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為了加強土地市場管理,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
- 地區:西寧市
- 對象:國有土地
- 目的:加強土地市場管理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拍賣人,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參加招標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
本辦法所稱競買人是指有資格參加競買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競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審定招標、拍賣檔案,審定招標標底和拍賣底價,審定競標人和競買人資格,確定招標、拍賣主持人,確認評標結果等。
第七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社會經濟發展計畫、產業政策、城市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制定招標、拍賣方案。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的內容包括: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使用年限、權屬、現狀、城市規劃要求及其他土地使用條件。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前,必須經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對出讓地塊進行價格評估,評估結果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標底或底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在土地評估的基礎上,集體審核、集體決策,報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批准。
第十條 競投人、競買人有權了解和索取招標或拍賣地塊的有關資料,依法參與競投、競買。競投人、競買人在競投、競買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
第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標底或底價在招標、拍賣活動結束之前必須保密,招標、拍賣委員會的成員和參加招標、拍賣工作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標底或底價。
第十二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在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以下簡稱《出讓契約》後10個工作日內或在出讓契約約定的期限內繳清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章 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有效途徑發布招標公告而進行的招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人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出招標邀請書而進行的招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的;
(二)土地作途受嚴格限制,僅少數單位或個人很難有受讓意向的。
第十五條 採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由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十六條 以價格作為評標標準,全部標書均低於底價的,招標人應當宣布投標無效;採取綜合評標的,對優秀的規劃設計方案,經招標、拍賣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的,可以確定中標候選人。
第十七條 招標公告中確定的發布日期至投標截止日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向被邀請投標書發出邀請招標書的日期至投標截止日不得不於2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投標意向人必須在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書發出後10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 營業執照副本;
(二) 法定代表人證明;
(三) 法定代表人或個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四) 資信證明;
(五) 招標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檔案。
第十九條 招標人收到投標申請書後,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於收到投標申請書後3個工作日內向投標合格者發出通知書和招標檔案及有關資料。對不符合招標資格的投標人將申請資料退回投標意向人。
招標人在發出招標通知書和招標檔案後7個工作日內組織投標人集中勘察招標的地塊,並進行疑點解答。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標書。投標人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書面簽字並加蓋公章;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前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並交納投標保證金。
按公告規定可以郵寄標書的,投標人應當掛號郵寄,並且以投標截止日前招標人收到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招標檔案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更改其內容。投標人將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得撤回,並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時間、地點開標。開標時必須召集投標人舉行開標會議,公布評標、定標原則和方法以及標底。
第二十三條 開標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 點算標書;
(二) 開啟標書;
(三) 對標書和標書附屬檔案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標書宣布無效。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標書;
(一) 超過投標時間所投的標書或截止日後所收到的郵寄標書;
(二) 標書或標書附屬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
(三) 標書或標書附屬檔案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 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五) 重複投標的;
(六) 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五條 評標由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成員參加,並可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部門專家參加。
定標時應當由參加評標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 定標後,招標人應當於3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確認書》。
中標人必須按照《中標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招標人簽訂《出讓契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簽訂的,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於定標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落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可以充抵土地出讓金。
第二十八條 《中標確認書》發出後,中標人因吊銷執照、取銷資質等原因失去履約能力和條件的,招標人可以取銷中標人的中標資格,《中標確認書》無效。
第二十九條 標底被泄露的,招標人有權終止招標。終止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三章 拍 賣
(一)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
(二)對土地使用者資格沒有特殊限制,一般單位和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三) 對土地用途無特殊限制及要求的。
第三十一條 拍賣土地使用權,應當發布拍賣公告。發出拍賣公告日期至截止日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拍賣公告發出後10個工作日內,競買人向拍賣人提出書面競買申請,繳納競買保證金,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 營業執照副本;
(二) 法定代表人證明;
(三) 法定代表人或個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四) 資信證明;
(五) 委託競買的,應當提供法人授權委託書;
(六)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檔案。
按公告規定可以郵寄競買申請資料的,競買人必須掛號郵寄,並且以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拍賣人收到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拍賣人收到競買申請後,必須對競買意向人資格進行審查,並於收到競買申請書後3個工作日內向合格者發出通知書和拍賣檔案及有關資料,對不符合競買資格的,拍賣人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競買意向人。
第三十四條 拍賣通知書和拍賣檔案一經發出,拍賣人不得變更其內容,並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競買人應當對競買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拍賣人在發出拍賣通知書和拍賣檔案後7個工作日內組織競買人集中勘察被拍賣的地塊,並進行疑點解答。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一) 申請檔案及競買申請截止日後收到的;
(二) 申請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 申請檔案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 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 拍賣人對符合資格的競買人發給編號的競買標誌牌。競買標誌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
競買人一經舉牌應價即產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購買人有更高應價的,原應價即失去效力。
第三十八條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召集競買人舉行拍賣會,公布拍賣規則、程式和方法。
第三十九條 拍賣會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 競買人出示標誌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 主持人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城市規劃要求、土地使用條件等事項;
(三) 主持人宣布起價價位、應價遞增的幅度和拍賣規則等事項;
(四) 主持人宣布競買開始;
(五) 競買人應價;
(六) 主持人連續兩次宣布最後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
(七) 主持人宣布最後應價者為競得人;
(八) 拍賣人與競得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並按競得價15%的標準交納定金。
競買人少於2人的,拍賣人應當宣布本次拍賣無效,拍賣人可以重新組織拍賣或者改變出讓方式。
第四十條 《拍賣成交確認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 拍賣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 拍賣標的;
(三) 拍賣成交時間、地點及價款;
(四) 簽訂《出讓契約》的時間、地點;
(五) 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六) 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拍賣人可以對拍賣的地塊設定保留價,設定保留價的,主持人在拍賣前應予以說明。競買人的最高價未達到保留價的,該應價無效,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第四章 罰 則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競得人未按《出讓契約》約定期限付清價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契約,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定金不予退還,已交付的土地出讓金給予退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出讓契約》約定要求違約賠償。
中標人或競得人已按《出讓契約》約定期限付清地價款,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按《出讓契約》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出讓契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返還定金,並退回已交付的土地出讓金。中標人或競得人可以按《出讓契約》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第四十四條 參加招標、拍賣的工作人員在土地招標、拍賣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競買人或投標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競投(買)人以弄虛作假、欺騙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土地使用證,責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競買人之間、投標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或招標無效,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惡意串通的競買人、投標人處中標項目金額的0.3%以上1%以下的罰款,但罰款金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