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提高耕地質量,確保糧食及其他農產品數量和質量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耕地質量保護、建設、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耕地質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間基礎設施、耕地環境等構成的滿足農作物安全和持續產出的能力。
第三條 縣農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土壤肥料工作站負責耕地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財政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耕地質量保護的有關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區負責本轄區內的耕地質量保護工作。
第四條 明確各部門職責,加強部門協作。
(一)縣農業局的主要職責:
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標準和耕地質量驗收辦法的實施;
2.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保護與建設中長期規劃;
3.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地力分等定級工作;
4.參加對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立項前的可行性論證,應當就如何搞好耕地質量的保護和建設向項目主管單位提出書面論證意見;
5.負責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耕地質量的驗收,並出具耕地質量驗收報告;
6.組織或者參與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7.會同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耕地編制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
8.制定新開發、復墾和整理耕地後續培肥方案並組織實施;
9.對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提出書面意見;
10.對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進行等級鑑定,出具耕地質量等級鑑定報告;
11.建立和健全耕地質量監測體系和預警預報機制,對耕地地力、墒情和環境狀況進行監測和評價;
12.按照有關規定對耕地質量監測、評價結果定期向社會發布;
13.會同縣環保局依法劃定禁止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
14.負責對破壞耕地質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1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二)縣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
1.在辦理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時應當書面徵求縣農業局對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的意見;
2.與縣農業局共同依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耕地,編制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
3.會同縣農業局依法對有關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三)縣環保局的主要職責:
協同縣農業局依法劃定禁止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和協助縣農業局制定耕地質量標準。
(四)縣水利局的主要職責:
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改善排灌條件等。
(五)縣財政局的主要職責:
1.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從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中統籌安排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經費;
2.會同縣農業局依法對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第五條 加強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管理,規範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論證和驗收程式。
(一)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具體內容:
1.標準農田建設和基本口糧田建設;
2.中低產田土改良和農業綜合開發;
3.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
4.災毀耕地、退化耕地、污染耕地的修復恢復;
5.沃土工程及新開耕地後續培肥;
6.田間排灌設施建設。
(二)項目建設單位應遵循的原則:
1.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立項前,項目主管單位應當組織有縣農業局參加的可行性論證。
2.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剝離可能遭到破壞的耕作層土壤,並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將耕作層土壤恢複利用。
3.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耕地質量建設的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4.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在施工過程中,項目主管部門應邀請縣農業局派人加強監督和指導。
5.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由縣農業局出具耕地質量驗收報告。
(三)項目論證程式
1.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主管單位向縣農業局書面提出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的報告,並提交相關資料。
2.縣農業局依法成立專家組,對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進行可行性論證。
3.縣農業局組織專家組對耕地質量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勘察、採集和檢測土樣、聽取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
4.縣農業局根據專家意見,就如何搞好耕地質量保護和建設向項目主管單位提出書面論證意見。
(四)項目驗收程式
1.申請。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時向縣農業局提出耕地質量驗收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2.驗收。根據《湖南省耕地質量驗收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範圍,由縣農業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實地驗收。
3.編制耕地質量驗收報告。驗收專家組根據現場勘測結果和土壤樣品檢驗報告,按照驗收標準逐項評議,編寫《耕地質量驗收報告》。
第六條 加強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管理
(一)嚴格耕地質量占補平衡
縣國土資源局在受理非農建設項目時應向縣農業局提供項目的有關資料。縣農業局應當根據對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鑑定等級及補充耕地方案等資料,對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提出書面意見。
(二)耕地質量等級鑑定程式
1.申請。耕地占用單位或者個人向縣農業局提交耕地質量鑑定申請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
2.受理。按照有關規定縣農業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質量的等級鑑定工作。
3.鑑定。縣農業局自收到鑑定申請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成立鑑定專家組,制訂有關方案並組織實施。鑑定專家組進行現場勘察、採集土樣,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和土壤樣品及有關檢測報告,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進行鑑定。
4.鑑定結論。組織鑑定單位根據專家組鑑定意見,簽署鑑定結論,核發耕地質量等級鑑定報告。
(三)補充質量相當的耕地
耕地占用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耕地質量鑑定等級,補充與其質量相當的耕地。縣農業局要根據耕地質量等級鑑定報告,按照質量相當的原則,對補充耕地進行質量驗收。
第七條 加強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管理
(一)耕作層土壤的剝離。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設單位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剝離可能遭到破壞的耕作層土壤,剝離深度為20厘米以上。在剝離過程中應自覺接受縣農業局的指導和監督,並按縣農業局的要求落實,不能造成土壤和環境污染。
(二)剝離耕作層土壤的再利用。耕地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應當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則,在縣農業局的指導下,用於改良占用地塊所屬組、村、鄉鎮、管理區範圍內的新開墾耕地或劣質地。對已有耕地補充計畫但暫未開墾好耕地的,應選擇合適的堆土場地,將剝離的土壤分層堆積,適時用於補充的耕地。對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所占用的耕地,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將所剝離的耕作層土壤就地恢複利用。
第八條 耕地質量環境保護措施
(一)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處置或堆放固體廢棄物。
(二)禁止向農田直接排放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工業廢水。
(三)所有建設項目經批准占用耕地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中必須有農業環境保護方案。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環境保護方案的意見。
第九條 耕地質量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縣人民政府把耕地質量保護和改善所必要的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並按照《國務院關於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8號精神,每年從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中,安排不低於15%的資金用於耕地質量保護和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由縣農業局做出初步方案,報縣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設立專帳,專款專用。
(二)凡違反《湖南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耕地耕作層土壤不按要求剝離和再利用的,由縣農業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30元處以罰款。
(三)縣農業局應加強對耕地質理的監督管理,並與縣國土資源、監察、建設、環保、公安、法院等部門加強溝通與協作。各相關部門應加大對縣農業局依法行政的配合力度。
(四)從事耕地質量監督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耕地質量保護工作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