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停止土地預征的通知是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1995年6月28日發布文號為粵府辦〔1995〕68號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停止土地預征的通知
- 發布時間:1995年6月28日
- 發布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文號:粵府辦〔1995〕68號
(1995年6月28日粵府辦〔1995〕6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1995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中發〔1995〕6號)已明確提出,今後不準搞土地預征。省人民政府意見,全省各地今後一律不得再搞預征土地。對已經預征的土地,未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手續的,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凡未填(挖)土的,一律不得填(挖)土和投入建設,繼續由農民耕種;已經填(挖)土尚未有建設項目的,應組織復耕,不得撂荒閒置。
二、已經簽訂預征土地協定並付了部分補償費的,應按協定商定的期限、數額予以兌現;暫無能力支付尚欠的補償費的,應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延期支付或按欠支部分的比例退還土地。
三、簽了協定而未付補償款的,應儘快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取消協定。
四、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當地預征土地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在今年內作出處理。各市人民政府對預征土地的檢查和處理情況於年底前向省人民政府作一書面報告。省國土廳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檢查監督。