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1999〕80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範土地交易行為,完善我省有形土地市場,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快有形土地市場建設
各市、縣必須加快有形土地市場的建設,設立土地交易機構(地級以上市設立“土地交易中心”,縣(區)級設立土地交易所)作為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轉讓的專門場所和服務機構。地級以上市的土地交易中心應在今年(1999年)底前設立,並掛牌運作。縣和縣級市的土地交易所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設立。土地、房產管理機構合一的可設立合一的土地房產交易機構。
土地交易機構按自收自支的事業法人設定,業務上由同級國土部門指導,並接受監察部門和上級國土部門的監督。省、市、縣土地交易機構,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由各級國土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同級編委審定。
二、建立健全土地公開交易制度
下列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應在土地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一)政府出讓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和其他具有競投性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包括政府徵用、收回、收購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等)。
(二)為實現抵押權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三)法院判決需拍賣、變賣用於清償債務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不經土地交易機構另行公開拍賣土地使用權的,應在土地交易機構辦理手續。
(四)政府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公有經濟成分占主導地位的公司、企業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進行合營或合作建房)。
其他類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也必須到土地交易機構辦理有關交易手續。
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可以在省內跨地區進行,可以在本行政區域以外的土地交易中心辦理公開交易手續,有關國土部門應予以配合,提供方便。
三、土地交易機構的服務功能
(一)辦理土地交易具體業務的功能。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條件的初審、交易鑑證、稅費測算及代收等。
(二)招標、拍賣土地使用權功能。受國土部門和其他單位或個人委託,招標、拍賣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
(三)信息服務功能。收集、儲存、發布土地使用權交易行情以及有關政策法規信息等,為交易雙方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場地服務功能。為土地交易、洽談、招商、展銷和舉辦招標、拍賣會提供場所,為土地交易代理、地價評估、信息諮詢等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視窗”。
各地已經設立的土地交易機構,其功能應按上述要求逐步完善。
四、規範有形土地市場的運作
土地使用權進入土地交易市場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並向土地交易中心提出申請。
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或涉及改變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條件的土地進入土地交易市場的,經國土是核後按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國土部門審批。經批准同意入市交易的,應委託具備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地價,地價評估結果按許可權報有確認權的國土部門確認,由國土部門核定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數額,明確繳納辦法。以出讓方式取得使用的土地進入交易市場的,經土地交易機構初審後報同級國土部門核准。其中涉及以減免地價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國土部門核定應補交地價的數額,明確繳納辦法。
涉及改變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條件的土地進入土地交易中心的,須經原出讓方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按要求須在土地交易機構公開交易的土地使用權,屬於政府出讓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和其他具有競爭性項目用地的,應採用公開招標、拍賣方式進行。其他類型用地的,可採用公開招標、拍賣或在土地交易機構掛牌公告的方式出讓或轉讓,掛牌公告的期限為一個月。在規定期限內有2個以上單位申請競買的,應採用公開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或轉讓。只有一個單位申請競買的,可以按協定方式出讓或轉讓。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在招標、拍賣前應制定招標、拍賣檔案和投標、競買規則,並發布招標、拍賣公告。進行招標、拍賣時,參與競投或競買的人員應達到規定的人數,屬於政府出讓土地的還應設立最低保護價。未達到規定人數和最低保護價的,由國土地部門或交易中心重新作出安排。
招標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應設立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由7人以上單數組成,評標工作由委託招標人或交易機構主持,除主持人外,其餘成員在開標前一天從土地交易中心招標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出確定。
土地交易機構可以收取土地使用權交易手續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國土廳制定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執行。
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有形
土地市場的具體管理辦法。
五、加強有形土地市場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有形土地市場建設是土地領域改革的大事,也是當前廉政建設中的大事,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和協調,落實好機構人員編制、場地和經費,確保有形土地市場建設的正常進行。
各級國土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有形土地市場的監督管理,對不按規定進行土地交易機構公開交易和不按規範進行交易的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進行糾正,拒不執行的,國土部門可以不為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屬於經營性房地產用地,不按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經報請同級或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其交易結果無效,並追究有關領導人責任。對政府部門或土地交易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土地交易過程中接受賄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應加強協作,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我省有形土地市場的正常運作和健康發展。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