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建立中國小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建立中國小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建立中小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103號,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教育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審計署、安全監管總局、地震局、氣象局《關於建立中國小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建立中國小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意見的通知
  • 外文名:The state council on forwarding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other departments on establishing a long-term effective mechanism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 目的:認真貫徹執行教育部
  • 時間:2010-2020
通知原因,通知內容,

通知原因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提高全國中國小校舍防震減災能力,實現城鄉中國小校舍安全達標。

通知內容

通知日期和相關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建立中國小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3〕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教育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審計署、安全監管總局、地震局、氣象局《關於建立中國小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11月7日
建立校舍安全年檢制度

對城鄉各級各類中國小現有校舍每半年要組織一次安全隱患排查。經排查後需要鑑定的,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及時進行相關鑑定。對未達到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或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校舍,每年進行一次鑑定;達到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的,每5年進行一次鑑定。校舍排查鑑定結果要及時錄入中國小校舍信息管理系統以便查詢。
完善校舍安全預警機制
地方各級政府要將校舍安全納入當地防災減災總體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舍災害風險進行綜合評估,指導學校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並組織師生開展應急演練。地方各級教育、公安、國土資源、水利、地震、氣象等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及時向學校發出災害預警信息,妥善做好師生應急避險和轉移安置;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影響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時發布安全預警。
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報公告制度
教育部會同統計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公安部等部門對全國中國小校舍信息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向各省級政府通報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信息,並每年定期向社會發布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地方各級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信息通報和公告制度。
完善校舍安全隱患排除機制
對經鑑定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時排除隱患,由省級政府綜合考慮行政區域內各市、縣面臨自然災害的危險程度以及校舍狀況等因素,區分輕重緩急制定相應的年度實施計畫;縣級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分類分步組織實施。優先考慮將部分有條件的中國小建成應急避難場所。
嚴格校舍安全項目管理制度
中國小校舍維修、加固、重建、改擴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項目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質量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項目竣工後,應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項目學校進行竣工驗收並備案。位於洪泛區、蓄滯洪區、山區高原等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學校,其防險自保設施應通過水利、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否則不得交付使用。
健全校舍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對發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範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導致師生傷亡的地區,要依法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責任。如因校舍選址不當或建築質量問題導致垮塌的,評估鑑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負責人要依法承擔責任。對擠占、挪用、剋扣、截留、套取長效機制專項資金、違規亂收費或玩忽職守影響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