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招標拍賣實施辦法

珠海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招標拍賣實施辦法

(1999年01月0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15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招標拍賣實施辦法
  • 外文名:Zhuhai town public bidding auction of state-owned land access measures for its implementation
  • 類別:法律法規
  • 實行時間:1999年01月06日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三章 土地招標、投標,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拍賣,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地產市場秩序,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活動(以下簡稱土地招標、拍賣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增的經營性商用土地項目(含商品住宅、寫字樓、商鋪、賓館、高級娛樂設施、餐飲業、加油站、倉儲式商業等,不包括工業用地和依法劃撥用地)用地,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方式出讓。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存量土地資產(包括歷史用地、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工業用地、舊城鎮改造用地改變為商用土地的),應當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
上述交易項目應當在市建設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 (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掛牌公開進行。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部門),依法負責本市土地招標、拍賣活動的組織實施。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成立土地招標、拍賣小組,小組成員由市規劃國土部門、監察部門、物價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具體實施土地招標、拍賣事項。
第四條 土地招標、拍賣活動應有計畫地進行。土地招標、拍賣年度計畫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市計畫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產業政策、城市規劃和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用地計畫指標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土地招標、拍賣的具體項目,應當在業經批准的年度用地計畫指標內合理安排,全部納入本年度市級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並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市計畫、建設等部門做好擬招標、拍賣地塊的開發等工作。
土地招標、拍賣的具體項目及方式,由市規劃國土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六條 土地招標、拍賣活動應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並接受社會、市監察部門以及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境內外有地價支付能力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可參加競投(買)活動:
(一)所有競投(買)人在提交投標書或申請拍賣競買時必須向市規劃國土部門交納不少於該項目標定地價總額5%的投標或競買履約保證金;
(二)競投(買)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非法人型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應當提交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決議書;
(三)競投(買)人為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其企業法人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上級經濟組織的授權書。
第八條 對土地成片開發出讓項目、舊城改造搬遷項目或其他一些特殊用地項目,市規劃國土部門可以在發布招標或拍賣公告內容中對競投(買)人的資格作出具體規定。
第九條 土地招標、拍賣的出讓底價應以標定地價為基礎,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制定,報市規劃國土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授權土地招標、拍賣小組實施。
前款招標或拍賣的出讓底價,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70%。
招標、拍賣的底價應當保密。招標、拍賣小組成員和參加招標、拍賣工作的工作人員對底價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十條 競投(買)人應當充分了解招標或拍賣地塊的有關資料,遵守規則,依法參與競投(買),不得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
第十一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事先交納的投標(競買)履約保證金自動轉為契約定金,可抵作地價款。沒有中標或在競買中沒有成交的競投(買)人,其交納的保證金由市規劃國土部門在確定中標人或競得人後三日內予以返還。
當以招標方式出讓時,如果要求投標人必須同時提交項目詳細規劃設計方案、模型的,對沒有中標的投標人,市規劃國土部門可以報請市規劃國土管理委員會批准,對參加投標人的規劃設計方案綜合評定優劣次序,發給適當的項目設計方案獎金。
第十二條 土地招標、拍賣成交後,中標人或競得人應按規定時間與市規劃國土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以下簡稱出讓契約)。中標人或競得人不按規定時間與市規劃國土部門簽訂出讓契約的,其交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以定金形式由市規劃國土部門全部沒收,並可以要求賠償招標、拍賣過程中市規劃國土部門支付的全部費用(含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給投標人發放的設計方案獎金),該地塊由市規劃國土部門重新組織招標或拍賣。
第十三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所取得項目為商住用地、寫字樓用地的,應當批准其直接取得單項房產開發經營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確認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歷史用地、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工業用地、舊城鎮改造項目用地經批准改為商用土地的,應當由市規劃國土部門就土地權屬來源、是否交清地價、有無抵押查封等權利狀況進行審核,報市規劃國土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委託市規劃國土部門在市交易中心實行公開招標或拍賣。招標或拍賣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一)交付招標拍賣的直接費用;
(二)交納國家稅費;
(三)按市政府規定的地價標準補交地價;
(四)剩餘價款(包括所得利潤和土地增值)交還原土地使用者或申請拆遷人。
前款土地招標或拍賣前,應當委託有資格的土地資產評估機構先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市規劃國土部門確認後作為招標或拍賣的底價。
第十五條 對招標、拍賣出讓的土地,中標人和競得人應嚴格按出讓契約的規定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規劃。

