重點
(一)增加政府投入,逐步建立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穩定增長的機制。財政部門要建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對農民興修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給予補助,並逐步增加資金規模;在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時,繼續把農田水利建設作為中低產田改造的一項重要內容。發展改革部門要調整投資結構,切實增加對農田水利建設的投入。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部分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要結合土地開發整理安排一定資金用於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要整合國家現有的各項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加強統籌協調,避免重複安排,著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原則,地方各級政府應切實承擔起農田水利建設的主要責任,把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納入投資和財政預算,逐步形成適度規模。
(二)認真做好農田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工作。農田水利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採取以縣為單位、自下而上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每個縣都要編制。編制規劃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分步實施,講求實效。規劃按程式經過審批後,即為安排國家補助資金的依據,申報項目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水利部門要從全國和區域水資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發,加強對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各地區要結合實際,積極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廣。
(三)規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一是明確資金投向。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重點用於補助糧食主產縣。二是明確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實施主體可以是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是農民聯合體或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三是完善補助方式。主要用於補助項目建設的材料費、設備費及機械作業費,具體方式可採取項目管理或“以獎代補”的辦法。四是制訂補助標準。根據工程性質、農民在限額內籌資籌勞情況,制訂不同的補助標準,籌補結合、多籌多補。五是健全申報程式。由縣級有關部門對項目主體的申請進行審查、公示後聯合上報。需要農民籌資籌勞的項目,應經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四)完善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政策。對政府給予補助資金重點支持的斗渠、相鄰村共用的村級小型水塘(庫)和圩堤等農民受益的農田水利工程,可以村級為基礎進行“一事一議”,按照鄉鎮協調、分村議事、聯合申報、統一施工、分村管理資金和勞務、分村落實建設任務的程式和辦法實施。“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限額標準由省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根據受益主體和籌資籌勞主體相對應的原則,在不影響村整體利益和長遠規劃的前提下,可按受益群體議事。要加強資金和勞務的監管,對國家引導資金和通過“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和勞務,都要實行全過程公開、
民主管理,接受民眾監督。嚴禁強行以資代勞或變相加重農民負擔。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管,提高資金和勞務使用效率。
(五)進一步加強農田水利建設的組織領導工作。縣鄉政府要將農田水利建設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目標和責任,落實有關政策,組織規劃編制,抓好項目實施,加強監督檢查。水利部門要加強對工程建設的指導和檢查監督。鼓勵和扶持農民用水協會等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充分發揮其在
工程建設、使用維修、水費計收等方面的作用。
(六)加快推進農田水利建設管理制度改革。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所有”的原則,推進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明確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所有權,落實管護責任主體。以農戶自用為主的小、微型工程,歸農戶個人所有;對受益戶較多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範圍組建用水合作組織,相關設施歸用水合作組織所有;政府補助形成的資產,歸項目受益主體所有。允許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以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進行產權流轉,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根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關於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5號)的要求,積極推進農田水利管理體制改革,加快實施灌區管理機構定崗定員和工程維修養護定額的試點和推廣工作,妥善解決富餘人員的分流問題,改革水價和水費計收機制,為工程良性運行和節約用水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