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定

《廣東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廣東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行為,提高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3年10月2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廣東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廣東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定》已經2023年10月8日十四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偉中
2023年10月23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東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行為,提高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包括政府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有償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級市場,以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以轉讓、出租、抵押等方式交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二級市場。
第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應當遵循統一開放、公平競爭、高效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形式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等。採用招標、拍賣、掛牌形式交易的,應當優先採取網上交易。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省統一的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進行動態監測。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和土地交易機構(以下統稱交易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提供必要的場所、信息、服務。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交易機構承辦下列事項:
(一)管理、維護土地市場交易平台;
(二)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檔案;
(三)核驗擬交易土地的情況、交易條件、競買人資格;
(四)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成交確認書;
(五)收集、匯總、發布、共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需和成交信息;
(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委託的其他事項。
轉讓人、出租人可以委託交易機構承辦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事項。
受委託的交易機構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供地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供地方案應當包括擬供應地塊的位置、界址、空間界限、面積、規劃用途、現狀、規劃條件、土地使用年限、供地時間、供地方式、交易形式、土地價款及繳付方式、建設時間和監管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底價確定後,在招標開標之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條 投標、競買規則應當納入招標、拍賣、掛牌檔案。
工業用地的招標、拍賣、掛牌、協定檔案還應當包括項目用地產業發展承諾書或者產業監管協定。
第十一條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應方及其委託的交易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宗地的位置、界址、空間界限、面積、規劃用途、現狀、規劃條件、土地使用年限、建設時間和監管要求等;
(三)投標、競買資格要求,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獲取供應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期限、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競價增幅;
(八)土地價款繳付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期間,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原公告發布渠道及時發布補充或者變更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條件變更等影響土地價格重大變動的,公告時間自補充或者變更公告發布之日起重新起算。發布補充或者變更公告的,應當及時通知已報名的申請人。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發布之日距招標、拍賣、掛牌開始之日不得少於20日。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在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10日內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契約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等信息錄入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廣東)等媒介和交易場所發布交易公告、公開成交結果。
公開的成交結果應當包括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土地坐落、規劃用途、面積、供地方式、宗地編號、價格、規劃條件、土地使用年限、監管要求等內容。
第十四條 買賣、交換、贈與、出資、資產處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或者分立等形式涉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 轉讓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核查轉讓的合法情況、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轉讓條件履行情況。
第十六條 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市、縣人民政府同意轉讓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將擬轉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交易。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保留劃撥性質;土地用途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由受讓人與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出讓契約,補繳土地價款。
第十七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五年以上或者部分用於出租且可以分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法補辦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手續。
第十八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依法實現時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用於繳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 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其承租人在按照規定支付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或者根據租賃契約約定,可以轉讓、出租或者抵押。
第二十條 買賣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用地且完成開發投資總額不足25%的,可以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預告登記;待投資開發達到轉讓條件時,再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依法應當收回的閒置土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同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國有建設用地具備獨立宗地條件和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情況下,可以分割、合併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涉及土地使用年限、規劃條件調整需要補繳土地價款的,應當依法補繳。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地價監測監管,健全政府公示地價體系,定期更新和發布基準地價、標定地價。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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