第三章 土地招標、投標

第一節 招標
第十六條 進行土地招標,可選擇以下其中一項條件確定中標人:
(一)在投標書中報價最高者;
(二)根據競投報價與規劃設計方案等,經評標小組對項目各因素確定權重綜合評分後評定的得分最高者;
(三)在競投起算日開始的有效期限內最先付清(已匯入市規劃國土部門指定的帳號內)按規定計算的宗地標定地價款者,或實際交付地價款最多並達到按項目計算宗地標定地價的90%以上者。
第十七條 土地招標小組由七人組成。其履行職責時,以市規劃國土部門名義進行。
第十八條 土地招標的檔案包括招標公告、標書。
標書格式由市規劃國土部門編制。
出讓契約的樣式在提供標書的同時提供給投標人。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於投標截止之日前三十日在《珠海特區報》或《南方日報》及市交易中心發出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土地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施要求;
②投標人的資格和條件;
③投標人索取標書的時間、地點及招標檔案工本費;
④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
⑤出讓底價;
⑥評標、決標方法;
⑦投標履約保證金數額和支付時間及方式;
⑧給付中標價款的方式;
⑨開標時間和地點;
⑩市規劃國土部門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更改招標公告內容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應公告。
第二節 投標
第二十條 投標人投標時應填寫標書,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後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
標書投入標箱前,市土地招標小組應當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投標申請人除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和招標公告的條件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交納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一)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影印件(個人投標的為投標人身份證影印件);
(二)投標人委託他人進行投標的,應當提供相應的委託檔案。
經審查符合資格的,由土地招標小組發給《投標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告變更招標檔案內容的,投標人可在投標截止日前作出變更修改或撤銷標書。
第二十二條 投標的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第三節 開標和定標
第二十三條 土地招標小組應按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定標時,應有招標小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員通過。
第二十四條 招標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點算標書;
(二)開啟標書;
(三)對標書和標書附屬檔案進行審查,對不符規定的標書宣告無效;
(四)評標和定標,確定出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為中標人;
(五)對中標人發出《中標確認書》;
(六)由市公證機關出具公證書。
第二十五條 下列標書為無效標書:
(一)投標人不具備資格的;
(二)超過投標時間所投的標書或截止日後所收到的郵寄標書;
(三)標書或標書附屬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四)標書或標書附屬檔案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五)委託他人代理的,委託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六)重複投標的;
(七)同一標書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報價的。對被認定為無效標書的,土地招標小組無須對投標人進行解釋。
在規定的投標期限內,有效標書不受投標標書數量的限制,但每個投標人只能提交一份標書。當有效標書只有一份,且其報價和其他承諾符合中標條件時,不妨礙該標書單獨中標的權利。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拍賣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拍賣小組由五人組成。土地拍賣小組履行職責時,以市規劃國土部門的名義進行。
第二十七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在舉行拍賣前可報市規劃國土管理委員會批准,依據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設定拍賣底價。競買人的最高報價未達到拍賣底價時,該報價不發生效力,主持人應當停止拍賣。
拍賣底價應當保密,並在實施拍賣前向拍賣主持人啟封。
第二十八條 拍賣檔案包括拍賣公告和競買申請書。拍賣申請書由市規劃國土部門編制。
《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樣式應在提供拍賣申請書的同時提供給競買申請人。
拍賣公告應於拍賣三十日前在《珠海特區報》或《南方日報》刊載,在市交易中心公布。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①土地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②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和條件;
③競買人索取申請書的時間、地點及拍賣檔案工本費;
④拍賣的時間和地點;
⑤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申請的截止時間,包括競買履約保證金的數額和交付時間及方式;
⑥給付拍賣成交價款的方式和期限;
⑦市規劃國土部門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拍賣人更改拍賣公告內容的,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應公告。競買人可在拍賣申請截止日前作出變更修改或者撤銷競買申請。
第三十條 競買人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競買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和交納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影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影印件);
(三)競買人委託他人參加競買的,應當提供相關的委託檔案。
第三十一條 競買人應對競買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並全面履行。
第三十二條 競買的費用由競買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拍賣小組對競買人提供的申請檔案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一)申請人不具備資格的;
(二)申請檔案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後收到的;
(三)申請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四)申請檔案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五)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被認定為無效的申請的,土地拍賣小組無須對競買人進行解釋。
第三十四條 土地拍賣小組對符合資格的競買人發給編號的競買標誌牌。
競買標誌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拍賣進行中,在拍賣主持人新開價之前,競買人不得撤回已經舉出的競買標誌牌。
第三十五條 土地拍賣小組應在公告的時間、地點進行拍賣。拍賣由拍賣主持人主持,由記錄員對拍賣全過程作筆錄。
第三十六條 拍賣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競買人顯示標誌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價和第一次應價後叫價遞增的幅度;
(四)主持人報出起價;
(五)競買人應價;
(六)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最後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錘;
(七)主持人宣布最後應價者為競得人;
(八)拍賣人與競得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九)公證機關出具公證文書。
第三十七條 《拍賣成交確認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成交時間、地點;
(四)競得人對銀行支票、匯票即時支付的承諾;
(五)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時間、地點;
(六)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歷史用地、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工業用地、舊城鎮改造項目用地經批准改為商用土地,不按本辦法委託市規劃國土部門在市交易中心實行公開招標、拍賣而私自出讓的,其交易結果無效,市規劃國土部門、計畫部門、建設部門不予辦理有 關手續,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競投(買)人以弄虛作假等欺騙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市規劃國土部門報市規劃國土管理委員會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權並處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市行政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政府工作人員在土地招標、拍賣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市行政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凡在本辦法實施前經市規劃國土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商用土地,已經發出《建設用地批准書》的,用地單位可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原有規定繼續辦理用地報建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